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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人一定要知道的兩大刑事罪

「我走上工作崗位才兩年,人生才剛起步,無法承受、背負一個犯罪分子的罪名羞恥地生活下去。

如果真被判處有罪,犯罪的污名將影響我一輩子的名聲和前途,這些本不應承受的代價是我和我的家庭無法接受的。」

一審被判緩刑的安全員蔡某陳述自己的上訴理由,並請求法庭判其「無罪」

龍崗區南灣第五回收站的一處鐵皮棚屋發生大火,造成4人死亡.

事發後,6名相關事故責任人被法院一審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刑。


老徐的前老闆,經常調侃HSE職業,拿著賣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

雖然是句玩笑話,但側面反映了HSE所處的尷尬境地.

所得薪酬不多,卻承擔了較高的法律風險.

蠻多新手HSE.

對此一無所知,完全沒意識到HSE工作的風險;

甚至摸著石頭過河,一不小心就掉坑裡.

今天老徐就跟大家一起扒一扒,HSE路上的那些坑.

1.HSE路上的罪刑

安全生產領域的刑事罪責一共有七種(如下圖??);

涉及HSE,總經理,勞動者和危險品管理者等人員.

但HSE人員最常面臨的挑戰,是以下這兩種:

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事故罪.

入罪條件都提到了『重大傷亡事故』

兩高司法是這麼解釋的.

原則上,以死亡1人、重傷3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舉個栗子??

秦某,系X市煙花爆竹產銷公司煙花工區主任、兼職安全員,全面負責煙花工區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

秦某到煙花工區封口間檢查,發現自動裝藥線裝葯機有機械故障隱患,而未按規章規定責令工人斷電停機,停止作業。

煙花工區自動化裝葯機因藥物相互摩擦發生爆炸,造成工人孫某當場死亡,趙某在醫院醫治無效死亡,工人曹某、魏某二人受傷,且魏某已傷殘。

法院認為,秦某系煙花生產、作業中負有組織、指揮及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在煙花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造成兩死兩傷,應認定為刑法第134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很明顯,這個兩死兩傷的事故,已經達到兩高司法規定入罪的標準;

再看犯罪嫌疑人本身,系工區主任和兼職安全員,負有 "直接管理責任" 與"安全管理責任"雙重職責.

法院判決依據是很明確的

『在煙花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也就是說,沒有履行好「直接管理責任」這一職責,而被入刑.

再說重大勞動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是指用於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各種設施、設備,如防護網、緊急逃生通道等.

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是指保障勞動者作業必不可少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措施,如用於防毒、防爆、防火、通風等用品和措施等.

也有對應的案例.

某工地施工過程中,因塔吊所吊灰罐脫落,致被害人劉某被當場砸死。

經查,發生事故的塔吊的吊鉤保險裝置已損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塔吊操作員魏某、指揮員張某甲、工地安全員康某甲明知吊鉤保險裝置失效,進行作業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但三人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了灰罐脫落致使劉某乙當場死亡。

法院認為,安全員康某作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能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存在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排除,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塔吊司機魏某、指揮張某被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最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在於

前者關註:安全設施/安全生產條件的直接負責人是否起到了監督和落實的職責.

後者關註:生產過程中,是否有遵守安全規章制度?

2. HSE 人如何避免入獄呢?

其實避免入獄的方法,已經寫在<安全生產法>里了,把第22條列出的七項規定貫徹到位,大可不必擔心.

  1.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 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5. 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 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7.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我們回到第一個案例.

如果秦某是專職安全員,秦某應當承擔入刑的責任么?

事實上不應當承擔入刑的責任,因為引發事故的是「違反規定」,而非「未制定本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

至於第二個案例,工地安全員康某,因為「未及時排除事故隱患」而判刑.

那麼問題來了,是不是只要HSE沒有履行好以上列出的七條職責,發生了事故,HSE就會被判刑?

答案是:肯定的.

HSE可不可以把以上職責授權給別人?

完全可以

像在企業裡面,吊機的檢查,其實更多是吊車司機,或工程機修人員在負責.

如果HSE能在公司安全制度里規定:吊車司機/機修人員是吊鉤檢查的負責人,並明確檢查頻率,檢查項目,檢查記錄,以及異常處理等,且落實到現場.

那麼司機/機修沒有履行好這項責任的話,就會為此而承擔責任了,而不是並不操作這些設備的HSE.

講到這裡,或許有些人已經領悟到了HSE的保命原則.

主動明確各自職責

特別是高風險作業

一定要在你們的安全規章制度里明確下來,各自負有哪些職責?

一定不要把所有職責都攬到HSE自己身上,而是根據業務的歸屬,確定各自負責人的職責.

像登高作業,HSE不光要在作業前,認真檢查現場是否遵守規定;

也要在制度里明確,施工負責人負責檢查現場的安全,並保障現場的安全條件和操作;施工人員應作業前,檢查機具和防護用品的完好程度,並保障正確使用.

HSE才不會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同時,又能妥善保存各種記錄和證據的話,就不會發生這種慘劇啦.

PS:有興趣的知友,可以來我的公眾號『 HSE之路 』聊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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