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絲剝繭反敗為勝—一起難忘的離婚訴訟,有效證據是制勝關鍵

影視劇中,我們經常可看到律師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激情辯護,在法庭外運籌帷幄、決勝千里,最後讓案件反敗為勝,讓人拍案叫絕,從而讓劇情跌宕起伏,觀眾看完大呼過癮。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是否真有律師通過自己專業水平扭轉乾坤而最終勝訴的呢?可以肯定的說,有,而且大量存在這樣的律師。作為律師,我身邊不乏專業水平高、能力強的律師,我在他們身上學到了很多。

今天,本律師拋磚引玉,介紹本人辦理的一起難忘的離婚訴訟案件,如何在看起來基本上沒有勝訴可能,但最後卻能扭轉乾坤、反敗為勝的:

一、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女)和被告(男)於1994年經人介紹認識,幾個月後即在廣州市天河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後於2001年生下一女。由於婚前原告對被告缺乏了解,為這段不幸婚姻埋下了禍因。結婚後不久,被告即經常夜不歸宿,風流成性、縱情聲色。原告看著尚在襁褓中的孩子,心軟了,選擇了原諒和隱忍。誰知被告不思悔改,之後變本加厲,二十年的婚姻存續期間,無數次出軌,和不同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20年後,看著孩子已長大成人,原告在父母和其他親朋好友的支持下,選擇了和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訣別,聘請本律師代理其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然而本案存在諸多難題:1、原告保留的證明被告婚外情的證據不足,只有原被告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是原始證據,其他證據都是傳來證據;2、被告名下有一套房產,但該房產是原告及被告父母抵債所得,並只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除該套房產外原告及被告沒有其他任何夫妻共同財產;3、在廣州的司法實踐中,一方有婚外情,即使是有重婚或非法同居的證據,無過錯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會超過五萬元。在本案中,如果不能證明被告有非法同居的事實,可能原告拿不到一分錢賠償。並且,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房產,如果被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套房產是其父母抵債所得,原告完全可能一分錢財產拿不到,那就要面臨「凈身出戶」的悲慘結局。

作為原告的代理人,深深同情原告,但在法治社會之下,同情並不是法律,法律講證據。所以,當務之急是,儘快制定訴訟策略,儘快找到和固定證據,以證明被告出軌、非法同居之事實。同時,涉案唯一房產也要找到辦案的突破口。

形勢緊迫,時間不等人……

二、尋找證據、固定證據、準備證據階段

關於婚外情證據,我方尋找的證據有:被告男方和「小三」的曖昧聊天記錄,但只是拍照男方手機微信所得,也即沒有原始證據;被告QQ空間和「小三」的幾張合影相片;被告和原告的來往微信信息。

通過分析,我認為除了微信證據,其他證據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但微信證據存在兩個問題:1、儘管信息有幾百條,被告也承認有私生子和婚外情的事實,但微信證據很難固定,很難證明是被告發給原告的微信,並且被告隨時可能把原告微信刪除或者拉黑,即該聊天記錄及被告身份的真實性很難確認;2、原告手機是一台老蘋果4手機,隨時可能壞掉,證據很容易丟失。因此,我們針對以上問題做了以下兩件事:1、去司法鑒定中心做鑒定。對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未經篡改進行鑒定,並鑒定出該微信聊天的微信號及該微信號的註冊手機號碼。司法鑒定中心最後給我們的鑒定報告還附上了原被告所有聊天記錄;2、去移動營業廳給該手機號碼存話費並列印繳費單。繳費單顯示該手機號碼確實登記在被告名下。

關於涉案房產。考慮到被告肯定會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產是其父母抵債所得,所以我們沒有被動等待和被動防禦。我認為,通過調取涉案房產內檔資料也許會發現一些有價值、對我方有利的證據。最後調取的房產內檔資料,真的佐證了我的判斷。廣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調取出來的內檔資料顯示該房屋系「購買所得」,同時在房產證上面顯示房屋來源也是「購買所得」。

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我認為可以穩操勝券了。殊不知後面的訴訟過程一波三折,充滿戲劇性……

三、庭審過程

第一次開庭當日,被告搞突然襲擊,提供了當初被告父母和債務人的和解協議、統籌購房合同以及民事裁定書等一系列證據,以上證據都是在法院調取的,真實性、合法性自無疑問。並且關聯性方面,這些證據指向的房產對象均是涉案房產。我們在庭審前,也預料到了被告會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產是其父母抵債所得,但沒有想到對方當庭提供的證據居然是法院蓋章的相關資料,可以說是證據確鑿。

怎麼辦???

