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期:《正義依然無盡——「安徽五周殺人冤案」的啟示》

我同全國各地的民眾一樣,近期非常關心「安徽五周殺人冤案」。看了這個案件的相關報道以後,我的內心非常沉重、難受。身為一個法律人,看到這樣的案件不斷出現,不斷地刷新我們法律人的想像力,不斷地突破我們所能相信的各種底線,內心非常複雜。我要再一次向劉靜潔律師及本案其他律師團隊致以個人由衷的敬意。接下來,我主要談談五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這次冤假錯案的平反,應當讓我們國家的最高決策層認識到,律師是這個國家必不可少的一支健康力量,是整個國家發展進步、長治久安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建設性力量。這個案件應當讓國家高層對律師作用、律師隊伍有一個重新的評估和認識。大家可以想一想,這樣一個冤假錯案長期得不到平反,對於家屬、律師而言,如何讓他們對這個國家的法治保持信心?如果一個國家到處都是冤假錯案,到處都是司法不公,卻沒有任何矯正和救濟機制,這個國家能持續穩定嗎?律師在單個案件上也許是站在公權力的對立面,站在政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對立面,甚至有時候站在法院的對立面,但是不要忘了,律師唯一的武器是法律,唯一的工作方式是語言說服,唯一的功效在於幫助公民自我防衛。如果律師的工作是有效的,他一定是在幫助落實這個國家的法律,幫助這個國家伸張正義。而這,從根本上不正是利國利民的好事嗎?

第二,幾乎所有冤假錯案都會出現刑訊逼供的問題。安徽五周殺人冤案發生在21年前,那個時候的刑訊逼供總體而言比現在嚴重許多。通過這麼多年努力,應當說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刑訊逼供的成分確實降低了很多。但是,我也可以同樣負責任的告訴大家,以我做刑辯律師的經歷來看,刑訊逼供、騙供、誘供遠未絕跡。我在蘇州做過七年檢察官,在上海做了四年刑辯律師。應當說上海、蘇州都是我們國家法治比較發達、法治水平相對較高的地方,但在這些地方同樣存在非法取證。不過現在的方式和以前不一樣了,一般不會直接有肢體接觸或者直接毆打,現在更多的是威脅、疲勞審訊、誘供、騙供等。例如威脅說抓你的家屬,供認後給你減輕處理或者取保候審等,用諸如這樣的方式獲取了非常多的虛假供述。一方面是偵查階段的非法取證沒有絕跡,虛假供述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是以口供為主要定案依據的現狀沒有改變,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尚未形成。更要命的是,檢察機關、法院通常對公安的取證懷有一種不設防的信任感,這種信任有時候讓我們律師感到可怕。我作為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或者在和證人做核實的時候,他們會告訴我當時做出不真實口供或者證言的原因,因為辦案人員給他們承諾,說講完了就沒事了,如果不講就會查一些別的東西,以此來威脅他們。這些威脅或者引誘很難留下痕迹,很難拿到證據,因此檢察官、法官一般不會採信。現在許多公檢法的人員,特別是法檢人員,甚至認為冤假錯案已經是過去式了,甚至有人認為冤假錯案是維持社會秩序必須付出的代價。此種錯誤認識,如果得不到廓清,後果會相當嚴重。

關於排除非法證據,我反覆強調一個觀點,那就是公檢法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時候應當允許律師在場。這個制度可以把絕大部分刑訊逼供、騙供誘供消滅掉。這在許多國家都是通行的做法,我相信其他國家能做到的,我們國家也能做到。而且這不需要錄音錄像,成本很低。

第三,討論無罪推定和疑罪從輕的問題。關於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這幾年不斷在說,每個人都耳熟能詳,但為什麼卻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疑罪從輕?我們在澎湃關於五周案的一篇報道中看得很真切。當時發回重審的時候,合議庭形成兩派意見:一派認為應當宣告無罪,一派說還是有證據證明他涉嫌犯罪的,如果放了等於縱容了犯罪。我曾經也做過公訴人,坦率說體制內很多人都有這種觀點,他們認為雖然證據不夠,但可能是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畢竟證據永遠是事後收集的。例如在五周案中,公安找不到殺人的兇器,就在原審被告人家裡廚房拿一把菜刀。但這沒法證明那就是殺人用的菜刀啊,誰家裡沒有菜刀?並且原審被告人口供之間相互矛盾,口供本身不穩定,證人證言之間也有矛盾,但合議庭認為有部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可能涉嫌犯罪,他們內心會認為這是人命關天的案子,萬一把殺人的人給錯放了怎麼辦?因此他們內心很恐懼。其實我們國家很多法律人並沒有真正明白一個道理,就是為什麼要堅持疑罪從無而不是疑罪從輕?我前幾天在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做了一個講座,我當時就提出一句話:天下無冤遠比天下無賊有價值。我們的《刑法》通過一整套國家機器去懲治兇手、伸張正義,這當然是必要的。但問題是,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是預防犯罪。靠什麼去預防犯罪?靠均等的財富分配機制、高素質的教育、暢通的表達渠道和司法制度的公正,這才是最根本的途徑。沒有社會是完美的,一定會有漏網之魚,社會發展得再好還是會有人去犯罪,這個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我們有一整套制約犯罪的手段,比如全國統一的身份查控系統、指紋系統、日益強大的偵查科技、無處不在的監控探頭等。如果一個人計劃實施犯罪,那麼他將受到無處不在的制約,所以單個人犯罪所能造成的危害終究是小的。但是如果脫離了證據,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隨便抓人,一旦這個突破了,那麼作惡的就不是個人了,而是一整套國家機器。相對於單個個體實施的犯罪而言,不受控制的權力、脫離證據的法治才是真正的社會殺手。脫離證據可以刑訊逼供、屈打成招,從理論上講,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冤假錯案的犧牲品。正義如果在一個地方守不住,全線就會崩潰、坍塌。寧可錯放一百,也不能誤殺一個。如果被釋放的人是真兇,那麼應該做檢討的是法網為什麼不夠嚴密?為什麼不能通過各種渠道去收集足夠的證據?稍一比較就知道,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地方犯罪率往往越低,恰恰是那些嚴刑峻法、不講法治的地方,它的犯罪率卻反而越高。

