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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的基本組織方法

足球運動是當今世界開展最廣泛、影響最大的體育項目之一,也是我軍官兵喜愛的體育運動項目。

足球運動是用腳踢、運、搶截球以及頭頂球等動作為主的一種競賽活動。每場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上場11人,分別擔任守門員、後衛、前衛、前鋒等。按照規則,在90分鐘的時間內,運用各種技術、戰術,互換攻守,力爭把球射進對方球門,並防止對方把球射進本方的球門,比賽結束,進球多者為勝。其特點是參賽人數多,比賽時間長,戰術多變,爭奪激烈,對抗性強。

(一)足球比賽的場地器材

1、比賽場地

足球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型的草地或土地。長100-110米,寬64-75米。正式比賽球場各線寬度不得超過12厘米,但球門線寬必須12厘米,並須與門柱寬度相等。邊線與端線的寬度應包括在場地面積內。在每個半場畫有球門區、罰球區、罰球弧、罰球點、角球區,中線上畫有中圈和開球點。

2、比賽器材

(1)球門及球門網:球門是比賽攻守的目標。球門兩柱內側相距7.32米,橫木的下沿距地面2.44米。球門一般用圓木製成,其直徑12厘米。球門後還應裝球門網,並且必須適當撐起,以免妨礙守門員活動。

(2)角旗:在球場四角應各設一面角旗。角旗規格一般為30×40厘米,旗杆不低於1.50米。

(3)中線旗:在中線兩端距邊線外至少1米處,各設一面與角旗規格相同的中線旗,作為中線的標誌。

(4)裁判器材:紅、黃牌、助理裁判員手旗、記錄用具等。

(二)足球比賽的主要規則

1、比賽人數與時間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不得多於11人(其中1名守門員),比賽開始或比賽進行中不足7人時不能比賽。國內正式比賽,每場可替換3人,包括一名守門員,替補隊員名單不超過5人,被換下場的隊員不可再參加該場比賽。

比賽時間為90分鐘,分上下兩個半時,上下半時之間休息10-15分鐘。比賽中因故損失的時間,由裁判員決定補足稱為"傷停補時"。

2、計勝方法

凡球的整體從球門兩立柱之間,橫樑下面越過球門線,而並非被攻方隊員用手擲入、帶入,故意用手和臂推進球門(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均為攻方勝一球。

每場比賽,以勝球數多者為勝隊。雙方均未勝球或勝球數相等為平局。如一定要決出勝負,則採用30分鐘加時賽,加時賽分兩個半時,中間不休息,但要交換場地,如加時賽仍成平局,則雙方以互射點球決出勝負。

3、越位

(1)越位位置:一是進攻隊員在球的前面。二是該隊員在對方半場內。三是該隊員與對方端線之間對方不足兩人。具備上述3項條件時,即為該隊員處于越位位置。

(2)判罰越位:當隊員踢(傳)球的一剎那,同隊隊員處于越位位置上,且有干擾比賽、干擾對方的行為,或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時,應立即判罰越位。

僅僅處于越位位置,或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界外擲球,或進攻隊員平行於對方倒數第二個防守隊員時,不判罰越位。

判罰越位後,由防守方在越位地點踢間接自由球。

4、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1)判罰直接自由球:隊員故意違犯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判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自由球,如果其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犯規,應判罰球點球。(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b)絆摔對方隊員;(c)跳向對方隊員;(d)帶有暴力和危險性衝撞對方隊員;(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f)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或向對方吐唾沫;(g)拉扯對方隊員;(h)推對方隊員;(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註: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去區內故意違反上述幾項中任何一項時,不管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球點球。

(2)判罰間接自由球:隊員違犯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判間接自由球。裁判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制範圍之內,目的不是為了搶球,而做所謂的合理衝撞動作者;不去踢球,故意阻擋對方者;衝撞守門員者;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以手控制球後,行走四步以上,沒有使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故意延誤比賽時間時。

(3)警告:隊員違犯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出示黃牌警告。未經裁判員允許,比賽中隊員進場參賽或賽中離場者;隊員屢次違犯規則者;用語言或行為對裁判員不滿者;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重新開始者。

(4)罰令出場:隊員違犯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出示紅牌罰令出場。(a)犯有暴力行為;(b)嚴重犯規者;(c)使用粗言穢語或辱罵性語言者,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者。

被判罰出場,比賽應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自由球開始。

(三)足球比賽的裁判方法

1、裁判員組成及職責

比賽臨場有裁判員一人,助理裁判員兩人,在記錄台一側是第一助理裁判員,在記錄台對面是第二助理裁判員。場下有候補助理裁判員和記錄台工作人員。

(1)裁判員:裁判員是唯一有判罰權的人,按比賽實際所做的判罰應為最終判決。令比賽開始,決定何時成死球,按規則恢複比賽;記錄比賽成績,決定勝球是否有效;執行規則,控制比賽,正確使用紅黃牌;因違犯規則和其他原因,妨礙比賽進行時,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並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2)助理裁判員:用旗示意。何時球出界成死球;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和擲界外球;配合裁判員控制比賽,重點看好越位和近距離有關隊員犯規。

2、裁判員的哨聲和手勢

(1)裁判員的哨聲:鳴哨要及時、果斷、響亮。比賽中對明顯的界外球、角球、球門球可不鳴哨,而必須鳴哨的只有開球、進球、比賽結束、停止比賽和罰點球五種。

(2)裁判員手勢:手勢應果斷、清楚、明確。手勢動作有:①直接自由球--單臂前平或側平舉,指向踢球方向。②間接自由球--單臂上舉,待到球發出後放下。③角球--單臂斜上舉,指向執行角球的區。④球門球--單臂平舉,指向球門區。⑤進球--單臂前平舉,指向中圈。⑥警告或罰令出場--面對犯規隊員出示紅、黃牌,持牌手要高舉過頭。

3、助理裁判員的旗示

旗示是助理裁判員的無聲語言,通過果斷、清楚、明確的旗示,助理裁判員與裁判員配合,做出準確、及時的宣判。

助理裁判員持旗要便於奔跑和揮動,並使旗自然下垂。具體旗示形式有越位、犯規、界外球、角球、球門球和替換隊員六種。

4、組織一場足球比賽的程序

(1)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應在賽前一小時到達賽場,檢查場地、設備與用具;賽前15分鐘檢查兩隊隊員裝備;賽前5分鐘裁判員要在中線旗附近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挑邊選擇場區或球權,然後即召集雙方隊員。

(2)進場前裁判員持球在中線旗前,助理裁判員站在兩側,面向場內。雙方隊員按選定的場區站在助理裁判員兩側各成一列橫隊,按隊長、守門員在前,其餘隊員按高矮依次排列,在裁判員帶領下成兩路縱隊入場。裁判員、助理裁判員走至中線與中圈外沿交點處立定,兩隊隊員分別向左右沿中圈向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兩側靠攏成一列橫隊,向主席台、觀眾致意,然後雙方隊員及助理裁判員退回各自半場就位,準備比賽。

(3)上半場結束,雙方自行退場,但助理裁判員應跑步到裁判員處,三人沿中線一齊退場。

(4)中場凈休息10分鐘,下半場雙方自行進場站位,但比賽前必須清點人數。

(5)全場結束後,雙方自行退場,裁判員、助理裁判員三人仍沿中線一齊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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