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隔壁老王養了十幾年兒子,能要賠償嗎?
隔壁老王的笑話聽得多了,但 今天要說的事情卻真正發生了,還是一件悲催的事情。
陳某(男)與 趙某(女)於1999年2月結婚,2001年生下一子小陳。陳某對小陳疼愛有加。隨著小陳的長大,周邊的朋友和親戚就開玩笑地說小陳不象陳某,倒是象隔壁的老王呢。陳某對此並沒有懷疑,但在一次意外的情況下,得知小陳的血型為B型。而自己與趙某均是A型,遂認定小陳並非自己親生的。陳某對趙某一再追問,趙某才承認與隔壁王某在一次同村婚宴上酒後發生了關係,恰恰此時陳某外出未歸。趙某心中有愧,一直未與王某和陳某提起。王某對其與趙某有一小孩的事情完全不知情。陳某決定與趙某離婚,同時欲起訴,索要賠償。那麼問題來了,陳某能要求賠償嗎?
在這類案件中,主要常見的一種是將夫妻另一方作為被告起訴,主張自己與孩子不存在親子關係,同時對方有過錯,要求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還有一類比較少見即將親生父親作為被告起訴,主張對方與孩子存在親子關係,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由於第二類要證明被告與孩子存在親子關係,在取證方面難度非常大,如被告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就無法查明事實。由於原被告不是夫妻關係,確認親子關係不能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推定原則。所以我們以第一類為例,來講一下賠償問題。
查看已有裁判文書,對現有的法院判決進行梳理,可以看出來關於賠償的訴訟請求主要是兩類,一類是返還撫養費、一類是精神損害賠償。那麼法院會支持上述的訴訟請求嗎?
1、關於撫養費問題:如果能證實原告孩子與原告無親子關係(出具親子鑒定報告、被告認可),那麼返還撫養費是支持的。如原告不是父親,則沒有撫養義務,則無須支付撫養費。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2、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被告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德、有違夫妻之間忠實義務,對原告構成侵權,對原告精神造成一定傷害。結合被告侵權的情節、後果,法院可酌情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般不超過5萬元。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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