第四,接下來說申訴的問題,這個案子蒙冤了21年才平反,而承辦法官說當年就知道是冤案。這太可怕了。我們經常說這是遲到的正義,遲到的正義比沒有正義要好。近年來國家最高層對平反冤假錯案相當重視,有一大批常年得不到解決的案件相繼得到了平反。應該說這是一個進步,我們必須給予肯定。但是這個申訴案子當中同樣暴露出很多問題,例如司法機關的冷漠、不負責任,長年申訴不被重視,甚至反過來要求申訴人或者其代理律師拿出無罪證據。這種做法不是安徽獨有的,是全國所有申訴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判決生效以後如果要申訴,司法機關把舉證責任倒置過來了,要求申訴人舉證。可是申訴人怎麼舉證?他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無法取證,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又受到極大的局限,我們國家又不承認私家偵探。在中國,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是很小的,受到種種看得見、看不見的因素的制約。絕大多數刑事律師都是不願意調查取證的,尤其是關於口供的證據,因為風險太大。讓申訴人拿出證據來證明其沒有作案、證明當年系錯判是很難的,也是違背《刑訴法》規定的。

我們應該怎麼去界定冤假錯案?當年案子判決的時候,如果判決依據的證據體系達不到當時法律規定的證明要求,那麼就是冤假錯案。申訴人只要證明當時的判決是在證據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作出的即可。可能很多人又會說,雖然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你是兇手,但不代表你就是清白的,你事實上就是兇手。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案。念斌最後即便被法院判決無罪,但公安又對其進行繼續偵查,繼續把他鎖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對其限制出境。一個人到底有沒有犯罪,只有上帝知道。我們人靠什麼去做判斷?我們只能靠證據。沒有證據證明一個人殺了人,那他就是沒殺人。不存在法律宣告無罪,而實質上他仍然有罪的說法,因為那樣的說法本身就是反法治的。我們所有局外人包括司法機關在證據之外無法也不應該做任何判斷。

第五,談談冤假錯案追責的問題。本案五名蒙冤者在被當庭宣告無罪後表示寧願不要國家賠償也要追責,這又是一個沉重的話題。我前幾天發了一條微博,認為本案應當立即啟動問責程序。本案涉及抓捕證人,威脅要抓捕律師,對原審被告人進行刑訊逼供等問題。雖然判決書沒有認定刑訊逼供,但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常識。如果沒有被刑訊逼供,一個沒有殺人的人怎麼會承認自己殺人了呢?實踐中,如果一個案件中證人證言改變了,公安機關就會懷疑是否是律師在中間做小動作,要把律師以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抓起來。但是,本案中那些公然刑訊逼供的,公然讓證人作偽證的,公然威脅抓捕律師的人反而沒有被追責。追責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沒辦法的辦法。我們通過追責去警告、阻止其他的後來人繼續做這樣的事情。冤案平反難,但錯案追責卻比平反冤假錯案更難。這顯然不正常。

安徽五周殺人冤案的平反,多虧了媒體的報道。現在,媒體關於個案報道的要求是越來越嚴格了,很多地方都要求媒體在法院、檢察院對案件再審立案之前不能報道,理由是要尊重法院生效判決。媒體在法院、檢察院再審立案之後報道那叫錦上添花,在再審立案之前報道那叫雪中送炭。我個人不贊同以尊重生效判決權威為由不允許媒體報道的這種觀點。所有法院生效判決的效力有兩種,一種是法律上的效力,一種是人心上的效力。如果判決不能讓人信服,即使判決在法律上生效了,也並不能增強司法的公信力。真正的司法權威建立在人心之上,所以適當的媒體報道應當允許甚至鼓勵。而且站在實體公正、糾正冤假錯案的角度上講,媒體監督和公眾討論也是非常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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