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案筆記6:遊戲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
上海海寬律師事務所 尚阿鵬律師
【案情簡述】
網路遊戲「奇蹟MU」是由韓國Webzen公司創作的網路在線遊戲,2000年左右推出後獲得巨大成功,曾被評為2001年最佳網路遊戲。該遊戲自2003年在中國大陸地區運營,擁有數以千萬計的粉絲玩家。其遊戲形象、場景畫面等在遊戲玩家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2012年,上海壯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獲得了該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運營權。2014年,原告發現廣州碩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了一款網頁遊戲「奇蹟神話」,並授權告廣州維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通過「91wan網頁遊戲平台」進行運營和推廣。原告認為「奇蹟神話」完全抄襲了「奇蹟MU」,在作品名稱、故事情節、地圖場景、角色、技能、怪物、裝備等的名稱、造型等多個方面與「奇蹟MU」構成實質性相似。上海壯遊認為廣州碩星、廣州維動侵犯了其改編權、複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且認為兩公司的行為還構成虛假宣傳,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焦點問題】
一、上海壯遊是否具有訴權?
二、網路遊戲構成著作權法下的哪一種「作品」?是否構成類電影作品?
三、兩款遊戲的整體畫面是否實質性相似?
【判決摘錄】
一審判決:就原告主張的遊戲整體畫面而言,《奇蹟MU》作為一款角色扮演遊戲,具有一定的故事情節,……上述畫面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是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對於上述遊戲畫面屬於何種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未作明確規定。關於上述畫面是否構成類電影作品,……從網路遊戲的創作過程來看,主要包括兩大階段,一是遊戲策劃人員進行遊戲總體設計,選擇遊戲引擎、模式、風格、劇情等開發方向……其中,遊戲策劃、素材設計等創作人員的功能與電影創作過程中的導演、編劇、美工、音樂、服裝設計等類似,遊戲的編程過程則相當於電影的拍攝。……雖然《奇蹟MU》的創作方法不是「攝製」,但根據《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1)項對於類電影作品的描述(assimilated works expressed by a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 to graphy,即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其本質在於表現形式而非創作方法。我國作為《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對類電影作品的保護不應與該公約的精神相抵觸。因此,涉案遊戲的整體畫面是否構成類電影作品,取決於其表現形式是否與電影作品相似,故涉案遊戲的整體畫面可以作為類電影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審判決:該連續活動畫面是唯一固定,還是隨著不同操作而發生不同變化並不能成為認定類電影作品的區別因素。至於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方式,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著作權客體也會隨之產生新生物,對此應當依據作品分類的實質因素進行判斷分析。本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中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應是對創作方法的規定,不應僅是製作技術的規定,更應包括對各文學藝術元素整合的創作方法。從此意義上來講,網路遊戲也是採用對各文學藝術元素整合的創作方法。因此,一審認定《奇蹟MU》遊戲整體畫面構成類電影作品,本院予以肯定。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分析】
一、作為獲得獨家授權的運營商,上海壯遊是否有權提出著作權侵權之訴?被告認為,原告以其獲得的「運營權」為基礎,從而主張著作權侵權,沒有法律依據。首先,可以明確的是,韓國網禪公司是遊戲「奇蹟MU」的著作權人。網禪公司授予上海壯遊公司在中國大陸獨家運營該遊戲的權利。這裡所謂的獨家運營權,在實際中就是複製權、發行權、信被息網路傳播權等權利的具體實施使用。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著作權人或運營商當然有權進行維權。本案中,上海壯遊被授予了「以自身名義進行著作權侵權之訴」的權利。兩審法院都肯定了原告的起訴權。
二、網路遊戲是著作權法下的哪一種類型的作品?網路遊戲涵蓋的素材包括遊戲地圖、場景、角色名稱簡介、技能名稱簡介、武器裝備、怪物等。這些素材通過文字、圖片等方式表現。遊戲運行中以畫面形式表現。判決書認為,遊戲素材為文字與圖片組合,因其表達的遊戲情節而成為文字作品。遊戲運行中的整體畫面,總體上有劇情設計,表現了特定的故事情節。雖然在運行過程中,不同的玩家在玩遊戲時會呈現出不同的畫面,然而所有的畫面都是設計者事前設計好的。所有畫面表達的主題、故事走向是一個整體。這樣的遊戲,有自己的故事劇情,有自己的人物,有情節,有結局;當它以遊戲方式呈現出來,確實與電影作品相似,因此法院認定該遊戲畫面整體構成類電影作品。
三、經對比,法院認為,這兩款遊戲的地圖設計、角色技能、武器裝備、怪物、造形等,在400級之前高度相同,只有細微差別。玩家的留言評價也證明,兩款遊戲的素材、玩法、風格、外觀等高度相似,以至網友認為「奇蹟神話」是「奇蹟MU」的頁游版。由此可見,兩者高度相似,「奇蹟神話」幾乎是抄襲了「奇蹟MU」的各種設計、設置。由此,被告對「奇蹟神話」的運營顯然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總結】
一款遊戲作品包含圖片、文字、情節設計、視頻設計、關卡設置等多種素材,組成複雜,很難認定它是哪種作品。但它包含的素村、它的視頻畫面均可根據其特徵分別以文字作品、類電影作品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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