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嗎?
來自專欄 逍遙法外
筆者接待過的許多離婚當事人都會問這麼一句話:「分居兩年會自動離婚嗎?」對此,筆者一般會反問道:「你有什麼證據能證明你們分居了整整二年?」問完後,基本上當事人都是無言以對。因為兩年內每天24小時地開著多機位的攝像機都不一定能夠證明該事實。
但是當事人為什麼會這樣問呢?其根據來自《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按照這一規定,分居的前提是「因感情不和」導致的。如前所述,是否分居需要證據來證明,而分居是否是因感情不和也是要證據來證明的,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只是符合判決離婚的諸多情況中的一種。根據目前的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法官對離婚的判決是十分慎重的,如果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基本不可能判決離婚,因為離婚的根本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一方面,感情是否破裂這一問題很難證明,感情不好不等於破裂,法庭上原告拿著配偶和另一異性抱在一起的照片都一定能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另一方面,還要「調解無效」,一方面開庭的時候法官要進行調解,調解是否有效,也是需要法官考察的,並不是調解的時候一方鬼哭狼嚎地喊著離婚就說明「調解無效」[1],因為離婚案件和一般經濟糾紛案件不同,在感情的問題上,當事人一般缺少理性而由激情主導,所以,調解是否有效,需要一個「觀察期」,為了形成這個觀察期,法官需要判決不同意離婚,從而進行觀察。《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第一次判決不給離婚的,在6個月後就可以再起訴。這6個月,對於法官來說,就是考察調解是否有效的期限。一般法官的態度是,如果6個月後再來起訴,就認為調解無效,此時一般會判決同意離婚。但是並不是第二次起訴一定能判決離婚,不同的案子,不同的法官會導致結果不同一樣,有的可能要第三次起訴甚至第四次起訴才能判決離婚,例如有的案子里,被告身患重大疾病。
故,夫妻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想法是扯蛋的,也反映了目前社會公眾的法盲程度。
陸大偉,寫於2018年4月5日。
【注釋】
[1] 一般案件開庭,起主導作用的是法官,而離婚案件,起主導作用的是當事人。一般案件如果當事人違反法庭紀律大喊大叫,可能被法警帶走,但是在離婚案件,如果當事人情緒比較高,審判可能就變成了雙方的吵架,而法官、書記員都要等雙方平靜下來才能繼續審理,如果因為當事人經常性對罵就喊法警,離婚案子是沒辦法解決的,從一定程度上講,離婚案件開庭的時候,法庭和法官承擔著一定的心理宣洩的功能,故筆者認為,在此基礎上,可以稱離婚案件是由當事人主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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