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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野蠻生長到規範發展 從法律視角談互金行業的前世今生

左勝高:京師律師事務所互聯網金融事務部主任

擅長領域:股權眾籌、網路借貸、股權激勵、投融資、重大民商事訴訟

左勝高律師,長期專研並擅長網路借貸平台、供應鏈金融、眾籌、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等互聯網金融產品模式運作架構技巧,以及相關模式具體運營環節法律風險及防控。旨在為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創新和風險把控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法律支持。

文/沙詠傑 王艷

很少有一個行業會像互聯網金融一樣,法律問題與主營業務如此齊頭並進地呈現出來,而法律界伴隨著互聯網金融從野蠻生長到規範發展,也為當下互金行業的發展提供了一種不同角度的專業觀點。

在交談中左勝高不時提及「風險」一詞,這是他出於律師職業訓練的第一反應,也是他擔任京師律師事務所互聯網金融事務部主任以來的深刻感悟。左勝高坦言,雖然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很大,但市場需求依然強盛,行業現在只要克服困難堅守原則,就將迎來第二次大發展。

一、從野蠻生長到規範發展:一路伴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1.對新興的互聯網金融萌生興趣

結束了一下午講座的左勝高還沒來得及休息,就又坐到了咖啡館的一隅,準備接受金牌顧問的獨家專訪。作為律所互聯網金融事務部的主任,早在互聯網金融誕生之初,他就一直保持了密切的關注。生性愛鑽研的左勝高一邊研究一邊梳理行業發展現狀,一路走來,如今已擔任了多家互聯網金融公司、資管、基金類公司的法律顧問。

準確地說,左勝高的互聯網金融之路開始於2011年,當時他已經對互聯網金融萌生了興趣,「因為我本身就喜歡接受新鮮的事物,喜歡有挑戰性的工作,所以對當時興起的行業特別感興趣。」而那時正巧有研究生同學畢業後去了互金行業做法務,在相互交流的過程中,左勝高也在不斷研究,逐漸通透了互聯網金融、P2P的內涵,並梳理了相關的法律關係和整個產品法律體系。

慢慢地,他決心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深耕。

2.行業的開始:福州第一案認定P2P合法

真正在左勝高內心引起巨大波瀾的是福建出現的第一起有關P2P的刑事判決。2007年7月,伴隨著中國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貸在上海成立,P2P行業正式登陸中國。最初的兩年一直不溫不火,社會影響力也很弱,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09年底,我國可以統計的P2P平台僅有9家。

與此同時,我國的網貸行業依然處於「三不管」的尷尬位置,銀監局、工信部、工商局各司其職,但誰也不承擔監管義務。

之後幾年政策逐漸開放,網貸行業也開始有了起色。到了2011年,國內的P2P平台出現爆髮式增長,快速發展的P2P網貸行業尚未納入監管範圍,但已經開始受到相關部門的關注。不少問題也同時湧現,由於運營或資金的問題,甚至有人直接以集資詐騙為目的,P2P平台開始出現跑路倒閉現象。也正是在這幾年,全國出現了第一起關於P2P的刑事判決。

該刑事判決發生在福建,一審被判為非法經營罪,後直接上訴到中院,二審的時候改判無罪,二審法院認為:整個借款和還款流程中平台公司沒有參與資金流轉,沒有收取利息或賺取利差,提供中介服務,只收取中介諮詢費,應由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福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P2P」模式目前尚無明確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二審從而認定原判上訴人犯非法經營罪於法無據,法院予以糾正。

(本案例已收錄在《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與防控策略》一書中,主編左勝高,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版)

相關檢察院和法院在最後審判時提到,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的事物,而國家也提出了對這一領域的支持,所以應該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因此P2P逃過一劫,帶著它天生具備的破壞性與生命力繼續前行。

左勝高對這一判例印象深刻,認為它具有了里程碑的意義,「因為它是關乎到P2P生死存亡的第一案,到底互聯網金融是合法還是非法,應該何去何從?二審和一審的結果截然相反,這也為互聯網金融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司法層面的支持。」

3.P2P行業發展的阻礙太多

但判定P2P為合法僅僅只是行業發展的開始,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P2P發展所經歷的困難將悉數來臨。

「P2P平檯面臨的困難太多了。」左勝高坦言,「以委託抵押登記為例,我們有個客戶在蘭州,蘭州的車管所規定,除了投資類公司准許做車輛的質押之外,任何其他機構都不可以,這一規定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蘭州的車貸業務也因為無法實際辦理抵押而制約發展,這體現了行政監管部門在監管方向與監管內容上的不匹配不協調。」他還提到,另一個是根據監管新規,網路借貸平台吸收的資金要求由第三方銀行機構進場存管,但實務中銀行並不願意或配合做資金的存管。同時網路借貸平台目前盈利能力低,大部分處於虧損狀態,如何實現平台的盈利維持運轉的高成本,這些都構成了P2P行業發展的阻礙。

