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郎永淳案:醉駕、代駕碰瓷、認罪認罰

近日,郎永淳涉醉駕案塵埃落定。公開資料顯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郎永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此案雖已審理終結,但其關涉的三個刑事問題值得關注。

一、醉駕不是一律定罪處刑

雖然法院認定本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但是並非所有的醉駕行為均可一律定罪處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將醉駕和飆車入刑,懲處方式驟然升級。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危險駕駛罪的罪狀表述可見,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存在明顯不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少了一個情節惡劣。對於醉駕是否同樣要求行為人情節惡劣,理論界及實務界產生爭議,即危險駕駛罪是否可以《刑法》第十三條予以出罪存在著不同看法。

對此,公安機關持否定態度。公安部出台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要求「要從嚴掌握立案標準,對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以公安機關的視角來看,醉酒型危險駕駛罪貌似不需要考慮任何情節問題。但是,《指導意見》明顯違背了《刑法》的規定,只是為了保證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八)》,可以理解為具有一時性、短暫性的刑事政策。

原因在於,《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之功能就在於將那些情節上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法行為予以出罪。既然如此,危險駕駛罪中的醉駕行為同樣存在著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七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下稱《量刑意見》),重新闡釋了這一立法宗旨。該規定指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由此,最高法明確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也需參考具體情節。具體而言:第一,行為人醉駕的程度,也即血液酒精含量。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者超過80毫克的認定為醉酒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多寡直接影響行為人的控制能力,社會危害性明顯不同。第二,行為人對於酒精的免疫力不同,醉酒狀態存在區別。有的醉駕者即便飲酒,卻對外界事物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未收到任何明顯影響,此時就具體個案來看,便不存在具體的社會危害性。第三,醉駕的時空環境,包括時間、地點、距離、車速。行為人醉駕是不是車流量的高峰期;是事故多發路段、偏僻地段還是熱鬧地段;醉酒駕駛的距離多少,剛剛起步還是駕駛了幾十公里;醉酒駕駛的速度。第四,駕駛車輛系報廢車、改裝車。第五,行為人的醉駕行為是否造成了財產損失,是否退賠,是否被諒解,認罪態度如何,是否如實供述。

基於上述情形,我們認為,對於醉駕不應一律定罪處刑,基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但書規定,醉駕者可以被出罪或者被免除刑罰。

二、代駕碰瓷能否寬宥醉駕

郎永淳案發不久,有消息指出代駕存在碰瓷行為,但是判決書給予了否定,認為郎永淳與正常駕駛機動車行駛的宋某發生剮蹭事故。雖然本案不曾發生代駕碰瓷,但是代駕碰瓷的現象卻屢見不鮮。當醉駕碰上代駕碰瓷,在刑罰上能否從寬處理。

我們以為,醉駕遇上碰瓷,醉駕者的定罪量刑值得討論。對於代駕碰瓷,不同司法機關的處理存在區別,有的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有的認定為詐騙罪。我們以為,代駕碰瓷多以報警相威脅,藉以索要高額財物,更加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方式。敲詐勒索罪同危險駕駛罪相比,社會危害性更大。那些遇到代駕碰瓷的醉駕者,多是未能滿足敲詐錢財的需求,才被送交公安機關,對於這種沒有向罪惡低頭的行為人,我們應當在定罪量刑上給予照顧。具體路徑如下:一是,醉駕嫌疑人之所以尋找代駕服務,客觀上可以說明其為了避免危險駕駛作出了努力,人身危險性較低;二是,醉駕行駛的道路處於事故高發路段還是車流密度、人流密度比較緩和的道路上行使,意味著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存在區別;三是,醉駕行為是否具有可避免性,主觀故意的區別應當在量刑上有所體現。代駕偶然因故離開,處於不同醉酒狀態的行為人對待這種突髮狀況,處理方式存在區別,認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處於不同的狀態;四是,出於打擊犯罪的考量。為了應對代

駕碰瓷這種犯罪行為,刑事判決具有一定的引導性,有必要讓醉駕者敢於報警,此時的量刑便是一種鼓勵。

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的複雜性需要綜合考量案件的情形,對於代駕碰瓷引發的醉駕,從刑法謙抑性角度、一般預防角度以及出於刑事政策的考慮,我們都應當在量刑上給予區別,敢於運用《量刑意見》中規定的「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三、認罪認罰不是一律從寬處理

郎永淳醉駕案判決書顯示,「郎永淳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郎永淳及其辯護人表示同意」。認罪認罰是2016年7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確定的一項制度。2016年11月16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其進一步予以明確。《辦法》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以參考自首中如實供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定,如實供述是指,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定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性質認定有決定意義的事實、情節)以及量刑事實(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情節)。認罪認罰中

的認罰,則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即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

雖然郎永淳醉駕案獲得了從寬處罰,但是《辦法》規定的從寬處理並非適用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國家規定認罪認罰只是將《刑法》中的坦白從寬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所以需要注意《辦法》規定的是「可以從寬處理」。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可以從寬處理」是一種指引性的提示,即司法機關應當遵循刑法、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關於自首、坦白、自願認罪、真誠悔罪、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的規定依法從輕處罰。此外,對於那些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即便存在認罪認罰,司法機關也不得從輕處罰。

推薦閱讀:

郎永淳你為什麼醉駕啦?
如何評價郎永淳醉駕被抓?
郎永淳酒駕被判拘役三個月 代價太大了 遠離酒駕

TAG:郎永淳 | 醉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