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花夕拾:看《建軍大業》與「紅三代」的恩怨情仇

執筆人: @Olive Xiong

作為「建國三部曲」的收官之作,前有「為主旋律正名」的寄語加持,後有暑期檔開拓票房的疆土,《建軍大業》可謂「未播先火」,在上映之前便賺足了關注,既弘揚了主旋律的精神,又滿足了粉絲的期待。

然而,7月25日的一條微博打破了這勢如破竹的勁頭。隨後,以葉大鷹為代表的革命先烈後代以微博為「戰場」,進行了對《建軍大業》的一系列抨擊,更是在7月27日發布「致廣電總局領導的公開信」,表達對該電影製片方的不滿。

「開戰」十日有餘,「硝煙」已然散去。今天朝花夕拾,回顧這場革命後代與電影製片方之間的交鋒,並非為了再引戰火,而是為了以法律的視角重新審視這場對峙,明晰孰是孰非,預見創作風險,以作後事之師。

一、「紅三代」集體發聲,製片方如何招架

1、「大戰」前夕:你來我往,禮貌回應

7月25日,葉大鷹發微博斥《建軍大業》將歷史革命娛樂化,從而拉開「戰爭」的序幕。此後,葉大鷹持續發布微博表明對電影的不滿,以《葉挺的直白》動之以情,以自己的拍攝經歷曉之以理,更是貼出《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欲以法服眾。

面對如此抨擊,電影《建軍大業》官方微博的回應可謂禮貌而又不卑不亢。7月25日,電影官微轉發葉大鷹微博時稱:「27號全國上映,非常歡迎葉導演審片!很希望聽到葉導演的觀後感。」

2、「紅三代」的「公開信」

7月27日,葉大鷹聯名八一南昌起義主要參與者和英烈的後代,發表博文《關於影片<建軍大業>致廣電總局領導的公開信》,將「戰爭」引向高潮。

內容梗概如下:

其一,製片方從未和其聯繫、溝通,侵犯其「英烈家屬知情權」,傷害其感情。

其二,製片方沒有徵得其授權,違反「國家明文規定」;

其三,電影的導演、形式、演員將革命歷史娛樂化,是對歷史的篡改,對英雄的歪曲,違反《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

其四,不針對演員和主創,僅針對製片方,並要求製片方賠禮道歉。

3、作為「評理人」的廣電總局怎麼說

截至目前,廣電總局對於這場「紅色大戰」尚未進行任何官方評論,倒是副局長張宏森的一篇長文被網友理解為無聲的回應。7月22日凌晨,也就是在葉大鷹抨擊《建軍大業》之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張宏森在朋友圈發文,寄語即將上映的電影《建軍大業》。

對於導演對電影的把握,文章指出劉偉強導演、黃建新導演進行了充分的準備工作——「面臨浩瀚史料」,努力找到好的敘述方式,展現歷史的龐大;談到本片的「小鮮肉」,張宏森表達了高度讚揚,並解釋了選角的正當性。一方面,「小鮮肉」們不為高片酬,刻苦鑽研,其精神可嘉;另一方面,「小鮮肉」是「中國片子亟需的青年演員」,更是《建軍大業》青年人物原型的需要。在文章的最後,張宏森諷刺了那些尚未觀影便「慣潑髒水」之人,似乎是在隔空回應葉大鷹之抨擊。

看罷兩方對峙,回顧這封引起輿論狂潮的「公開信」,英烈後代們的主張真的有理有據么?作為高頻辭彙的「知情權」、「授權」真的於法有據么?信中的「明文規定」究竟為何?

二、英烈後代並不享有知情權和同意權

7月26日,葉大鷹在微博貼出「國家法規法令」(《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並突出其中關於「家屬同意」的規定。此後,在「公開信」中,葉大鷹多次提到《建軍大業》應當主動與之聯繫,獲得其授權,想必也是基於此規定。該規範性文件主要是針對電影的劇本審查。

1、電影劇本審查制度

我國實行電影審查制度。具體而言,在電影的創作和攝製方面,分為劇本和成片的雙重審查。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三條即為對劇本審查的規定。該條第一款區分了普通的電影和重大或特殊題材的電影,並分別規定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對於普通的電影,需要將電影劇本梗概進行備案;對於重大或特殊題材的電影,需要將電影劇本報送審查;該條第二款規定了劇本審查的標準——《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六條。

2、《建軍大業》屬於何種電影

既然《電影產業促進法》將電影分為普通電影和重大題材電影、特殊題材電影,那麼就需要明確《建軍大業》屬於何種類型,從而確定其適用的法律規範。

關於何為特殊題材的電影,《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的較為明確——國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軍事等方面題材的電影;關於何為重大題材的電影,《電影產業促進法》並未明確,需要進一步檢索具體的法律規定。

通過檢索可知,在《電影產業促進法》頒布之前,《電影管理條例》仍采電影劇本審查制,即無論是否為重大、特殊題材的電影,均需要進行劇本的審查。直到2003年的《電影劇本(梗概)立項、電影片審查暫行規定》才打破這一制度,將電影劇本的審查兩元化——以提交劇本梗概為原則,明確了四種需要進行劇本審查的例外電影——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片、重大理論文獻紀錄電影片、中外合作攝製的電影片、主要情節、人物涉及特殊題材的電影片。此即為《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三條的雛形,此後的《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也做出如此分類。

因此,可以將《電影產業促進法》中的「重大題材」電影對應為重大革命題材影片、重大歷史題材影片和重大文獻紀錄影片,而該法也通過列舉明確了何為「主要情節、人物涉及特殊題材的電影片」。《建軍大業》應屬「重大題材電影」中的「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這一點也可以從《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調整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電視劇立項及完成片審查辦法的通知》的第二點得到印證——「凡以反映我黨我國我軍歷史上重大事件,描寫擔任黨和國家重要職務的黨政軍領導人及其親屬生平業績,以歷史正劇形式表現中國歷史發展進程中重要歷史事件、歷史人物為主要內容的電影、電視劇,均屬於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影視劇。」

