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是萬惡之源
「錢是萬惡之源,四個關鍵字,萬、源、惡、錢。」
0.開宗明義,定義先行
如果票選十大立論開場白,「開宗明義,定義先行」肯定榜上有名,當然在求新求變的華語辯論環境,這種陳年老梗早就沒有人在使用--但是換湯不換藥,老狗變不出新把戲,雖然嘴巴上不再說定義先行,但實際上,我們從來沒有放下對定義的執著,反而有變本加厲的趨勢。
1.金錢是萬惡之源
2001年國辯決賽,武漢大學的立論通篇未提及任何定義,而是著重在「錢」和「惡」的關聯,亦即「錢如何使人行惡」,分別是錢能激發貪欲,錢會腐化價值,錢會異化目標。雖然在比賽後階段,雙方花了大量心力在攻防「萬」的定義,但是在源、惡、錢基本上並沒有太多爭執。
可是相隔十餘年,2015年星辯複賽的四支隊伍,卻全部圍繞著定義展開,童男童女(姜思達)從「惡」和「錢」著手,他們認為「惡是為了社會利益最大化而被設計的」,而「錢是社會利益的象徵」,因此金錢定義了惡,金錢是惡之源。恐龍復生(周玄毅)坦然承認「萬是一切」,釐清「源是總根,但不是本身」,然後同樣是先界定「惡是把人工具化/物化」再闡述錢和惡的關係:「錢是量化和交易的工具,進而催生產權和自我意識。」RUC-BANG(林文靜)雖然採取和01年武大類似的立論結構:不定義「惡」和「錢」而直接進入「錢如何產生惡」的討論,但他們卻也用了不小的篇幅對「萬」是一切還是種類繁多預先爭執。大師兄,師傅被僵屍抓走了(邵帥)在「錢」和「萬」的定義簡單帶過,錢就是錢,萬就是一切,但是卻對「源」和「源的論證責任」進行了細緻的分析:源不是唯一,不是充分,也不是必然,僅僅是因果關係的存在。接著依舊是回到錢激發貪欲的老論點。
綜觀上述五支不同隊伍,在相同題目和持方的立論,我們可以發現明顯的概念式思惟:所有的命題都是由被清晰定義的概念組成,命題和命題之間只能由邏輯演繹連繫,而只有這樣的「論證」才能獲致真理--或者至少,說服觀眾和評委。這種概念式思維,有著明確的概念階層,由下而上,以「惡」為核心,惡賦予「萬」的性質成「萬惡」,然後知道什麼是「源」,什麼又是「萬惡之源」,再來分析「錢」如何是「萬惡之源」。反過來說,即是在明晰各個概念之後,建構普遍原則,再將此原則套用至具體個例。換言之,這是個先歸納後演繹的純粹的邏輯的證明,至少在形式上如此。
2.論證的困難
如果以古典邏輯三段論的角度檢視,這毋寧是歸納得出大前提「所有人都會死」、接著套用到小前提的具體個案「蘇格拉底是人」,從而獲得結論「蘇格拉底會死」。這麼看來,這似乎是個淵遠流長,無懈可擊的論證模式--然而我們都知道事實並非如此,即便對近百年哲學、邏輯學、法學、語言學、社會學等眾多學科的發展毫無認識,僅僅從辯論比賽觀察,我們也可以發現此中「論證模式」面臨的困境。
在超級辯手新推出的音頻課程《華語辯論冠軍的思辯表達課》,他們承襲相同的思維傳統,立論的第一講就是從「設立定義」談起,但是講者(曾厚恩)也非常清楚這種思維模式的困境:「找不到「最正確」的那一個,討論的進度就卡死在定義、爭執到天荒地老。」他在講座裡面提供了解決方法,那就是不要解決,「定義無所謂正不正確,只有合不合用」,當然這個思路解決了迫切的比賽問題,但是往下追問,這到底是暫時找不到正確定義的權宜之計,還是認清其實不存在正確定義的根本正道呢?或者換個說法,如果存在正確的定義,那麼此種權宜導致地將是普遍原則(大前提)的根基之動搖,又如何保證後續「論證」的有效性?
