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觀音山公園行政處罰專家研討會在京舉行
廣東觀音山公園行政處罰專家研討會在京舉行
核心內容:
近日,廣東觀音山公園行政處罰專家研討會在京成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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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正當執法還是故意報復
「公園兩次修路卻遭受兩次行政處罰,相反園內的別墅、墳墓、工廠、飯店等毀林佔地現象屢禁不止,我們多次申請查處至今屹立不倒。當地政府職能部門的不同執法態度,我們認為有必要邀請法學專家來進行研討論證。」
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負責人劉志勇在近日在京舉辦的「行政處罰法學專家論證會」現場如是說。
兩份爭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4月清明,因燒香引起的火災,使得觀音山森林公園的大片樹林被燒毀了,在公園內建立消防通道及蓄水池是觀音山公園面臨的首要問題。
事實上,為了建防火通道,2016年12月和2017年3月,公園已向樟木頭鎮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了書面申請,要求修建防火通道和蓄水池。
劉志勇稱,「由於公園的所有行政許可申報,政府相關部門都要求提交《林權證》,而發包人石新村怠於履行義務,導致了《林權證》上的使用權人長期未予變更,進一步導致公園無法提供行政許可申報所需要的《林權證》,使得公園開發建設的所有行政許可申報都無法通過。」
根據2007年國家林業局批複的《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方案》和《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辦法》之規定,觀音山公園作為國家級森林公園,依法應當有權配備必要的防火通道與設備。
為此公園決定對「飛雲頂」的「吉祥大道」原有道路進行硬化修理。
劉志勇稱,「在保護森林生態原則指導下,我們對『飛雲頂』原有道路路面進行了縮窄硬化,並在道路周邊的低洼地域和裸露地塊修建蓄水池,因此這次修建,公園既不破壞林木,又能很好地履行保護森林生態之責。」
但修建防火通道和蓄水池,觀音山公園先後接到東莞市林業局做出的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8年3月27日東林罰決字[2018]第6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觀音山公園擅自在「飛雲頂」(土名)山頭的林地上挖山開路和挖水塘,經鑒定,佔用林地面積5970.50平方米,該行為已經構成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違法程度較重。
「飛雲頂這條路是公園承包前歷史上早已形成的,一直在使用,路上也沒有樹木生長,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劉志勇:「2011年底,西氣東輸工程就直接使用這條路作為指揮部,還在路的中段周邊取了大量的土,形成了現在道路周邊的低洼地域和裸露地塊。對此公園多次進行舉報,但當地政府一直沒有處理此事。而此次有關部門所測量的面積正是當年西氣東輸工程留下的『遺迹』。」
此外,劉志勇還表示,「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內還存在當地領導在公園內建別墅、建豪華墳墓的嚴重情況,長期舉報也得不到重視與解決。」
律師:本案存在選擇性執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王才亮認為:
根據提供所有的材料分析,本案存在兩個方面問題。
首先,公園是不是違法建設?
如果道路施工屬於違法建設,那麼查處部門不是林業局,而是城鄉規劃局。
比如說原來規划上沒有這條路,那規劃局就要求你恢復重建。
但公園原來批複的《總體規劃》有這條路,從法律上講,公園方沒有根本性的違反規劃,因此現在是林業部門做出了行政處罰。
對此,公園可以向省林業廳提出行政複議。
測繪報告是林業部門做出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存在諸多漏洞。
本案中,林業部門只認定公園修路破壞了植被、土壤不能種樹,沒有說明原有的林地情況和公園毀了多少林木等關鍵問題,林業部門選擇性鑒定公園修路破壞了地面,對道路周邊的地方沒有鑒定。
對此公園可以申請複議,要求重新鑒定。
同時,針對侵佔林地建別墅、墳墓、工廠、毀林等,公園應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要求它查處違法建設,如兩個月內不答覆,就是不履行法律職責,不履行法律職責,公園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
著名律師、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任戰敏認為:
本案中林業部門對這個認定很草率,處罰決定書也存在多處錯誤。
第一,認定事實方面的錯誤。
比如說面積問題,告知書中是6108.3722平方米,但在處罰決定書裡面變成了5970.50平方米,這是第一個事實問題。
按照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事實不清,可以申請撤銷這份處罰決定書。
第二,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3條第一款的規定,實際上只要求責令恢復原狀,沒有要求在一個月之內恢復原狀,但現在要求你必須一個月之內恢復原狀,這是法條適用錯誤。
第三,本案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問題,同等情況區別對待。
本案中,公園內有農莊、別墅、豪華墳墓等違法建築,但政府部門卻沒有處罰。
第四,本案存在執法過程中不公開的問題,公園作為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查處別墅、墳墓等違建,如不查處,公園可以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權益。
專家:本案凸顯基層執法亂象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本案有三個方面問題。
第一、本案是個很典型的案例,是非很清晰,嚴重的缺乏公平、公正,執法部門的執法任性,想怎麼來就怎麼來。
本來,公園《總體規劃》上有這條路,公園硬化了以後,也沒有破壞生態環境,並且還保護它,結果就被處罰,要處罰也是規劃部門處罰,結果林業部門來處罰,超越執法許可權了。
結合之前公園與地方政府矛盾過多,相關部門故意為難公園,帶有明顯的報復性執法行為。
基層政府治理的亂象。
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但我認為光有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
本案中,公園內出現這麼多違建(墳墓、別墅、工廠、商鋪),為什麼沒人管?
但事實上,公園多次檢舉,政府根本沒有管,因此,本案凸顯基層政府治理的混亂局面,沒有一個人負起責任來。
民營企業生存環境很嚴峻,他們的交易成本越來越高。
去年國家專門出台改善民營企業生存環境的有關規定,目前來看,這一規定還需加強。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王占陽指出:
這個案子法律清楚,事實清楚,是非清楚,這是一個地方行政強權下的法律問題和民營經濟問題。
法律制度有兩種,一種是行政權下的法律,行政權高於立法司法權,這樣叫法制;另一種是民權下的法治,民權是最高權利。
我認為,結合相關材料來看,本案凸顯行政強權,這也導致法律失效走形。
法律是為行政強權服務,那麼這種情況下,應該走法治的道路,儘可能多的繞開行政權利。同時多利用新聞媒體等機構加強對政府部門執法的監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家駿認為:
本案中的行政處罰,應用行政法來牽制,這個路原來就有,只是硬化了一下,原來的地是公園的,現在政府部門想搶佔,是典型的選擇性執法、報復性執法。
政府官員、政府機構與民爭利,利用公權力強行打壓民營企業,限制其發展。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授竹立家表示:
這個案例非常典型,屬於依法行政、依法執政範疇。
官員要麼不作為,要麼是亂作為,屬於非常典型的案例,我建議,這個案例可以作為依法治國過程中的一個典型案例來跟蹤研究,意義非常重大。
針對前述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家駿、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張泗漢、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司法部研究室研究員等十餘位法學界專家在論證會上分別發表了各自的觀點。
專家們結合相關材料經分析論證後一致認為,本案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多處錯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法律規定應予以撤銷;同時本案存在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屬於典型的選擇性執法,相關部門帶有明顯的報復執法行為,故意打壓民營企業,公園方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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