3、《建軍大業》的劇本立項審查是否需要家屬的知情和授權

根據《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第九條,拍攝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影片,需報送劇本立項審查,按照廣電總局關於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影劇本立項及完成片的管理規定辦理。《廣電總局關於改進和完善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審查工作的通知》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根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調整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電視劇立項及完成片審查辦法的通知》,重大歷史題材電影劇本由製片單位直接報領導小組電影組。申報時需提交:申請立項報告;劇本10份;民營和非國有專業電影單位還需提交資信證明和營業執照副本。並未要求保障英烈家屬的知情權,該申報提交文件也不包括英烈家屬的授權文件。

4、關於「國家明文規定」

7月26日,葉大鷹在微博中貼出的《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其中提到:「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節涉及外交、民族、宗教、軍事、公安、司法、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影片),需提供電影文學劇本一式三份,並要出具省級或中央、國家機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涉及歷史和文化名人的還需出具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這確實說明在向廣電總局電影管理局申請備案時,若涉及歷史和文化名人,還需出具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看似能夠支撐葉大鷹的論點——《建軍大業》需要取得家屬的同意。

然而,通過進一步分析可知:該規定針對的是特殊題材的電影,而非重大題材的電影,不適用於《建軍大業》。

《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第六條就規定了辦理電影劇本(梗概)備案手續,應當提供一些材料,其中就提到特殊題材影片需提供電影文學劇本一式三份,並要徵求省級或中央、國家機關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這與《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規定幾乎相同,僅在是否需要家屬同意上有所區別。但是,從結構上來看,該條是一般規定,對於重大題材電影、中外合作攝製影片的電影,存在特殊規定——需要報送劇本立項審查,具體規則需要根據廣電總局的特殊規定。因此,《建軍大業》的劇本立項審查不適用葉大鷹貼出的《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而適用上述《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調整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電視劇立項及完成片審查辦法的通知》的規定,不需要英烈家屬的知情與授權。

三、《建軍大業》不應該被刪減修改

「公開信」中多次對《建軍大業》將革命歷史娛樂化表示不滿,並引用《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中電影片應予刪減修改的情形「電影片有下列情形,應刪剪修改:(一)曲解中華文明和中國歷史,嚴重違背歷史史實;...... 貶損革命領袖、英雄人物、重要歷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意指《建軍大業》符合該情形,應予刪減修改。該規定針對電影片的成片審查的標準。

1、電影片審查的標準

電影片審查制度為我國電影片審查制度之二,是在劇本(梗概)審查之後的成片審查。《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電影成片審查的主體、客體、程序,其標準應為第十六條及國務院電影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

根據《電影審查規定》,我國的電影片審查標準應為二元制——內容審查和技術審查。前者從合法性、意識形態等問題進行審查,後者從聲音、畫面質量等方面進行審查。「公開信」中引用的規定應為內容審查的標準。

閱讀《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六條、《電影管理規定》第三章,並不能找到公開信中「電影片有下列情形,應刪剪修改:(一)曲解中華文明和中國歷史,嚴重違背歷史史實;...... 貶損革命領袖、英雄人物、重要歷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的規定,此規定僅出現在《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中,即該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

2、《建軍大業》是否符合審查標準

根據「公開信」中援引的規則,葉大鷹等英烈後代主要認為該電影曲解中華文明和中國歷史,嚴重違背歷史史實;貶損革命領袖、英雄人物、重要歷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簡言之即曲解歷史、貶損英雄形象。其論據在於《建軍大業》的導演、演員、拍攝方式過於娛樂化。

首先,葉大鷹等人發表「公開信」時,電影尚未上映,其尚未觀影,便得出結論,難以使人信服。

其次,啟用「娛樂化」的導演、演員並不能證明電影曲解歷史、貶損英雄形象。判斷電影是否曲解歷史、貶損英雄形象需要通過電影內容進行全面的判斷,尚未觀影就僅憑導演、演員進行判斷,過於武斷,結論並不可信。

最後,進行電影審查的主體並非葉大鷹等英烈後代,而是電影審查機構。根據《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電影審查規定》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調整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電視劇立項及完成片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軍大業》此類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需要經省級黨委宣傳部和廣電部門認真初審並報領導小組審查。經領導小組審查通過,由國家廣電總局電影局書面通知送審單位,並負責對該片標準拷貝的技術審查。審查通過後,才可核發《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因此,7月25日「公開信」發表時,其所援引的規則的主體已經通過對《建軍大業》的電影審查工作了。若還不滿,則一方面是針對製片方,另一方面是針對電影審查機構工作失職了。

內參叔曰:

實際上,「公開信」並非偶然。前有「狼牙山五壯士」後人起訴雜誌社編輯侵犯名譽,亦有霍元甲後人將影片《霍元甲》訴至法院,近日的「微博之戰」並非個例。

一方面,《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明確保護英烈的名譽、姓名和人格利益,後者更是賦予英烈後代在遭受精神痛苦時起訴的權利。因此,電影創作應當以此為標準之一,避免對於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保障創作「安全」。

另一方面,英烈後代也應該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濫用權利。實際上,葉大鷹的微博多次以侮辱的言辭諷刺「小鮮肉」,是不是降低了他人的社會聲譽、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除此之外,英烈後代們要求知情同意的需要,會不會影響藝術創作的自由?為了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去侵犯或限制他人的權利,是否可取?

願此事成為契機,讓創作者更加尊重歷史人物,也讓名人後代更加理解藝術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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