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生命健康誰做主? ——誰有權簽字同意患者進行手術

作者介紹:李永剛律師,專註於婚姻家事及經濟糾紛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有這樣一則笑話,說一個女子在進入產房準備生產前,她一臉嚴肅地給醫生說:「大夫,等下若有什麼不測,只能保大人或者保小孩的話,你一定不要管外面那幫混蛋說什麼,你一定要保我啊?!」

本是笑話,我們看後一笑了之,但聯想到身邊發生的一些事情,卻有點讓我們笑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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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8月31日,陝西榆林一孕婦由於生產前疼痛難忍,而家屬又堅決不同意剖宮產,在多次請求家屬同意進行剖宮產未果後,最終該孕婦墜樓身亡,兩條鮮活的生命就這樣消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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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9月23日,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一孕婦由於宮外孕導致體內大出血,急需手術治療。雖然患者本人同意手術,但是其丈夫卻不同意手術,要求到三亞進行治療。無奈之下,醫院最終選擇了報警,在警察到達醫院後,患者的丈夫意識到情況嚴重,才同意手術並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

這兩件事讓人們感到痛心的同時,也讓人們產生了思索和反思。身體和健康是自己的,難道自己還沒有選擇是否進行手術的權利嗎?不經過家屬的簽字同意,只有患者本人同意,難道就不能進行手術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分析下關於「手術簽字」的相關法律規定,看看一個人的身體和健康到底誰有權來決定。

一、 國務院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確定了雙簽字制度

1994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該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上述條款規定了手術的雙簽字制度,手術的進行不僅需要患者本人的同意,同時還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的同意並簽字。在一般情況下,患者和家屬的意見都會一致,手術就可以順利進行。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是否進行手術,患者和家屬的出發點未必會一致,利益也未必會一致。因此,就有可能出現患者和家屬對於是否進行手術存在不同的意見和分歧。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按照手術的雙簽字制度,手術是無法進行的。試想一下,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意識清楚的成年患者,在認真考慮手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後,願意通過手術來治療自己身患的疾病,但是,如果家屬不同意手術就無法進行。也就是說,一個人的生命和健康竟然自己都沒有辦法來做主,手術雙簽字的弊端顯而易見。

二、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侵權責任法》實質上修改了雙簽字制度

2010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侵權責任法》,該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裡,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況一般是指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患者的神智不清或者患者病情危重,告知患者實情將會嚴重打擊患者的心理,進而影響治療進程和效果。在上述情形中,患者進行手術需要取得患者近親屬的同意。除此之外,醫務人員為患者進行手術只需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即使患者的近親屬不同意手術,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也不會因此被追究賠償責任。

由於《侵權責任法》是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侵權責任法》的法律位階是高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因此,《侵權責任法》實質上已經明確修改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手術雙簽字制度。只要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識清楚,他就完全有權利根據醫務人員的建議,決定自己是否進行手術治療,而不必經過其近親屬的同意。

三、 在實踐中,醫院一般要求患者在手術前簽署的文件及解析

在進行手術前,醫院一般都會要求患者簽署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授權委託書以及其他的一些書面文件。手術同意書表示患者同意進行手術並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而麻醉在極端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患者死亡等嚴重後果,麻醉同意書則表示患者已經知悉麻醉可能帶來的風險,並同意接受麻醉。在手術進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一些事先無法預知的問題和狀況,而患者在手術過程中由於麻醉而意識不清,因此,需要患者在手術前簽署一份授權委託書,在手術中一旦出現特殊狀況時,授權其近親屬代替其選擇醫療和救治方案。

從法律上來說,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和授權委託書只要患者本人簽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實踐中,醫院往往會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親屬都要在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上簽名。醫院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規避手術可能帶來的風險,防範手術中不可預知的風險可能給醫院和醫務人員帶來的麻煩和糾紛。