而對於最近出現的P2P平台裸條事件,左勝高認為理解這一事件還是要從他們的商業模式入手。他認為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因此也應該採取一個相應的處理策略,平台在做針對大學生借貸之前應該有嚴格的審查,同時也應該對學校和家長履行告知,或者是事前的同意。學生作為借款人,平台需要調查該學生是否有償還能力,包括家庭背景,以及資金實際用途等都需要考量,「針對學生消費的階段、需求和層級,你提供相應的服務是可以的,但不能說隨便拿一個學生證就貸款,不對借款用途進行限制和調查,這是不合適的,不僅助推了學生盲目攀比和高消費的心理,也給學校、學生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與傳統行業相比,互金法律服務的最大不同在於互金行業法律風險是空前的

正所謂「成也蕭何敗蕭何」,互聯網金融與生俱來的破壞性既帶來了前景,也為行業發展帶來了阻礙。在左勝高看來,互聯網金融法律服務與傳統法律服務的最大不同是前者的風險是空前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來自於三個方面:金融的風險、互聯網的風險以及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尤其P2P行業目前採用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但對於吸收的資金監管或存管的相應措施不到位,很容易涉及到包括非法吸收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刑事紅線。

一方面國家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具體政策至今尚未出台,資金銀行存管的措施也不匹配,另一方面民間融資需求大,行業發展迫切,這一實際的矛盾造成了行業前期野蠻、粗放、無序的發展。而每次新興行業的出現又往往會吸引中國資本的蜂擁而上,在規範缺位的情況下,將推動行業野蠻式發展的進一步膨脹。

「只有經歷大浪淘沙洗禮,最終篩選存留下來的才能稱得上是優質的企業」。左勝高感慨道,「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金融最重要的就是『風險』與『安全』,而風險更多的是落實到法律制度的設計上來。」

在他看來,法律對互聯網金融考察的第一步是對商業模式的評估,如果產品的設計是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發行債券等,那麼這種商業模式剛開始就應該將其否決,在實踐中,很多平台的商業模式從最開始成立時就存在非法吸收存款的法律風險,遺憾的是,創業初期,更多的創始人關注的是平台的儘快成立,而忽視模式違法違規本身。

左勝高同時也指出,當前法律環境下互金商業模式存在不少障礙,譬如「按照目前國家關於抵押的規定,抵押權人往往登記在一到兩人名下,但互金時代債權人一方為大量的債權人,債權人們要真正取得抵押權就必須辦理抵押登記,但由於人數問題卻又無法成功登記,抵押權自然也就無法實現。」毫無疑問律師會在這一過程中提供許多建議與解決措施,但這些應對策略是否能真正經得起推敲和司法審判的考驗。

根據左勝高團隊在搜集資料、撰寫《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與防控策略》一書的過程中,發現同一問題在司法審判與判例中,由於各個法院法官對上述問題的認識不一致,往往會得出不同的審判標準。風控措施本身存在爭議和不確定性,無形當中又給平台增添了刑事風險,也帶來了大量的民事風險。

左勝高強調「檢驗一個平台的風控水準,除了要符合行政監管要求外,更重要的是經得起司法裁判的考驗,司法審判應成為檢驗平颱風控水平的最終標準。倘若法院認定平台形成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那麼這個平台的風控一定是很糟糕的。在整理司法案例的過程中,發現很多平台存在上述問題,其中也包括一些知名的平台」。

真正的P2P從美國產生,但左勝高認為P2P到中國就變異了。「從宜信模式開始就改變了,因為資金存管法律法規是不一樣的,我們的監管辦法和美國不同。純中介在中國也很難做到,因為我國沒有完善的信用制度。」正是因為中美存在的這種差異,所以中國的P2P發展,具有中國特色,中國P2P發展也是在不斷探索、尋找並延續自己的合法化路徑。

左勝高直言,互聯網金融中,網路借貸的規模其實是最大的,其總資金規模已經達到了幾千億。之所以會出現這一情況是因為P2P涉及的參與人員最多。相較之下眾籌等體量很難達到這一規模。例如在我國股權眾籌天生就有一定的制度障礙,一方面是《公司法》關於設立的規定,不准許通過公開募集方式成立新公司,另一方面是股權投資時股東的工商變更手續繁瑣、成本高效率低,無法匹配股權眾籌的需求,同時證券法規定的不超過200人,這都嚴重製約了我國股權眾籌行業的發展。

三、整改大考臨近積極應對堅守底線

1.e租寶、中晉事件:行業整改導火線

2015年是P2P平台的跑路潮或倒閉潮頻發的一年,標誌事件是e租寶事件、以及緊隨其後的大大集團、中晉系事件等等。2015年12月,e租寶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寶非法集資500多億,自此之後P2P涉嫌非法集資或跑路的事件不斷湧現,互金行業發展邁進了拐點,名聲急轉直下,P2P從傳統金融機構的破壞者成為的眾矢之的欺騙者。

左勝高認為e租寶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於虛假標。「主要是公司發展後期,不斷吸收資金,使整個平台無可配置的標的,從而虛構假標,形成龐氏騙局。」另一方面他也指出平台存在自融的問題,「平台本身資金存管不到位,發布的融資方大部分為關聯公司,同時它的融資擔保公司,自己也是控股股東,這些都形成了平台自融和資金池等問題。」毫無疑問,上述問題平台的出現對行業的打擊是巨大的。

