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治
咱前面說過,在我們的家族倫理及德行體系中,嚴重敗壞德行和亂倫者以及亂倫關係所產生的後代將會被剝奪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財產並遭到驅逐,涉及犯罪的再移交衙門審理關押,在某些國法難於有效管轄的偏遠地區甚至會被直接處死。儘管嚴格說來生殺大權不得擅自執行,但其實在早期和後來的某些蠻荒地區,被家族驅逐跟被判死刑基本沒什麼區別,那些人絕大多數會在人們的疏遠和冷落中慢慢消失,或者為生存繼續行非法之事,最終鋃鐺入獄。僅僅因行為不檢釀出禍端或是個性古怪難以與家人和睦相處就可能失去生命,在你們眼裡不可思議的事情卻是那時的現實情況,如此嚴酷的倫理德行規定為以後禮法演變成禮教奠定了基礎,這對我們來說也是不得已的選擇,畢竟我們不能強行要求一個家族在接受德行不合格的成員的同時還要保持自身德行,那樣等於變相否定了德行體系。如果有人無法友好地對待別人,別人自然可以拒絕與他交往,至於拒絕交往之後那人會有性命之虞,只能說那是他咎由自取,「慈悲」之類的說法是在佛教傳入後才有的,我們早期對品行惡劣者沒有慈悲可講。此外按理說孩子是無辜的,亂倫關係所產生的後代也是無辜的,可是當一種行為被認定為是惡劣的、不能允許發生的同時,卻說這種行為的後果是應該得到包容和接受的,那我們又是為什麼要反對那種行為的呢?亂倫關係的後代是亂倫行為的主要後果,也是導致血緣家族關係混亂的主要原因,我們沒有遺傳學知識,嚴禁亂倫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家族關係的混亂,孩子確實是無辜的,但不是所有的孩子天生都應該被一個家族接受,倘若此孩子的存在對家族的正常關係構成了威脅和破壞,那麼該家族有理由拒絕接受其作為家族成員。當然,假如亂倫關係的後代能夠順利長大成人,並且通過自己的德行表現贏得人們的尊重,或者加入某個意志的家族,又或者通過合乎倫理的婚姻成為某個血緣家族的成員,那麼他是可以重新融入社會的。不過,早期被家族驅逐的成人都很難在艱苦的環境中存活下去,何況孩子。
沒有家族歸屬的人相當於沒有合法的社會身份,這個「社會身份」可以類比你們的「公民資格」或「國籍、戶籍」,我們那時雖然不存在任何針對個人的普遍性社會保障制度,可總得有一個認定百姓身份的方式,這方式就是依託家族關係建立的,主要是血緣家族,穩定的意志家族(如享有盛名的學派和長期共同生活的鄉黨)也可以作為認定依據。對百姓身份的認定主要用於案件審理以及救災時的物資發放等場合,即是說沒有家族歸屬的人甚至可能無法報案和領取救災物品,失德者不受國家政權保護,不作為百姓看待。可見就算不被國法懲處,家族對個人的驅逐也是非常致命的,有時這種致命性會累及一些因家族貧困而外出流浪,說不清楚或難以證明自己社會身份的人,造成對百姓身份的誤判。德行體系幾乎全由民間家族執行,在維護社會微觀秩序方面作用很大,有效降低了當時國家的司法成本和治理難度,既作為國法的補充,又是獨立於國法的民間自治規則。受到國法制裁者不一定會被家族驅逐,遭家族驅逐者也不一定是違反了國法,只是國法會優先得到執行。
漢朝政權的穩固令國家平定、治安狀況良好,社會的繁榮富裕也使民間的生活環境大大改善,即使是遭到家族驅逐的人們也相應得到了更多重新來過的機會。跟之前的時代相比,漢朝的商業和民間經濟活動豐富了許多,除房屋、田產之外,金錢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自商末周初開始出現以物易物的交換,至春秋戰國時代地方政權發行金屬貨幣,再到秦朝統一全國貨幣,漢朝絲綢之路開通後,朝廷主導下的陸路國際貿易已然起步,國內的各種手工業製品、少量的農畜產品買賣自然也很興旺。早期被家族驅逐的人難以生存,主要就是因為離開了家族集體居住的房舍、耕種的田地之後,個人就只能依靠狩獵野生動物過著茹毛飲血的生活了,生存能力稍微差一點的人根本就活不下去。可在漢朝,情況大為改觀,首先金錢已經可以承擔起作為生活資料的功能,劣跡斑斑、難為家族所容之人可以私藏或攜帶一些不屬於家族共同財產的私人錢財被轟出家門,可以購買些捕獵工具,至少短期生活有了著落,而且由於社會治安狀況穩定,也不會像春秋戰國時代那樣經常遇到亂軍搶劫;其次隨著整體生產水平的提升,某些行業或家族會普遍出現缺少勞動力的現象,被自己家族驅逐者若有機會也可以接受他們的僱傭成為手工藝人或大戶人家的僕人;最不濟的也能靠乞討維生——乞丐在更早的時候就有,大多也不是因德行惡劣遭家族驅逐者,只是人們的生活越有富餘,乞丐們便更有可能得到施捨。
