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設立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來自專欄 食育
這兩天教育圈有個大新聞,內容是:10月31日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繼續審議《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這是該草案第三次審議。草案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同二審稿相比,草案增加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規定。(點擊「閱讀原文」,可以查看新聞鏈接)
關鍵句: 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這句話大家通俗的看應該都懂,但是有一個詞可能需要補充解釋的一下「 營利性 」。大家可能覺得這個詞還不好懂么?不就是不能賺錢么?通俗來講也可以這麼說,但是要想真搞清楚,這樣的說法就有點簡單粗暴了。
營利這個詞少見,但是盈利我們經常見,經常聽到什麼公司會說「我們的盈利模式是XXX」,所以盈利模式的意思是如何產生扣出成本後的收入。而營利的意思是「謀求利潤」,我們常常講商業機構就是為了謀求利潤的,所以「營利性」大家就可以理解為「以賺錢為第一位」。而對應著「營利」,我們自然就可以想到「非營利」,有著非營利性質的機構,就是「不以賺錢為第一位」。那以什麼為第一位呢?可能我們很關注環境保護,那我們可能以環境保護為第一位的機構。而我們如果關注教育,就以教育為第一位的機構。而國內常常將「非營利性」的「以解決社會問題」的機構稱之為公益慈善組織。
而無論什麼機構都需要資金進行運轉,所以所有的機構都要「盈利」。商業機構就是經營收入,非營利機構也有捐贈收入,包括政府也需要稅收。但是只有商業機構才將「謀求利潤」作為第一位,所以稱之為營利性機構。而包括政府及公立醫院、學校、警察、消防、公益慈善組織在內的,都是非營利機構,其並不以賺錢為第一位,而另有其他的組織使命。這是性質上的差異(聽起來高大上),簡而言之——營利性機構(公司)的目的就是盈利後進行股東分紅(資本收益),而非營利機構也有捐贈收入、(政府的)稅收收入甚至營業性收入,但是這個收入只能用作支付項目成本、機構發展等,而不能進入個人腰包(明確的說是資本收益)。
注意:這裡的項目成本包括人員工資,是工資而不是分紅,不是資本收益(通過投入資本而獲得的分紅)而是勞務收益(通過投入個人的勞動而獲得的報酬)。
解釋完「營利性」這個詞,大家應該更明確的理解了這段話的意思「 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以賺錢為第一位的民辦學校!
那大家怎麼看待這個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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