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優惠事項辦理大鬆綁 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05-16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為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現將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予以發布。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4月25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規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以下簡稱「優惠事項」)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第三條 優惠事項的名稱、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享受優惠時間、後續管理要求等,見本公告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 《目錄》由稅務總局編製、更新。 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第六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並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第七條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分項目進行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第八條 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以及實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歸集並留存備查資料。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並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應在當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 第九條 企業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管理優惠事項,嚴禁擅自改變優惠事項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後,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後續管理。在後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按照《目錄》「後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第十三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後發現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自行調整並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第十四條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廢止。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2018年05月03日????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字體:大 中 小】 列印本頁 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於近期修訂並重新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5年,稅務總局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發布),全面取消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審批管理,一律實行備案管理。該辦法通過簡化辦稅流程、精簡涉稅資料、統一管理要求,為企業能夠及時、精準享受到所得稅優惠政策創造了條件、提供了便利。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稅務總局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並重新發布。 二、主要變化 (一)簡化優惠事項辦理方式根據《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及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需再履行備案手續、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和享受優惠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原備案資料全部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保留在企業,以備稅務機關後續核查時根據需要提供。
(二)更新《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內容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情況,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編製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一是統一了優惠事項的項目名稱,實現了優惠事項名稱在《目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統一,方便企業查詢和使用。二是對優惠事項進行了調整和補充,同時對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等內容進行了完善,對主要留存備查資料進行了細化。三是增加了「後續管理要求」項目,明確了優惠事項後續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強化留存備查資料管理 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用於證實企業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由於企業情況不同,留存備查資料難以全部列示,因此《辦法》將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企業應當按照《目錄》列示的清單歸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則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的情況自行歸集,以助於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時能夠做出準確判斷。 由於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因此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由總機構負責統一歸集並留存相關備查資料,但是分支機構按照規定可以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則由分支機構負責歸集並留存相關備查資料。如: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當設在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符合規定條件而享受優惠事項的,由該分支機構負責歸集並留存相關備查資料,並同時將其留存備查資料的清單提供總機構匯總。 留存備查資料是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直接依據,企業應當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全面歸集、整理並認真研判。在本企業完成彙算清繳後,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完畢,以備稅務機關核查。如:企業享受《目錄》第1項優惠事項,並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第1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完成彙算清繳後,除需要將留存備查資料應當歸集和整理完畢外,還需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報送總機構匯總。如:企業設在西部地區的分支機構享受《目錄》第63項優惠事項,該分支機構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第63項優惠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並將備查資料清單報送總機構匯總。 (四)重申企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企業依法享有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也有依法按時如實申報、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辦法》實施後,企業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相關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自行按照《目錄》中列示的「享受優惠時間」自預繳申報時開始享受或者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享受優惠事項。在享受優惠事項後,企業有義務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並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負責。如果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實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對後續管理提出要求 為加強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將對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開展後續管理,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併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其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的有關規定,享受《目錄》第30至31項、第45至53項、第56至57項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彙算清繳後按照《目錄》「後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資料清單向稅務部門提交資料,提交資料時間不得超過本年度彙算清繳期。如:企業享受《目錄》第45項優惠事項,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其應在4月30日同步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和整理完畢,並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項優惠事項「後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資料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其他優惠事項的核查,由各省稅務機關(含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統一安排,開展後續管理等。 三、實施時間 《辦法》適用於2017年度彙算清繳及以後年度優惠事項辦理工作。企業在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如果享受稅收優惠事項的,無需再辦理備案手續。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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