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意志
個體意志可以相互影響,也可以形成統一的總體意志或稱國家意志,但意志本身是從屬於無數的不同個體的,它不可避免地要帶有無窮的個體性特徵,這些個體性特徵永遠是相互排斥、厭惡的。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個體只是暫存的形勢樣式,它的有效持續時間很短,最多就是一百年上下,經常只有幾十年,個體的死亡意味著個體意志的消失,新生的個體會帶來不盡相同的意志。一個國家的個體在一百年的時間內基本會盡數更新一遍,但國家的總體意志卻不能因此而有大的改變,否則國家就只能完全重新組建了。我們不想頻繁地重組國家意志,那需要付出太高的代價了,畢竟我們那時缺乏完善的協商機制,就算人們在德行體系中都變得很懂禮數,在競選領導人的時候也難免會因為對彼此的不熟悉而產生敵意,結果將演變成各種衝突和戰亂。我們需要對總體意志的穩定性進行加強,使其不再依賴於個體,最好能拋開一切個體性特徵,成為真正的社會整體上的共同意志。
如果我們有宗教信仰的話,大概免不了要把這一由總體意志加強而來的整體意志歸結為上天——或是天帝、玉帝、上帝、佛祖之類人格神——的意志,其實在宣傳策略上我們也是這麼說的,所謂「君權神授」。但策略畢竟只是策略,那只是用來對付一些愚昧少思之人的,不是惡意欺騙,只是勸誡他們不要肆意妄為,免得以身試法,落得個身敗名裂的悲慘結局。我們不會自欺欺人,既然知道這一整體意志是維護社會穩定、讓人們遠離戰亂的必要條件,就需要把它與單純的個人意志區分開來,對其賦予專名,並給其以高於個人意志的地位,將所有的個體意志完全納入其統轄範疇之內——其本來就是自個體意志的總和(總體意志)中加強、提純而來,能夠統轄個體意志是自然而然的,否則它就不能起到穩定總體意志的作用,我們也就不需要把它從理論上分離出來了。
那整體意志的名稱叫做「權」或「權力」,國家的意志即是國家權力(王權)的行使。權力的真值及其運行規律我們稱之為「王道」也就是君王之道。一個國家的權自然地涵蓋了每一個百姓的意志在內,因此它大於每一個體的意志。它是被加強過的排除了所有個體性的整體意志,所以沒有任何個體的意志可以從中被單獨抽離出來,個體意志可以對抗它的支配和管轄,卻不能不受到它的強力的影響。它是神聖的意志,是至高無上的權威,也是行政力量的唯一來源,是支配世間一切財富和資源的根據。個人把自身的意志融入其中、自願成為它的一部分的過程就是授權(此過程在其出生時開始一般由其父母教導完成),唯有經過了授權的具備基本德行和教養的人才能被認可作為國家的百姓、社會的文明人,也才有作為一個百姓的基本權利,有受到王權保護和支配自己創造出的財富的權利。
沒錯,在我們看來,權力先於權利,用你們的話說就是主權高於人權。權力即權,權本身是且只是社會中所有人的意志的集合,意志代表著個人的全部力量,權代表的便是社會的整體力量,所以權就是力量及對力量的支配,權即權力。而權利則是權所創造出的利益,利益是有用的東西,是特定的形勢樣式,這些特定的形勢樣式一般都不完全是自然生成的,而是自然的形勢經人力的琢磨、刻畫創造出的有用樣式。任何利益的產生都少不了人力的參與,任何利益中都含有人的意志,都是人的意志被貫徹到物上之後出現的結果,都是勞作和勞動的產物。由此可見,利益之前必先有力量,權利之前必先有權力,沒有權力,權利便無從談起。「天賦人權」或「個人權利」對我們來說都是僅限於個體的微弱的東西,基本不會包含比個人支配自己的身體力量更多一點的東西了,其它的財富和利益皆屬於王權。
這種在你們看來頗有些嚴酷的規定認真追究起來其實都直接緣於我們沒有一個強力的宗教信仰體系,我們不相信自己看不到而只能自始至終存在於意識中的東西,那跟幻覺基本沒什麼分別,所以我們只能藉助於世俗的意志力量的表現去塑造出一個最高的權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聽起來是不是有種類似「佛法無邊」的感覺?「道大、天大、地大、王大,域中有四大,王處其一」。王者,並非指某一特殊個體或家族,其真正的意思是一種思想、一種意志、一個能夠統領所有人力的存在,一個能給萬民帶來和平的象徵,是我們早期人本主義思想的核心概念。王道即人之道、人類之道、為君之道,惟內聖者可以稱王,內聖意味著在反思中接近大道,能以至真的眼光平衡地審視世間萬物,不被偏見蒙蔽、不受情緒牽絆,故曰「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聖人之思與天地化同,然縱使其身為王者,執掌一國之威權,轄下也只有他不可能全都認識的黎民百姓而已。天地萬物受道之精神的支配,或隱或現;百姓的力量受王權的調遣,可讓山嶽移位、令江河改道,使敵人不敢正視、天災亦只能馴服。王權即王者之力,王者的力量就是百姓的力量,百姓的力量也就是王者的力量,百姓是個體的集合,王者是百姓的統一,個體是一真,百姓是全真,王者是道。王首先是政治權力的統領,也可兼任名義上的宗教領袖,但王權本身絕非來自於任何宗教教義的授權,我們從不接受宗教神權的統治。
