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訴離婚是否還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婚姻200問|003
我們知道,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如果原告沒有新情況和新理由的,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必須等到6個月後再提起訴訟,那麼,如果第二次起訴後法院仍然不判離的,那麼第三次起訴時是否要受6個月時間的限制?
答案是:是的。目前法律還沒有規定說第三次起訴就不受限制了的。
法律依據一:《民事訴訟法》(2017年)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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