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CFR201.19
05-16
翻譯:April
【聯邦管理法規】
【21篇,4卷】
【2017.04.01修訂】
第21篇-食品和藥品
第I節—衛生和人類服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分節—藥物:
201部分—標籤
子部分A—一般標籤的規定
201.19小節 藥物;術語「嬰兒」的使用
基於特殊膳食食品的規定(該章節105.3(e))將嬰兒定義為不超過12個月的兒童。除了這個,FDA未作出任何有關嬰兒術語的定義。對於藥物標籤的目的而言,出現了一些問題:嬰兒是指1歲以下的兒童還是2歲以下的兒童。直到通過法律或正式法規對該術語進行精確定義為止,如果該術語的確切性非常重要,則製造商應該對「嬰兒」的任何提及進行限定,以表明其是指不超過1歲的兒童還是不超過2歲的兒童。
[40 FR 13998, Mar. 27, 1975, as
amended at 42 FR 14091, Mar. 15, 1977; 44 FR 16006, Mar. 16, 1979]原文來源於:國際藥品註冊網&春草夢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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