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講 | 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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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真實案例:

(一)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1983年出生。2008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刑滿釋放。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捕。

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丁某在上海市長寧區、靜安區、普陀區、徐匯區等地,多次冒充幫助民警辦案的工作人員,專門搭識未成年人,以發生案件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需要向別人藉手機拍照等為由,借得被害人侯某、李某、王某、秦某、王某某、談某、徐某的手機等財物,在讓被害人原地等候時逃離。之後,丁某將贓物銷售,所得贓款揮霍殆盡。

區檢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犯詐騙罪向區法院提出公訴。

(二)法院判決

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丁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丁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等條文之規定,以盜竊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責令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後分別還給被害人。

一審宣判後,區檢察院以原判定性錯誤、量刑畸重為由提出抗訴。理由是,被告人以虛構事實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自願交出手機等財物並在原地等候,被告人系在被害人同意下公然離開現場,沒有實施趁人不備、秘密逃離的盜竊行為,故本案應認定詐騙罪;原判因定性錯誤導致量刑失當。

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訴,認為被害人同意被告人離開時,財物已經交付,且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被害人已經實施了處分行為,被告人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原判定性錯誤但量刑並無不當,建議二審法院變更罪名、維持量刑。

市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丁某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經查,七名被害人的陳述及相關辨認筆錄證實,丁某冒充幫助民警辦案的工作人員,編造理由騙得被害人手機等財物離開案發現場時,被害人均是知曉的,並非趁被害人不備逃逸,一審判決對丁某的行為定性有誤,應予糾正。雖二審定性發生變化,但不導致量刑畸重,一審判決仍在法定幅度之內。據此,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等條文及《刑訴法》有關條文之規定,改判被告人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評析

1.我們昨天講了盜竊,今天講詐騙,今天來一起看一下兩者的差別。

所謂盜竊,就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佔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 href="baike.baidu.com/item/%E">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的量刑幅度: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罪的量刑幅度: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上面的對比可見,盜竊和詐騙的區別在於,盜竊是以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得財物,而詐騙是編造理由,以欺騙的方式獲得財物;盜竊行為是在財物主人完全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但不情願交出的情況下進行的,而詐騙則是在財物主人完全知道,且當時是自願將財物交付出去的。

而兩者的量刑基本是一致的。所以二審法院在改判一審定性的前提下沒有變更量刑就是這個原因。

2.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市第一中級法院,是指像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等直轄市,他們的編製級別是省部級,他們的基層司法機構就是區檢察院和區法院(副處級),他們當地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市檢察院和市高級法院(副部級),與其他一般省份的基層區法院與區檢察院(副處級)、市中級法院與市檢察院(副廳級)、省高級法院與省檢察院(副部級)相比,中間是缺了市中級法院與市檢察院(副廳級)這個層級的。所以為了完善審級,對應的,這些直轄市都分別設立了第一、第二、第三等等中級法院和市檢察院第一、第二、第三等等分院,這樣的話,在審級上才是完整對應的。

一般而言,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除了有可能判死刑刑罰的重罪刑事案件,區基層法院負責一審,中級法院負責二審及第一次申訴審查,高級法院負責第二次申訴審查。

還有就是,我們一般的準確表述是:區基層法院,市中級法院,省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很多人會說成:區初級法院,這是錯誤的;另外,檢察院的級別依次是:區檢察院、市檢察院,省檢察院,最高檢察院,很多人會說成市中級檢察院、省高級檢察院,這些都是錯誤的。

3.抗訴和支持抗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判決有誤而行使司法監督權的形式,前面也有講過,這裡再補充一下。一般是由原審對應級別的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有理的話會支持抗訴,對應進行審理的是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如上面的案例裡面,區檢察院認為區法院的判決有問題,就提出抗訴,上一級檢察院市檢第一分院經審查,認為抗訴有理,便會支持抗訴,但是會根據實際情況改變支持抗訴的理由或修改量刑建議,那麼對應的就是中級法院進行審判。那麼這個時候,審判機關就是中級法院,抗辯雙方就是,控方,即公訴方是市檢一分院,辯方是被告人。

另外,在這個案件裡面大家都可以看到,區法院的裁判、區檢察院的抗訴、上一級的檢察院的支持抗訴、二審法院的裁判,基本各個觀點都有不一致,這恰好能反映我國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的現實特點,區法院不會因為區檢察院公訴什麼就判什麼,區檢察院認為區法院判得不對就會抗訴,上一級檢察院認為區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有問題的話也會在支持抗訴的意見中作修改。從這個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很有代表性地展現出我國的司法監督制衡制度。

三、經驗教訓:

第一條,謹慎向陌生人出借財物,如迫不得已,一定不能讓手機之類的財物脫離自己的控制範圍;

第二條,現在各類詐騙手段層出不窮,愈發高明,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千萬不能貪心,很多詐騙分子就是利用人的貪慾這個心理弱點來設計騙局的。無欲則剛,打消了貪念,很多騙子對你就無從下手了;

第三條,對於像案例中這種假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騙子,我們首先要查看他們的證件,認證查看公章部分,條件允許的話,撥打電話問清楚是否當天有這麼一個人來執行這麼一項行動,一般而言,騙子看到你這麼較真打電話去核實情況,他們就心虛,或許就找個理由溜走了。

好,今天的課就到這裡,希望能對你有啟發。

回顧一下,我們今天了解了詐騙罪、詐騙和盜竊的區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及第一中級法院的來由、抗訴和支持抗訴、司法制衡等內容,並且我給出了三個避免詐騙的建議。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恭喜你,你又學到了一課。

今天,距離到達實用法律認知的彼岸還有36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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