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穆斯林出國朝覲報名排隊辦法(試行)

中國穆斯林出國朝覲報名排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朝覲報名排隊工作,切實做到報名順序公開、人員名單公開、收費標準公開,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名朝覲者(以下稱報名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理智健全,適宜乘坐飛機、汽車長途旅行,能獨立完成朝覲期間的各項宗教活動;

(三)有足夠的朝覲費用,並保證家人的生產、生活能夠正常進行;

(四)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關於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管理規定。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朝覲報名排隊工作,當地伊斯蘭教協會予以協助。

第四條 報名者應在本人戶籍所在地報名,填寫《中國穆斯林出國朝覲報名表》(以下稱《報名表》),並出具以下證件、證明:

(一)本人戶籍證明及居民身份證原件;

(二)銀行、信用社出具的以本人姓名開戶的2.5萬元以上的存款證明。

年齡超過70周歲的報名者,須提交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認真審核報名者提交的《報名表》和相關的證件、證明。符合條件的,在《報名表》上籤署同意報名意見,按照報名順序納入《朝覲報名序列表》(以下稱《序列表》),填寫報名序號並加蓋本部門印章。

報名順序按照《報名表》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將《序列表》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每年伊斯蘭教曆齋月前第75天為本年度朝覲報名截止日期,之後的朝覲報名列入下一年度報名序列。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於本年度報名截止日期後10日內,將本地《報名表》及《序列表》上報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接到《報名表》及《序列表》後,在1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上報的《報名表》及《序列表》後,負責審核並編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的分縣(區、市、旗)《序列表》,並根據報名情況,於15日內提出本省朝覲申請名額數,連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縣(區、市、旗)《序列表》(電子文本)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並抄中國伊斯蘭教協會。

第八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在收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報告後,商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確定各地朝覲名額分配方案,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將國家宗教事務局分配的朝覲名額,統籌分配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將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分配的朝覲名額統籌分配到所轄縣(市、區、旗);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接到朝覲名額後,根據本縣(市、區、旗)《序列表》所列先後順序確定當年參加朝覲的人員,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已列入《序列表》未能獲得當年朝覲名額者,按順序編入下一年度本縣(市、區、旗)《序列表》。

第十條 獲得朝覲名額的人員,須在縣以上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要求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取消其參加朝覲的資格並向上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參加朝覲者所留下的名額空缺,按本縣(市、區、旗)《序列表》所列先後順序,依次遞補。

第十一條 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根據當年朝覲的交通、食宿等實際情況,確定當年朝覲分項收費標準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並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負責組織好有關朝覲事務。

第十二條 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和伊斯蘭教協會的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按此辦法操作,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如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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