3.法學的借鏡
這個問題,不只有辯論比賽的選手會碰到,近百年來的法律學者也深受其擾,德國的拉倫茲(Larenz)和英國的哈特(Hart)都談到了這個問題,亦即「法律解釋」的困難:法律說「使人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今「甲砍斷他人左手拇指,食指與中指。」請問,甲有罪嗎?如果要將大前提/普遍原則(法條)套用到小前提/具體的個案,我們必須清楚界定「重傷」的範圍,然後判斷「砍斷拇指、食指與中指」是否在這個範圍之內。當然立法者也知道必須設立範圍,因此法律也說「毀敗一肢之機能者,屬於重傷。」但是這並沒有解決問題,因為「重傷是毀敗一肢」,那麼什麼是「毀敗一肢」呢?手指、手掌、前臂、上肢,從哪裡開始計算到哪裡結束是「一肢」,這個定義可能嗎?
也許有可能,我們只要直接指定某個位置說,例如手掌,「從這裡以上就是一肢」問題便輕鬆解決。只是顯而易見的,此種定義的「正當性」來源為何?就是很大的問題,可是即便暫時擱置,更大的問題還在後面,那就是維根斯坦(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這可以用哈特的例子來簡單解釋:「有一個法律規則禁止將車輛開進公園。很顯然,它禁止機動車輛,但是,它禁止自行車、帶輪溜冰鞋和玩具汽車嗎?還有,如果是飛機,又該怎麼辦呢?」也許手掌和手掌的差異並不夠明顯,但在「車輛」的例子,我們可以發現許多共同享有車輛這個稱呼的,並不享有相同的特徵,而享有部分相同特徵的,也並不必然同樣享有車輛的稱呼,他們僅僅是因為家族成員的類似性而成為集合。於是我們知道,劃定範圍的嘗試,註定只是徒勞。
因此,這就指出了兩個結論:其一,正確的定義並不存在,任何的定義都會遭到「邊緣案例」的挑戰;其二,不只是正確的定義不存在,即便是在「將就的定義」範圍裡面,個別的殊相也因為並未享有共相,而不可能進行「所有人都是死,蘇格拉底是人,蘇格拉底會死」的邏輯推論,因為嚴格的「人」之概念根本不存在,「所有人都具有會死的屬性」為假,蘇格拉底是人,也並不保證他就具有會死的屬性。
但是我們不能就此放心,因為即便確認了放棄不是將就,好用就好不是權宜,我們還是要面對「如何保證推論有效?」的質疑,在這邊講座(曾厚恩)提供的方法是「語境」,這非常接近傳統法律解釋的「目的解釋」,同時也可以是圖爾敏(Toulmin)試圖建立的非形式邏輯系統強調的「場域依存性」,而圖爾敏又更進一步強調區分原則的假言性,以及所欲討論之對象的事實性和限定性。
4.定義的優劣
這樣問題就結束了嗎?並沒有。因為法學終究不是辯論,如果繼續追隨法律學者的腳步,我們會經過哈伯馬斯(Habermas)再到阿列克西(Alexy),最後得到一個難以在辯論場上應用的規範模型。但是前述的,承認定義的不可能而主動選擇「有缺陷的定義」,必然導致的結果就是定義攻防的手足無措--沒有「正確的定義」,還會有「優秀的定義」嗎?
如果沒有正確與否,也沒有優劣與否,那麼辯論比賽要如何繼續進行?
