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定義(一):權利的分離
信託是大英帝國在法律上對人類最大的貢獻。但令人吃驚的是,信託在法律上並沒有特別嚴格的定義,而是以特徵描述的方式存在與信託法之中。這也是信託脫胎於法官判例的一種反應,不是來源於法典,而是一種邊判邊定義的狀態。
中國是大陸法系。英國的法律在信託誕生的時候,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信託是衡平法的管轄範疇。有專門的衡平法院。關於信託誕生的背景裡面,我們會再詳細展開。這裡我只需要記住,中國是大陸法,傳統的大陸法沒有信託的概念,英國在開始的時候只有普通法,也沒有信託,只有衡平法院誕生了,信託才找到說理的地方。
那麼用一句最簡單的話來說,信託要說的是什麼道理呢?就是權利的分離,確切說是權和利分離了。在普通法或大陸法中,一個資產的所有人對資產擁有全部的決定的權利。比如我們左邊的圖示中看到的所有人-父親,對資產的權利包括了法定所有權,比如管理資產(如進行投資)甚至處置這個資產(比如賣掉),同時父親對這些資產擁有全部的受益權,包括收入(如房租),還有使用權(如住在這個房子裡面)。
有一天這位父親,資產的所有人,接受了你的建議,設立一個家族信託,並把資產贈予給了信託。於是我們看到權和利的分離。讓我們看PPT右邊的這個圖。這個時候,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不再屬於父親,而是受託人,比如說是CIL Trust。這個時候,對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不再是父親,而是受託人CIL Trust,這個時候,根據信託協議,受益權也不再是父親,而是母親和兒女,這裡我們看到了同樣的資產的權益被分割成了兩塊。這樣的分割有他歷史的背景,在今天仍然在家族財富的隱私、傳承和保全上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為什麼信託可以實現家族財富的隱私、傳承和保全,就需要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客戶都理解這裡所有權和受益權的分離,正是這種分離,那些威脅財富的人和因素麵對的將是受託人,而不是受益人,從而實現了隱私;正是這種分離,因為受託人不會死去,所以不會因為所有人的逝世造成資產的分割;正是因為這種分離,才讓原來財富所有者的風險與信託資產有效的隔離,從而實現了保全。
以上我們可以看到深刻的理解信託的通俗定義「所有權和受益權的分離」是與客戶探討財富結構痛點的開始。所以我們需要把「信託實現了所有權和受益權的分離」這句話記在心裡,並隨時能夠板書給客戶,並以此為起點與客戶深入探討家族財富的更深的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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