說明一點,家僕和長短工以及奴、婢是不同的,家僕或僕人屬於非血緣的本家族成員,長短工和佃農屬於用勞力清償債務的非本家族人員,奴和婢則是屬於犯有重大過錯需要向本家族贖罪的人員。其中家僕的地位相對較高,基本與家族中血緣關係較疏遠的本族人同等,儘管通常沒有像家族核心成員那樣參與家族決策的資格,但還是可以就家族事務發言的。長短工及佃農完全是另外一個家族的成員,他們與本家族的關係僅限於債務關係。奴和婢就像是民間自治中的「勞教」人員,他們大多是因為債務違約或別的什麼嚴重過失而到本家族贖罪的人,既然是戴罪之身,其人身會受到一些限制,地位和遭驅逐者不相上下。不過,朝廷和衙門有權赦免奴才、婢女們的罪過,並要求各家族提高他們的待遇和地位,但朝廷和衙門卻無權解除長短工或是僕人與主要家族之間的關係,除非那個主要家族犯下了違背國法的相關罪行——例如試圖將僕人們訓練成私人軍隊。
可見,成為大戶僱傭的僕人和成為某行業學徒一樣,都相當於加入了某個意志家族,也就相當於再次進入了社會,獲得了合法的百姓身份。這種相對容易的再入社會其實是對德行監督體制的削弱,好在這種削弱是能夠容忍的,畢竟在德行監督削弱的同時意味著社會整體實力的增強,對失德者的寬容度得到了自然提升,人們生活的自由度也相應更大了。
對了,還有一件事情有必要指出,就是你們中的一些人主張把寵物貓、狗當成家庭成員的這回事,在我們那時的社會倫理中是不能給予支持的。個人對寵物的飼養和情感投入是個人的事情,只要不妨礙、騷擾到他人,別人就沒理由干涉,並且作為一種特殊的畜生,規定對惡意傷害或盜竊別人寵物者進行適當的從重處罰也算合情合理。可是,我們的家庭是依附於家族存在的,把寵物當成家庭成員即等於拿它當家族成員看待,這是絕對沒道理的。因為其一寵物不可能與人存在血緣關係,其二寵物的意志表現也根本不能與人相提並論,為寵物爭取社會地位是對王道信仰所提倡的人本主義立場的違背,家族是人的社會組織,任何畜生不能成為其中一員,否則就是對人的污辱。沒錯,俺是說過我們沒有種族歧視的概念,哪怕對方是妖仙精怪,只要能遵守德行,我們就可以與之和平共存,但「和平共存」不意味著我們一定會給予其與我們自己一樣的社會地位,只是說我們願意保證不會去主動地傷害、奴役它們,至於它們是否願意跟我們有更多的交往合作甚至在我們的社會中佔有某種地位,可以視具體情況需要進行安排或者通過協商決定。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那個前提:「能遵守德行」,這前提意味著對方必須要有能力自覺地表述自己的思想和要求,以及用自主的行動證明自己的表述是可信賴的(比如按照其思想滿足所有要求後,其能夠兌現承諾或驗證其對事物發展的預測),用我們的話說就是「知陰陽、曉人事」,即具備基本的抽象思維能力和對人、對事的反思、把握能力,而不具備這些能力的動物就不可能「遵守德行」,我們稱這些動物為「畜生」。畜生和人之間的區別絕不僅僅是種族間的區別那麼簡單,起碼在社會政治層面上,兩者完全沒有可比性(畜生一詞時常被用來罵人,意為被罵者根本沒資格做人)。
顯然,沒有什麼動物能像人那樣「遵守德行」,所以我們雖然知道別的動物們也都是生靈,關愛生命、遠離宰殺是很重要的事情(君子遠庖廚),可就社會來說,畜生只是一種可利用的資源,它們只作為生產、生活資料被馴養並被加工。為保護資源而保護它們是可以理解的,為某種特殊的畜生謀取社會地位的主張則是全無道理的,反正在我們的觀念中,只有最野蠻的未開化之人才分不清人和畜生的區別。啊,抱歉,俺剛剛注意到你們中似乎有一些「動物保護主義」的思想源自對黑人奴隸解放運動的進一步反思和擴大,俺沒有說持有動物保護主義思想的人是野蠻人的意思,哪怕是其中比較激進的部分思想也跟野蠻毫無關係。
