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CRF201.1(上)
翻譯:李光義
【聯邦管理法規】
【21篇,4卷】
【2017.04.01修訂】
【引證:21CRF201.1】
TITLE 21--FOOD AND DRUGS第21篇-食品和藥品
第I節—衛生和人類服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分節—藥物:通則
201部分—標籤
子部分A—一般標籤的規定
201.1小節 藥物;生產商、包裝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如果藥物或藥品(如本節320.1中所定義的)的標籤不能明顯的標註生產商,包裝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點,則按照法案第502(a)和(b)(1)款的規定,其認為成品包裝標籤的標識有誤。本段不適用基於法案第503(b)(1)款要求分裝的任何藥物或藥品。
適用本章節,根據本法案第502(a)和(b)(1)的要求,藥品生產商是執行生產該產品所需的以下所有操作的主體:(1)混合,(2)制粒,(3)研磨,(4)成型,(5)冷凍乾燥,(6)壓片,(7)封裝,(8)包衣,(9)滅菌,和(10)無菌灌裝,氣霧劑或氣態藥物分裝到容器中。
如果沒有主體執行本小節(b)段所列的所有適用的操作,則沒有主體可以視為生產商,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如果該主體執行本小節(b)段所列適用操作的一半以上,並且通過在產品標籤上說明「某些生產操作由其他公司承擔」即認可其他主體(這些主體承擔其他剩餘操作)的貢獻。或者
如果該主體執行本小節(b)段所列至少一項的適宜操作,並通過適當的標識明確其他操作的主體,如「由(A)生產,由(B)灌裝,由(C)滅菌」;或者
如果該主體執行本小節(b)段所列至少一項操作,並且該主體與所有其他主體(這些主體承擔了剩下的操作)作為「聯合生產商」。聯合生產商的名單應由短語「Jointly
Manufactured By ______」來限定,並且所有生產商的名稱應以相同的尺寸和格式印刷在一起;或者如果該主體執行本小節(b)段所列的所有適用的操作(除本小節(d)段所列的操作外)。就本段而言,當其定義一個公司時,應包括相關公司共同擁有和控制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FDA認為,製藥行業的慣例是將本小節(b)段中列出的某些生產業務外包出去。這些操作包括:(1)軟—明膠膠囊的封裝,(2)氣溶膠灌裝,(3)通過照射滅菌,(4)冷凍乾燥和(5)環氧乙烷滅菌。
只有執行:包括過程質量控制(在實驗室對生產過程所取的樣品進行檢驗除外),主體才執行本小節(b)段所列的操作,具體如下:
對於個人而言,其中大多數是公司的員工,在整個操作過程中,都要服從於公司的指揮和控制;
經營場所是自身擁有或租賃的,並受主體指導和控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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