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訴訟時效銜接問題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訴訟時效銜接問題

來自專欄 創業公司常見法律問題

我國民法總則於今年10月1號正式生效,其中規定訴訟時效由原來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改為三年,即加大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那當10月1號前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規定已過兩年,而按民法總則規定未過三年的,債權人的債權是否經過訴訟時效?

由於最高院尚未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但從民法總則保護債權人利益以及以往關於民法通則生效時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即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1987年1月1日起計算。

也即是民法通則實施時,是按起訴時間定適用新舊訴訟時效的。根據前述規定,本文認為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於9月30日到期的,只要在10月1日之後起訴就可以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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