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西湖噴泉被控侵權案及近期熱門的類電作品
來自專欄 利亞說法
江南梅雨天,窗外好像24小時都在下雨,室內空氣潮濕的可以擰出水來,當然如果用除濕機,就能看到空氣中的水了。這樣的天氣,人都被困在室內,也就適合在家看看各家法院的判決之類了。
我感興趣的自然是公司法和知識產權法相關的判決,大概是因為知識產權法院成立的緣故,各地知產審判出來的判決書頗多亮點。在我,通常是不敢隨意寫著作權相關的,畢竟著作權系知識產權中的「鬼學」,難度擺在眼前的。然而近期出來的幾份判決,讓我忍不住談談自己的看法。
判決1: 西湖噴泉被控侵權案
海淀法院最近審結的案子: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中科恆業中自技術有限公司、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該案的基本事實:中科水景公司於2013年完成了青島園博會天水噴泉項目的設計及噴泉編曲,西湖管理處到青島實地考察了該噴泉項目,並表示滿意,後來西湖噴泉項目招投標時,中標的是北京中科恆業公司,中科水景公司聲稱,西湖噴泉中選用音樂曲目《傾國傾城》、《風居住的地方》所編排出的音樂噴泉效果和天水噴泉項目所創作的《傾城傾國》、《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的噴射效果完全一致,故此構成侵權。
海淀法院判決,北京中科恆業公司和西湖湖濱管理處構成侵權,音樂噴泉屬於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範疇。
按照著作權法上的分類,不存在「音樂噴泉作品」這個類型,然而,然而,法院竟然沒有在判決書中說明該作品屬於什麼類型的作品,僅僅表述「音樂噴泉」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疇,也是暈了,判決書中是不是少了一塊內容「音樂作品所屬作品類型」?
判決2: 網路遊戲「奇蹟MU」VS「神奇奇蹟」
這個案件一審法院為浦東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法院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案號分別為(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號、(2016)滬73民終190號,該案中二審法院均認定「網路遊戲動態畫面」構成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下簡稱「類電作品」),按照目前中國著作權法關於作品類型的規定,也許用類電作品作為「網路遊戲動態畫面」所構成的作品類型是相對恰當的,然而,一、二審法院關於 「網路遊戲動態畫面」為「類電作品」的論證過程存在實質性缺陷。
無論是:一審法院在論證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論點「即便因操作不同而產生出不同的連續畫面,也均系由開發商的既定程序預先設置好,具有有限的可能性,玩家不可能超出遊戲開發者的預設對畫面作出修改。不同玩家只要選擇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裝備、技能,以相同的路線、進程完成相同的任務,就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一系列畫面。」
還是:二審法院在論證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論點「對此,本院認為類電影作品特徵性表現形式在於連續活動畫面,網路遊戲中連續活動畫面因操作不同產生的不同的連續活動畫面其實質是因操作而產生的不同選擇,並未超出遊戲設置的畫面,不是脫離遊戲之外的創作。」
上述觀點均認為網路遊戲中「不同玩家只要選擇相同的角色,使用相同的武器、裝備、技能,以相同的路線、進程完成相同的任務,就可以得出完全相同的一系列畫面。」,完全沒有考慮到網路遊戲由於隨機變數的存在,遊戲過程是不可重複的。
當然,社會發展太快,立法總是滯後,法院在審理新型糾紛時,總歸有一個說理逐漸成熟的過程,也希望,能有更多人一起檢討判決書,觀點的碰撞,能加速理論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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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陳利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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