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個稅避稅方法並不安全,本質上違法】

一、知乎上有很多避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其實誤導了納稅人和財務人員

比如,在上海,為了給股東和高管發獎金不交個稅,企業A將一筆錢支付到這些股東和高管個人註冊成立的若干個人獨資公司,個獨公司給A開發票,在企業支付工資環節降低了個人所得稅。但在下一個環節,即這些個人獨資企業也是要交個稅的,是按「個體工商戶」交個稅的,那麼這些假運作的真企業去那裡弄成本呢?無非是買發票嘍!買發票虛列成本不違法嗎?當然,現實中有些城市的個獨企業是按核定徵收的,因此這種方法與所在地的地稅征管是聯繫在一起的。

上海是重商主義的城市,政府不怎麼逼企業。換個城市,比如北京,公司無論怎樣向外支付,都可以通過審計和稅務稽查,完全可以查得水落石出,我們在實踐中查出來很多這樣的企業都要補個稅、交滯納金和罰款,偷雞不成蝕把米。

二、上述方法的本質是:通過各種方式由企業向外支付一大筆錢,再拐個彎兒給個人發獎金,表現為:

讓員工提供發票領取工資獎金的全部和部分;

支付給外面的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再以貨幣或實物的方式發給員工;

支付給由股東或高管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 …

三、這種方法違法體現在:支付方沒有真實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2011年修訂)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結論:有效的避稅方法在設計時要經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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