在陝西榆林孕婦跳樓身亡的事例中,其實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只要孕婦本人同意進行剖宮產,醫院就可以進行手術,而不必非得經過孕婦家屬的同意。但是,如果沒有徵得孕婦家屬的同意而進行剖宮產,那麼一旦在手術過程中出現不可控的意外,即使醫務人員在手術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但孕婦的家屬一定會要求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責任。即使孕婦家屬的要求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他們也可能會通過採用醫鬧等極端方式要求醫院進行賠償。就是出於規避上述風險的考慮,醫院在孕婦要求,但孕婦家屬不同意的情況下就不願意給孕婦進行剖宮產。醫院覺得,孕婦疼就忍忍了,生孩子的都一樣,也不會出什麼大問題。但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孕婦疼痛難忍,最終竟然墜樓身亡。因此,醫院原本是擔心出現糾紛而不給孕婦進行剖宮產,結果卻因為孕婦的意外身亡使醫院陷入了一個更大的麻煩,醫院和婦產科的領導均因此被免職,該事件還在進一步的處理當中。假如醫院能夠預知這樣的結局,那麼在患者同意剖宮產,但患者家屬不同意手術的情況下,醫院也一定會選擇給患者做手術。

相比之下,海南樂東的孕婦就幸運多了。醫務人員確信自己的判斷,認為孕婦情況緊急,若不及時手術就會有生命危險。因此,醫務人員在患者同意手術,但患者丈夫不同意的情況下,無奈選擇了報警。在意識到情況的嚴重性後,孕婦的丈夫最終同意手術,而及時地手術也把該孕婦從死亡線上拉了回來。在這裡我們要感謝醫務人員以救死扶傷為使命的高尚醫德,也由衷地佩服醫務人員精準的判斷和高超的技術。但從另一方面來講,醫院堅持對孕婦進行手術治療其中也有規避風險的考量。不同於陝西榆林的孕婦,該孕婦面臨著現實的、緊迫的生命危險,如果由於該孕婦丈夫的不同意和阻撓而無法手術,該孕婦幾乎肯定面臨著必死的結果。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該孕婦的父母及其他娘家人很可能會要求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在情況緊急,並且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醫務人員是可以給患者進行手術的。即使存在孕婦丈夫不同意和阻撓手術的情形,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醫院的責任。因此,同時出於救死扶傷和規避風險的考慮,醫務人員堅持該孕婦必須進行手術。

假如該孕婦並沒有面臨著緊迫的生命危險,那麼在該孕婦丈夫不同意的情況下,醫院還會堅持手術,使自己可能陷入由於手術中不可預知的風險而帶來的麻煩之中嗎?

可以看出,在手術前醫院不僅要求患者本人同意,往往還會要求患者的家屬同意,這從根本上來說都是為了規避風險,出於保護自我的目的。這其實無可厚非,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種做法卻有可能傷害到患者本人的利益,危害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四、 完善立法,明細責任,進一步明確手術的簽字制度

《侵權責任法》中雖然規定手術前只需要徵得患者的同意,但《侵權責任法》作為事後法,其只是表明醫務人員這樣做了,事後就不會被追責,而並非是事前對醫務人員的行為作出的規範。

有專家認為,《執業醫師法》第26條已經修改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手術雙簽字制度。該26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我個人認為,該條款僅僅規定了患者及其家屬享有的知情權,並沒有直接涉及到手術的簽字制度。

因此,為了進一步明確手術中的簽字制度,有必要在相關的醫事法律中增加相應的條款,明確患者本人對是否進行手術具有決定權,在患者和家屬關於是否進行手術存在意見分歧時,應該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見。只有明確醫務人員在手術前應該遵守的規範,才能夠打消醫務人員在手術前的顧慮,避免手術後產生本可避免的糾紛,進而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利益。

律師寄語

誠然,在中國這樣一個家庭觀念很重的社會裡,一個人選擇做手術,他的家屬要和患者一起面對著其中可能帶來的種種不確定風險。因此,患者在決定進行手術前一定要徵求家屬的意見,儘可能同家屬就是否手術達成一致。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只要患者是意識清楚的成年人,醫務人員就應該最終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見。在一個以人為本和尊重人的社會裡,人們應該享有對自己生命健康的選擇和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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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李永剛律師,北大法學院法律碩士,前軍隊某部法律顧問,現為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廣州王幼柏律師律師團隊核心律師,專註於婚姻家事及經濟糾紛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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