這是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但也是個不重要的問題:不然這麼多的辯論比賽,都是假的嗎?因此在繼續深究這個問題之前,也許我們可以回到實際的比賽經驗,來看看選手如何處裡定義。2015年星辯複賽的反方立論分別是:活潑老僵屍(邱晨)、西南UEK(邢書香)、復仇者聯盟(陳勁輝)、Boom Shakalaka(葉子),然而四個隊伍基本都把重心放在論述「其他東西產生惡」,換句話說,這是放棄大前提的爭執(不管是概念定義/解釋,還是普遍原則的建立)而僅僅在小前提(事實如何)進行爭執,僅有活潑老僵屍在立論末段,補充了「錢不是萬惡之源」的價值意義--用思維表達課(曾厚恩)的話說明,即是「或爭價實」。
可是這其實又是個退讓,嚴格的定義不可行,所以退讓到語境/場域依存的定義,同時也放棄嚴格的邏輯證明,承認論證的有限性和非形式性,而在最後是否有較優秀定義的時候,又再繼續退讓,假定沒有優劣而進入對方定義進行討論。這無疑是明希豪森三重困境的具體展演:所有的知識證成只能在無限後退、循環論證和終止論證的三難間徘徊,我們經歷了數次後退,最終止於圖爾敏(Toulmin)的最小限度共識。
那麼這其實也就是變相承認,辯論並沒有辦法帶來任何事物的證成,而僅僅是考驗雙方選手誰更熟捻這套「逃避」的體系,我們以為這是個格鬥遊戲,結果卻是個脫逃的賽跑遊戲。
「我不用跑得比老虎快,只要跑得比你快就好了。」
5.類推的考驗
考夫曼(Kaufman)對法律的解釋/定義/涵攝提出有另外的一套看法,他也同意概念式思維的不可行,但是他認為這些不享有共同特徵,而只有家族相似性的「類型」事物依舊享有某種共同的本質,而這種相似性/類似性就足以成為我們推論的依據。此外,他還認為「法是當為與存在的對應。」因此不只解釋是可能的,涵攝也是可能的,只要我們放棄概念思維,改而接受類推的正當性--問題是,他也同意類推無法如演繹甚至歸納一般嚴謹,他只是引用詮釋學循環的觀點來描述這種類推的過程:「任何想理解文本之人一直向該文本提出一種意義期待(詮釋學的先在判斷),這種意義期待首先使文本開口講話,在此顯出文本中的一種意義,而產生解釋者一個較新的意義草案,然後文本又再次被意義草案詢問,在此,這個意義草案同時透過文本而被更改與修正。這裡所顯出來的,系一個常被討論的「詮釋學循環」:符號與被指稱者之間,語言與語言之意涵者之間固有的指向性。」但是僅止於此,並不能解決辯論的實際需要。我們不只要理解這種過程,更要掌握理解過程的主動性,換言之,我們必須要能掌握讀者/觀眾的「意義草案」,而這已經遠遠超出法律學者所關心的對象。
所以也許,一個可能的嘗試是回到更加根本的,就如同哈特和考夫曼不約而同地從維根斯坦處汲取靈感,辯手需要的也是這種理論的橫向移植--在這裡毋寧說是「類推」更加合適,也許從另一層意義來說,這裡的溯源和沿用,其實恰恰就是在追尋相似性的過程,也是考驗我們是否真正掌握類推的最後關卡。
目前,我得到的可能答案是語言學家雷可夫(Lakoff)提供的「體驗論」定義觀點,其中「譬喻-框架理論」和辯論的暗合更是令人驚奇,範疇開放性以及譬喻如何將意義賦予形式的討論更是讓辯論有了「論證」以外的可能。不過這終究是題外話,在解決家族相似性問題,他所提供的方向是「相互作用性」,亦即肌動特性、知覺特性、功能特性、目的特性等一連串的組合,而此種身體的召喚,還可以進一步和當代美學思潮相結合,又是另一個意外驚喜,有機會再談。
6.附錄
(1)圖爾敏模式:主張C、資料D、推論W、佐證B、強度Q、保留R
主張C:哈利是英國人
資料D:哈利出生在百慕達群島
推論W:如果是在百慕達群島出生的人,就是英國人
佐證B:英國的法律規定,殖民地出生的人就是英國公民
強度Q:哈利大概(presumably)是英國人
保留R:除非哈利的父母不是英國人
(2)相互作用性:「假槍」是不能用的槍,但是「假槍」不是「壞掉的槍」,「假槍」根本不是「槍」。因為「假槍」保留[槍」的知覺特性(看起來像槍)肌動特性(握起來像槍)目的特性(為槍的某些目的服務),但是否定功能特性(不能發射),同時也否定功能的歷史(如果當初是要造成一衼真槍就不能算是假槍)。換言之,我們對物件的概念,就如我們對事件與活動等的概念,可以描述為多維格式塔,其範圍由我們在世上的經驗中自然湧現。
(3)譬喻帶來的新意
「論辯是戰爭」「論辯是旅行」
「戀愛是旅行」「愛是合作的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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