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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給小三的打胎費可以要回來嗎?

老公給小三的打胎費可以要回來嗎?

案例:

原告:李某。

被告:賈某。

第三人:王某(李某與王某系夫妻關係)。

原告李某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人民幣150000元,並支付利息(從2016年9月12日起至付清止,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第三人系夫妻關係。原告通過銀行查得,2016年9月12日第三人分三次向被告轉款150000元。被告和第三人對此說法不一,又沒有相關證據佐證。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該筆款項,被告予以拒絕。原告認為被告取得該筆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返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予支持。

法院認定事實:根據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訴稱、辯和陳述,本案第三人於2016年9月12日向被告轉款150000元為無爭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有爭議的事實為:第三人向被告給付該150000元是被告向其借貸的款項還是支付給被告「打胎」的補償費?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提出了以下證據:1、被告與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22頁,內容反映了被告幾次為第三人「打胎」及第三人向被告給付150000元補償費的過程;2、2016年9月8日被告以「王XX」的化名在綿陽市涪城區婦幼保健院所作的檢查報告單;3、第三人與被告的簡訊聊天記錄;4、第三人與被告和其共同的朋友「彭XX」的聊天記錄,內容反映了被告三次為第三人「打胎」;5、證人賀XX的證言。原告及第三人對被告所提出的證據均提出否定的質證意見。綜合被告所舉證據及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與被告陳述的事實相吻合,本院對被告主張第三人向其轉帳150000元系支付其按第三人要求「打胎」而獲得的補償費的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按照第三人的要求對二人婚外懷孕行中止妊娠手術能否成為其從第三人處取得屬於第三人與原告共有的財產的合法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除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或按照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的情形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審理過程中無證據證明第三人王某向被告賈某給付的150000元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情形,歸第三人王某個人所有,故基於原告與第三人具有夫妻身份關係,該150000元應認定為原告與第三人的共同財產。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原告與第三人對該150000元為共同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第三人王某向被告賈某給付150000元,未經作為共有人的原告李某的同意,該處分行為無效,依照該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原告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被第三人擅自處分的150000元。被告為反駁原告的返還主張,提出該150000元系第三人因被告兩次為其「打胎」而向被告所作的補償,故其取得150000元款項具有合法根據。如前所述,因第三人處分的是原告與第三人的共有財產,被告所提抗辯理由明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所規定的善意取得條件,故不能對抗該150000元共有人之一的原告的返還請求權。至於作為該150000元另一共有人的第三人應否向原告補償,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為此,對被告的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50000元,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佔有不當利益期間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苦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支付佔有不當利益期間取得的原物所生的孳息,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以被告賈某佔有的不當得利150000元為基數從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該款返還之日止的利息為限予以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以後發生類似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根據梳理判例顯示,實踐中此類案件多適用物權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適用《物權法》時,通常都是採用第106條中的「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過錯方的贈與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因原告不予追認而導致處分行為無效,作為財產所有權人的原告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且因為過錯方贈與時沒有支付對價,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

而《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僅規定共同共有處分的一般原則,而夫妻共有關係的形成是基於婚姻法,因此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共同財產的處分首先應當受婚姻法的調整。

對於返還財產的數額,因夫妻雙方沒有選擇其他財產制度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份額。故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該贈與行為全部無效。所以原告向第三者主張返還的為全部財產,而非一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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