我們作為個體,只是按照個人的意願行事,從事實經驗中不難發現,多人的意願間經常發生矛盾和抵觸,每當這時作為個體的每個人也幾乎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就算我們再怎麼在德行上強調要多反省自身的過錯,結果基本上還是極少有人願意主動認錯。自然狀態下,每到這時幾方人員就該到了比試力量的時候了,看誰能靠自身的氣勢把對方壓下去。可是在王道治下,應當有不同於自然狀態的處理辦法,國自應有法可依。
西方文明中提出的「自然法」概念在我們看來根本不存在,自然有道,道法自然,但自然本身是不法的,因為沒有什麼東西能夠給自然立法,要給某物立法,至少要能認識它,或者要能控制它、高於它,但沒有人能高於自然、控制自然,或是完全認識自然,所以自然無固定之法。西方的智者們可以藉助自然的創造者——宗教里的上帝的意志訂立「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自然法,並以教義的形式將其固定下來,要求所有世俗法規必須以此為前提。但我們就沒這麼方便了,我們的法律必須以「公理、正理」為基礎,也就是以社會運轉需要和盡量不偏向某些人為原則基礎,而且前者優先於後者,不然法律就會對社會產生破壞性效應,「刑不上大夫」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顯然沒辦法同時做到,這再次暴露了我們確實沒有什麼平等概念。
不過,道理還是要講的,不講平等的我們講究的是平衡。平等是針對個體而言的,是個體間的平衡對待,而平衡則是相對於總體勢力而言的,是不同社會群體間的強制平等。其實在西方的《社會契約論》里說到選舉公平的時候,盧梭也提到了不同社會群體間勢力和影響力的不平衡及其必然會造成的危害,可他只是建議進行一些技術上的處理,我們卻把這個當成了重要的政治課題。至於自由,咱前面說過,那東西天然地是留有後門的,我們正是為了儘可能地堵住這個後門才創立了王道思想,使奴役行為成為背離正道的行為而受到最嚴重的懲罰——亡命或者亡國。所以儘力保障百姓的人身自由不被奴役是法律追求的重要目的,而非立法必須遵守的前提條件。有鑒於此,我們的「法理」根本上就是一種維護社會整體上各種大的勢力之間相對平衡的「制約之道」,其約束的不是個體行為而是社會行為,所以我們經常會說對某個特殊的犯案者「法外開恩」之類的話,單純的個體行為我們多半會交給德行體系和家族宗法去處理,國法只針對社會行為的規範和監管。你們也知道古代的百姓通常不願意上衙門打官司,這當然跟官員腐敗和司法體制不健全有很大關係,但更大的原因其實是當時根本不鼓勵百姓以個人身份打官司,因為那時的國法壓根不是為了管理百姓的個人行為而設計的,社會也支付不起太高昂的司法治理成本,衙門一般只受理牽涉面很廣的群體糾紛事件和殺人、搶劫、強姦等重罪控告。
王者作為國家統一意志的代言人、最高權力的執掌者,其思考必須以社會大局為重、以百姓福祉為最優先,法理即王者之思想。國法又叫王法,非王室家族之法,王權亦非王室家族之權,王之本意為天下百姓之統一,王法即統一天下百姓之法,王權即一切文明人意志的統一。法律需要權力來確保執行,權力需要法律來規範運作,權與法就是氣與形,王國以王權顯威力,以王法定真形,權、法、王構成了國家政治的太極。
每當王者失其權的時候,國政便開始退出現象層面,國法也便不能被有效執行,權無所依、法無所憑,國政衰亡。政亡不等於國亡,亡政之時天下不法之徒雖各逞其能,然只要百姓德行不失,文明的意志不滅,待王者重臨,天下骯髒之氣定能一掃而光,國將重生。這不是夢囈,整個封建歷史上,我們一次次地重複經歷著這樣的過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拋開理想主義性質的王權不說,權力作為一種統一集體的力量或意志,其涵蓋的範圍可大可小。你們都知道,歷史上每逢改朝換代之時,必有眾多的地方勢力揭竿而起,參與到對天下大權的爭奪當中,成立各自的王國,相互比拼較量,看誰的意志更強、更能得到所有百姓的認可、更適合執掌王權。至於他們為什麼一定要彼此征討,而不是各自安其一隅,放棄一統天下之夢,這跟我們當時的政治經驗及行政理念有關,咱放到以後再說。這種對王權的爭奪絕非任何形式的「競選」,因為這種爭奪行為沒有任何法律規範作為前提,只是亂戰。但這種戰是王權衰落之後的必然結果,也是自然現象,就像大堤潰決之後洪水自然會肆意橫流、如猛獸般吞噬一切生命一樣,是任何人都無法改變的事情,大多數百姓只能在忍受戰亂的同時期待王權早日歸位,以便回到平靜安寧的正常生活中去,不再遭受戰亂之苦。
可不管怎麼說,即使在王權衰落的時候,人也仍然是保有各自的意志的,哪怕很多人的意志會由於淪為難民、背井離鄉、饑寒交迫而大為減弱,還是會有一些人能夠組織起來,在一定範圍內形成小規模的群體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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