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密案例庫丨商業秘密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來自專欄 徐學義律師
案情介紹
某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杭州某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服務公司」)訴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公司」)侵害商業秘密,天津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駁回其管轄權異議,天津公司提出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商業秘密糾紛是由《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合同》而來,合同約定爭議管轄法院為天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本案所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湖區法院轄區內,本案中經依法追加的沈某、高某住所地亦不在西湖區。
法院觀點
本案為侵害商業秘密引發的侵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電子公司、技術服務公司提供的(2011)杭證民字第6280號公證書、(2011)杭證民字第6303號公證書等證據可以初步證明某某(天津)有限責任公司的研發中心位於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某某時代廣場A1002。而從原審法院證據保全的情況來看,天津公司研發中心正在使用涉嫌侵害電子公司、技術服務公司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之被控軟體。因此,本案涉嫌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發生在西湖區內。原審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至於天津公司使用的被控軟體是否最終侵害涉案商業秘密、原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侵權,均有待實體審理,並不影響本案管轄權的確定。同時,本案系侵權而非合同糾紛,故恒生公司與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履行合同所作出的管轄約定,並不能適用於本案。綜上,天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即,一審法院有管轄權。
律師點評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關於責任競合的規定,商業秘密被侵權人可以選擇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提起合同之訴,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提起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若提起合同之訴,應首先適用合同當事人的約定,由天津市法院管轄,但是原告提起了侵權之訴,侵權之訴的管轄法院是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在訴由的選擇上做出了利於自身的維權方式,而這基於當事人對案件的準確分析。
結語
對於商業秘密權利人來說,維權方式既要挽回損失、儘快解決糾紛,又要減少訴訟成本。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往往錯綜複雜,多個法律關係摻雜在一起,只有當事人對案情整體把握,才能選擇出正確的管轄法院。
推薦閱讀:
※不該你去的地方硬要去,出了事只能活該——淺談非法闖入
※閻天 :中國勞動憲法的興起|五一特輯
※5號檔案:貪官必須有罪
※假離婚與名譽權——《我不是潘金蓮》里的法律問題
※如何看待劉鑫在12·13庭審的證詞,以及她聲稱自己沒鎖門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