關於資金存管問題,2015年7月18日的互聯網指導意見里已作出明確規定,但銀行出於自己的考量並不願意為互聯網金融平台提供相應的存管服務。「一方面,企業有剛性需求,另一方面銀行卻不願意敞開胸懷,造成供需雙方出現矛盾,也為行業合規帶來許多困境。」

2、落實整改方案 ,堅持法律底線

2016年4月14日,國務院組織14個部委在全國範圍內啟動了為期一年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專項整治並頒發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其中P2P行業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突出,成為本次專項整治的重點對象之一。此次整治運動會實現「一戶一檔」,以P2P 網貸機構是否滿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業務過程中是否踩「紅線」、是否有非法集資等違法情節等,即一看定性、二看業務、三看踩不踩線而被分為合規類、整改類、取締類。涉嫌違規的平台,將在整治期內期限整改,完成整改任務後,有望成為合規平台;而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平台可能將面臨被關閉,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等法律後果。所涉規則則包括網貸辦法及第三方存管、備案管理、信息披露三大配套制度。

針對行業出現頻率較高的非法集資行為,左勝高做了更詳細地介紹:「非法集資主要法律特徵有四點:它是非法的、公開的、具有社會性,也具有利誘性。」針對這一情況,實務層面提出了相應的措施。「首先我們要求平台一定堅守信息中介角色,因為只有站好這一角色才會根據角色劃分做出與身份角色匹配的行為。」在他看來,所有平台都應堅守自己的角色定位。

左勝高還強調了要求平台堅持的底線:不自融,不擔保,不歸集資金、不非法集資。平台本身不做擔保,同時也不得做增信,「一方面是平台不觸碰客戶資金,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求符合證券法的要求,單個項目投資或轉讓的人數不超過200人,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甚至規避刑事上的風險。」

3、司法審判實踐是檢驗平颱風控的最終標準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核心是風險,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核心為法律風險。 當談及如何向企業提供服務時,左勝高指出,因為中國是一個成文製法律的國家,針對不同平台的風控措施或制度設計的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在認定委託抵押、債權轉讓回購等模式時也會有不同看法。針對這一難題,左勝高選擇的做法是,「做好收集相關司法案例,看主流法院的審判觀點,並從中吸取一些教訓;最好是研究權威法院經典判例,其司法觀點具有一定的行業指導意義。」

四、行業整治規範發展,冬天到了,春天還會遠嗎

毫無疑問,當下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遭遇了寒冬,左勝高也直言,一些打著互聯網旗號做非法集資的事件確實為行業帶來了很大衝擊,但此次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專項整治活動,一方面說明監管層對互金行業規範發展的重視和支持,因此才會對互金行業亂象花大力氣整治,而非簡單的一刀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監管層在整治過程中,採取的是先摸底排查,再限期整改、分類處理的方式,說明監管層的監管政策還是比較溫和、整治的目的是為了行業更好的發展。「作為互聯網金融行業來講,一方面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堅守法律的底線,另一方面也要面對平台整治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儘早自查自糾並採取針對性地應對措施。按照最新的監管辦法和要求,我們團隊已經讓服務的客戶單位開展了專項整治的自查自糾和合法合規審查。

對互聯網金融創業者而言,尤其要注意關注法律風險。對此,左勝高也給出了自己的建議,「互聯網金融首先要解決商業模式合法性問題,其次要解決平台盈利模式,同時還應考慮平台的核心競爭力。」他進一步指出,由於當前行業監管尚不明朗,創業者在選擇互金創業時,一方面要深耕細作,深度挖掘,發現並獲取價值;另一方面要認清監管趨勢和監管要求,平台不僅做到符合監管層的要求,還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並最終得到司法審判的最終認可。當前互聯網金融最大的風險依然是政策風險,政策的不確定會使行業也不確定。

所以對創業者來說,風險是很大的,尤其是一個法律的風險更需要放在重中之重,「我們知道很多企業者不重視法律風險也吃過很多虧,我們希望創業者一定要有一個律師朋友,或者顧問,這樣才能走得更遠更穩健。」尤其是互聯網金融的創業者「一定要認清目前行業所處的形勢,在沒有全面了解之前最好不要貿然行動。大浪淘沙,勝者精華。整治規範發展,宣告野蠻生長時代的結束、只有建立規範管理體系才能漸行漸遠。

他的經典語錄:

1.互聯網金融風險是空前的,主要來自於三個方面:金融的風險、互聯網的風險以及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2.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金融最重要的就是「風險」與「安全」,而風險更多的是落實到法律制度的設計上來。

3.檢驗一個平台的風控水準,除了要符合行政監管要求外,更重要的是要經得起司法裁判的考驗,司法審判應成為檢驗平颱風控水平的最終標準。

4.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核心是風險,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核心是法律風險。

5.互聯網金融首先要解決商業模式合法性問題,其次要解決平台盈利模式,同時還應考慮平台的核心競爭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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