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審批的的境外影視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嗎?

【原創】文/汐溟

眾多周知,我國對國外的影視作品實行管制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進口國外影視作品。以美國為例,我國每年進口的電影數量有限,那些沒有進口的好萊塢電影是否就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是否可以不受限制的對其進行信息網路傳播或以其他方式任意使用?事實上,未經審批的國外影視作品同樣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一司法精神最初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判例的形式予以確認的。在因韓國影視作品《宮S》所引起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侵權糾紛一案中,韓國的影視作品《宮S》未履行進口審批程序,屬於著作權法上外國人作品範疇。國內的網吧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對其進行信息網路傳播,最高人民法院卻認為:「著作權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不以獲得進口行政審批為條件」。①由此確定,「著作權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不以獲得進口行政審批為條件,故即使著作權人或者授權使用人沒有進行著作權的相關審批手續,也不影響其在他人授權的情況下,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②可見,境外影視作品就算未辦理審批手續,依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既然國家確立了進口影視作品的審批制度,但為何未審批的國外影視作品還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呢?其實,看似不合邏輯但並不衝突。首先,我國採用的是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即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自動產生,無需發表、登記,更無需審批。唯一決定著作權產生的事實就是作品的創作是否完成,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條件的束縛。其次,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設定了外國人的作品在我國受到保護的法定條件,即「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這表明,符合法定條件應受我國著作權保護的涉外影視作品並不以實際履行了進口審批手續為前提條件。我國是《伯爾尼公約》的簽約國,就筆者所知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160多個國家都是該公約的簽約國。只要是該公約的簽約國,其國民的作品都可以在我國尋求著作權法的保護。第三,我國《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第五條和《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六條都對影視作品的內容作出了禁止性強制規定,這些規定是否也適用於未經審批進口的外國人作品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應該是對外國人作品內容的規定,即未進行審批的外國人的作品希望得到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我國的公共利益。更進一步說,應該是其作品內容不得含有諸如反對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或宣揚邪教等內容,包含此類內容將危害我國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可能在我國得到保護。在同樣未經審批而引發訴訟的境外電視劇《野蠻奶奶大戰戈師奶》一案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對其作品內容進行了審查,指出:「本案中,涉案電視劇不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未履行進口審批手續不影響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③所以,境外影視作品內容的合法性是其在我國獲得保護的應有之義、基本前提,就算其未經審批或未獲審批,只要在我國尋求法律保護,其內容必須合法。

同樣的司法精神還出現在北京優鵬普樂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上訴案,只是在該案中,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類問題作出了更為詳盡、合理的解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判決中指出:「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中所規定的不受該法保護的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僅指內容違法的作品;內容不違法而僅是因未經過行政審批的作品,不屬於該條所規定的『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本案不爭的事實是,北京普樂公司無論在本案一審期間還是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涉案影片的進口許可證、公映許可證……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著作權與商標權、專利權等需履行行政機關的登記註冊、核准程序的知識產權類型不同,一般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然產生,而無須履行其他任何行政審查或審批手續。著作權作為一種絕對權,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或授權都負有不得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涉案影片因未按照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行政審批,並不同時就意味或代表著其不能禁止他人在我國大陸地區行使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複製、發行、信息網路傳播等行為。禁止傳播,更禁止侵權。如果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實施了複製、發行、信息網路傳播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行為,權利人仍有權依據《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他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④雖然該案適用的是修改前的《著作權法》,但筆者認為,涉及國家利益,對境外作品內容的限定不會改變。而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更進一步指出了著作權的絕對權性質,從民事權利屬性的高度總結了境外作品受到我國保護的法理基礎。

雖然現有判決基本都支持未經審批的外國人的境外影視作品在我國受到保護,但必須注意是有附加條件的,這些條件其實也隱含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法院對此類訴訟的判決之中,即境外影視作品未經審批若想於我國尋求保護,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應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即其作品中不得含有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內容;第二,應符合《著作權法》第二條的條件,「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即境外影視作品的作者必須有國家協議或條約的支持,才能主張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總之,包含好萊塢電影在內的境外影視作品,無論是否審批,只要滿足法定條件,都有權主張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汐溟,電影版權律師)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民提字第39號

②宋魚水主編:《著作權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法律出版社,第83頁。

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川民終字第143號

④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鄂民三終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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