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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豈能在「變通」中復活

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後,向11個省、區、市地方人大常委會發出《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地方性法規的研究意見》,要求各地對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廢止。然而,一些地方實施的「著名商標」制度,被全國人大「叫停」半年至今,仍在整改中「變通」繼續認定。

實際上,實施20多年的「著名商標」制度,因缺乏上位法依據、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等問題一度備受詬病。也因此,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繼續保留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弊大於利,地方立法不應再為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提供依據,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應適時廢止。

但是,「著名商標」卻在「變通」中復活於世。比如,清理和整改不徹底,甚至有的地方「換名頭」繼續評。比如,3月1日,廣東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布《關於開展2018年度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通知》;安徽也有類似做法。這種「變通」充其量是認定主體轉變為行業協會。

其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7年4月就作出暫停著名商標行政認定的工作部署。而這也是發揮企業作為商標品牌建設的主體作用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使市場和消費者成為品牌價值的最終裁判者,更可有效規避政府評選認定著名商標、知名商標方式中存在的「越位」問題及相應風險。

誠如專家所言,行業協會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同時擔任評審委員會成員,「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實際是同一撥人」。由此不難想見,評定的公信力必然容易受到影響,公眾對政府部門監管的公正性也會產生疑問。從本質而言,著名商標終歸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因此它沒有「存活」的必要,更須謹防其通過變通實現「復活」。

更何況,於企業而言,要想在市場中立足,並實現長久繁榮,未必需要靠「著名商標」來標榜自己。西安「電纜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證,涉事電纜就曾被評為「陝西省著名商標」。企業最好的「商標」歸根到底是依法誠信經營,是質量過硬的產品,更是心貼心的售後服務……背離這些,一切華而不實的光環,只能是坑人害己「玩意兒」。(來源:揚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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