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接前一篇文章,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之後,即涉及財產的分割問題。本文將重點分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經常遇到的一些共性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1. 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制度不但要求締結婚姻時以及在婚姻存續期間應當遵循男女平等原則,同時要求離婚時也應當保障男女平等的原則,也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在沒有法定或意定的其他情況下,也應當遵循此項原則。不能歧視任何一方,尤其是不得歧視婦女,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在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男方經濟收入高於女方的情況較多。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2.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在雙方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條規定似乎與前述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有所衝突,但二者實為一般與特殊的關係,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適用於所有情況,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通常是需要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予以裁判,且該原則的適用仍受平等原則的約束,也就是僅能在適當範圍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規定此項原則有利於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通常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婚姻法更為注重保護子女的權益,這是由於父母的離婚會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學習帶來一定的影響,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這一原則意味著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3. 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

3. 前述三項原則是雙方無法通過協商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時,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時遵循的基本原則。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則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充分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另外,還有一條,給予補償的原則,該原則的適用前提是雙方約定了婚姻期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出軌可以凈身出戶嗎?

實踐中要做到凈身出戶基本不可能,除非對方同意。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僅包括以下情形: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見,出軌並非少分或不分的法定理由,更不可能導致凈身出戶的後果。

那麼出軌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也不一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包括: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只是出軌並未構成重婚或者未與他人構成同居,損害賠償不一定能夠得到支持。實務中,對重婚、同居等情形還存在難以舉證的問題。

在沒有證據證明前述情形時,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或者主張賠償責任等,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終看的還是證據,結合證據證明的事實,在遵循第一點所述的三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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