可是,倘若確實有動物保護主義者認真地以黑人奴隸解放運動的合法性為根據,去主張動物福利的話,依我們的觀點看,他要麼是在道德對象的主體認定方面出現了混亂,要麼就是在以另一種方式延續種族主義思想。關於主體資格的認定咱在前面說過,我們和神秘主義者、宗教等方面難以取得一致,一般的妥協觀點是:能夠與我們進行對等交流的有意識的存在即可獲得道德上的主體認定。「有意識的存在」細究起來就非常麻煩了,不過普遍認為動物還都是有意識的,哪怕它們的意識在清醒程度上有著很大差別;「對等交流」意味著交流雙方能夠充分理解對方的思想、領會對方的意圖,就算不牽涉如何確定交流是否的確對等這一難題,只說現實中不同教育背景、不同聰明程度(或者智商高低不同)、不同經歷、不同個性的人們之間也經常出現無法充分弄懂對方意思的情況,很難說他們之間是否存在著「對等交流」。不過,其它動物與人之間不能進行對等交流這一點基本符合人們的事實經驗,儘管罹患某些精神和智力障礙疾病的人也很難與正常人進行對等交流,但那些病人的社會地位可以通過血緣關係的途徑獲得,因而不存在任何問題。非道德主體不受社會倫理的關注,否則就要考慮把大地踩在腳下是不是對地球的不尊重了,某些重度精神、智力殘疾人士作為普通社會成員的地位會因其血緣受到保護,他們的行為也不受德行、倫理的約束,畢竟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我們那時,這些人原則上只能在家族內部活動,不能結婚或參與別的社會性活動)。至於為什麼說拿黑人奴隸解放運動作為支持動物福利的根據是在以另一種方式延續種族主義思想,舉一例說明:假如朝廷下令,要求各大家族釋放因債務違約而被迫賣身為奴的家奴、婢女,結果某戶富豪卻故意在此時把自己家養的一條原本是流浪狗,後來因經常接受富豪的餵食而成為其家犬的寵物狗轟出去,並公開說自己這麼做是在執行朝廷政令。不知你們會怎麼看?反正我們肯定要說這富豪分明是為富不仁,意在歧視、侮辱那些重獲普通百姓身份的人們。
是的,我們那時對於巨額債務違約或其他一些犯下嚴重經濟罪行的人們實行的就是以人身抵償債務並贖罪的處罰方式,債權方可以通過對債務破產者(包括其直系後代)的人身進行支配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損失,當然這種人身支配不包括危及被支配者生命的毆打、虐待等體罰措施,只是可以不必對被支配者履行常規的社交禮儀並且支配被支配者的所有勞動成果和勞動時間,基本上可以說被支配者就是一種民間囚犯。不用感到驚訝,你們應該對我們封建時代將人們劃分成三六九等的作法早有耳聞,你們的歷史和政治教科書上說的都是事實,除了有些內容描述偏重形式化、缺少細節,細說起來很多東西的確觸目驚心,可那些東西都是現實的一部分。我們那時沒有像你們現在這麼完善的經濟法規、周全的風險評估、保險保障和嚴格的破產保護程序,雖然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大宗國際貿易活動都是由朝廷和各級衙門代管的,但民間的借貸等經濟活動一般都屬於百姓自治範疇,個人的破產清算也不例外。遇到賴賬者的債主可以向衙門告狀,可如果賴賬者的確已經破產,判決結果也不外乎是調解或將賴賬者囚禁、流放,甚至直接判處賴賬者以人身抵債——成為債主的家奴。欠債不還者視為無德,無德者不作為百姓對待,百姓不受奴役是王法的規定,失去百姓身份的罪犯則不在其列。
說起來非百姓之人可受奴役是起源自上古時代的一條法規,最初的訂立者應該是炎黃二帝,當時這條法規是針對敢於侵犯華夏部落聯盟的蠻族人而定的,第一批遭到此法規制裁的據說是戰敗的蚩尤部族及聽命於蚩尤的一些部落民眾,即「九黎族」。到了王國時代,此法規被改成了苦役制度,規定不向王國進貢者將淪為苦役。後來,封建帝制用德行體系教化萬民,在社會基層主要依靠家族勢力實現民間自治,以便減輕中央集權的統治壓力,這條曾經用於回擊蠻族侵犯的法規就作為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交到了各大家族手中,本意是為了防止惡意欠債的行為泛濫,結果卻成了豪門大戶奴役百姓的法寶,並催生出了許多非法職業。好在王權始終掌握著對罪犯的赦免權力,所以朝廷可以下令解脫因債務而淪為奴才、婢女的普通百姓,使他們能夠重新開始正常生活。然而,若是民間土地兼并非常嚴重,地方豪強們的惡勢力欺行霸市、無所不在,百姓們難以找到一塊容身之地,很快就又會因賒欠富人們的生活資料而破產,再度回到被奴役的狀態,全無翻身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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