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辯護總結
05-16
賈小玉律師結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一些特殊辯點,為大家帶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辯護要點分享。
首先,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及客體,賈律師對個人信息與企業信息、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保護、真實信息與虛假信息、普通信息與特殊信息進行深度解剖,提出自己的觀點: 1. 法人並不具有完全的人格權,尤其是人格尊嚴,因此,個人信息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企業信息並非個人信息保護的對象,因此,我們辯護工作需要釐出案卷材料可能出現的企業信息,將其排除在犯罪對象外。2. 網路時代下的個人信息具有更低的隱私性和更高的公開性。因此,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也不限於隱私信息,也並非所有的個人信息受到侵犯均需納入刑法規制範圍。辯護律師在審查案卷材料時,需注意,只有實質觸及刑法法益的個人信息被侵犯才需予以禁止。
3. 只有真實的個人信息才受到保護。至於信息真實性的認定,司法實踐中一般是隨機挑選若干信息進行核實, 從而推定全部信息為真,因此,這種推定的方式並不具有高度蓋然性,辯護律師需要認真審查取樣量與取樣方式。 其次,關於犯罪的客觀行為。賈律師主要區別了人肉搜索和被害人自我答責,即被害人主動公布部分個人信息,應屬於放棄個人信息保護的權利,不應將該行為歸責於行為人。賈律師提出,要根據雙方信息是否對稱以及被害人提供個人信息的目的等方面進行判斷。 最後,賈律師在總結之前的辯點之後,引申出犯罪信息海量化案件的辯護策略。針對證據認定的難題,賈律師提出,司法機關在認定時,採取等約計算認證方法,即選取一定數量的犯罪信息作為樣本,並以此評估全部犯罪信息。此類方法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僅能得出證據似然率, 很容易出現抽樣選擇性偏誤。針對此類案件,賈律師提出,辯護律師可採取如下辯護策略:
1. 審查取證程序合法;
2. 審查樣本的選取量與選取方法;
3. 審查證據似然率與其他證據是否互相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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