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北京市P2P整改要求(一)關於P2N模式
其中第三大項「違反十三項禁令(從事或接受委託從事)」中明確禁止網路借貸平台開展資產證券化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同時禁止網路借貸平台和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保理公司、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開展上述類資產證券化和債權轉讓業務。對於上述規定源於政策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第三條(八)。
針對上述規定的禁止行為,有媒體解讀為監管部門禁止網路借貸平台和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保理公司、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繼續開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其實這類說法是屬於對於政策的誤讀。舉個例子:假設政府出了一條規定小客車、中大型貨車等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以超過120KM/h的速度形式,但是被媒體解讀成了政府禁止小客車、中大型貨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這就是斷章取義了。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第三條(八)之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可見對於此事項監管的重點在於網路借貸平台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和債權轉讓行為,並未規定不得和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保理公司、小貸公司、擔保公司開展合作。
之所以要禁止網路借貸平台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或者債權轉讓的行為,是因為P2P網路借貸是出借人直接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即個體對個體、點對點的借貸,借用的是互聯網的形式,而網路借貸平台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或債權轉讓導致出借人無法直接對接借款人,而且往往交易結構複雜,涉及多個相關方,同時存在風險不可控、期限錯配、資金池、虛假債權等一系列潛在風險。
故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監管部門只是禁止了網路借貸平台和合作機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和債權轉讓行為,並未禁止其他形式的合作;如果合作機構僅僅是向平台推薦優質的借款人,並受託辦理抵押或質押手續,線上出借人在進行資金出借的時候是直接借給了借款人,那麼這種合作模式依然是P2P的模式,即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
簡而言之,監管部門沒有禁止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向網路借貸平台推薦合格借款人,但是禁止網路借貸平台和任何機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或債權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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