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還款期限債權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對於自然人或者法人、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款,由於有時候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係,常常未約定還款期限,從而在借款人時運不濟或其他原因還不上借款時,出借人會採取法律手段主張權利,而借款人常常會以訴訟時效經過為由抗辯,此時就得弄清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起算,否則就不知道借款人的抗辯是否成立。那無還款期限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呢?

出借人一般會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主張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也即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未約定還款期限,而還款期限又不能根據交易習慣或者借款合同目的確定的,借款人應當在出借人催款後的合理期限內還款(一般15天就夠了)。合理期限屆滿,借款人未還款的,就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此時就是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而借款人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複》(法復<1994>3號)作為抗辯,認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債權人將借款匯入債務人賬戶之日起起算。

那借款人和出借人誰說得更在理呢?本文認為,雖然法復<1994>3號規定了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款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但是該批複的案情是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也就是說此時供方的債權在需方出具欠條之日起就已經受到了侵害,而債權受到侵害正是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之一,因此法復<1994>3號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前述借款人與出借人。所以,借款人與出借人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應自債權受到損害並知道義務人之日起起算,即本文支持出借人的觀點。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複》(法復<1994>3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裁判案例:

在(2015)鄂民終字第01585號判決中,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借款並未約定還款期限,被上訴人范可隨時向上訴人主張還款,故不存在訴訟時效經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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