看到這些證據,我當時心裡還是比較著急和忐忑的。

我原打算要求法庭給我舉證時間,下次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但法官不是很情願。

時間在一分一秒中過去……

我馬上冷靜下來,鎮定地邊應付進行中的庭審,邊理順思路,仔細分析對方提交的證據,找到質證要點。進行到對被告該組證據進行質證時,我提出了以下幾點質證和辯護意見:

1、被告提供的和解協議、統籌購房合同以及民事裁定書等證據和我方提供的房產證及房產交易中心調取的房產資料載明的房產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兩套房產的地址、面積不同,由此可以懷疑,這兩套房產並非同一套房產,而被告卻沒有證據來證明這兩套房產的關聯性,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告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2、被告方認為,該爭議房產是抵債所得,但在我方提供的從房地產交易中心調取出來的內檔資料顯示該房屋系「購買所得」,同時在房產證上面顯示房屋來源也是「購買所得」。在此情況下,被告方提供的證據不僅地址和面積都不一致,而且也與其當時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內檔資料相衝突,被告方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兩處房屋系同一處房屋,也不能證明該房屋是抵債所得。因此,我方認為,在兩種都具有公信力的證據相衝突的情況下,被告方應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最起碼要提供證據證明,給被告父母抵債的房產怎麼變成了被告購買所得?也就是被告需要證明兩者之間的關聯性。如果其不能證明,則應該以最後房地產交易中心調取的房產登記信息為準,這也符合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

3、退一步講,假設涉案房產確實是被告父母抵債房產,但該房產並未登記在被告父母名下,而是登記在被告名下,並在取得該房產時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十餘萬地價款、過戶費等費用,因此涉案房產毫無爭議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說了以上觀點後,我內心依然很忐忑。因為看到被告的證據,任何人都可以確信,該套房產確實是被告父母抵債所得。我庭審中看到這些證據,說實話,當時那個瞬間,內心對這個案件最後勝訴也沒有什麼把握。

我看被告席對方律師也是穩操勝券、得意洋洋的表情……

最可氣的是,對方律師倚老賣老,認為自己差不多60歲了,對我此等年輕律師沒有一點尊重,居然對我大發脾氣,缺乏必要的職業素養(備註:其實2014年該案第一次開庭,我已40周歲啦)。我肯定不買他的賬,在保持足夠冷靜的同時,在庭審中和其針鋒相對,絲毫不讓步……

本來我認為此案輸定了!!!

殊不知,該案峰迴路轉,對方律師接下來出現了低級失誤……

之後的庭審中,對方律師突然提出一個觀點,認為該爭議房產是被告父母贈與於被告一人的(即被告代理律師提出了「贈與說」),並且認為應該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涉案房產應該視為被告父母只對被告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被告的個人財產。

初看起來,好像對方律師說的蠻有道理,法律依據無懈可擊。

殊不知,就是因為其狂妄自大,不學無術,一個錯誤的訴訟策略被我牢牢抓住了破綻和突破口……

並且,被告在其代理律師愚蠢的指導下,當庭提供了一份我方起訴離婚後才補寫的聲明,聲明的主要意思就是明確涉案房產是贈與給被告一人的,與原告無關。聲明由被告父母簽名、按手印。

被告律師一錯再錯,第二次開庭還提供了大量的事後補寫的、偽造的所謂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據,這在法官心裡形成了很不好印象。所以,並不是證據越多越好,如果一些證據根本沒有什麼用,建議不要提供。

回到本次庭審。

我一聽對方律師提出「贈與說」,我內心的心情突然由絕望變為興奮,好像在黑暗中突然看到一束光明,沙漠中發現一方綠洲。我緊緊地抓住對方的低級失誤,提出以下意見:

(一)被告方主張該爭議房產是被告父母贈與給被告一人的,其應提供證據證明當初購買該房產時具有贈與協議,並且該協議必須確定該房產只贈與被告一人,任何事後補寫的贈與協議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聲明》是為了應訴補寫的,因此可以確定這樣一個事實,即在當初取得該房產時,被告父母根本沒有所謂的贈與協議,那就更加沒有被告父母確定只贈與給被告一人的贈與協議之證據。被告認為房產是贈與所得,在沒有確定只贈與歸被告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該房產屬於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可能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之規定,因此,該房產毫無爭議屬於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

(二)即使是被告方主張該房產屬於被告父母贈與的,也應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相關規定,推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認定涉案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房產購買時間在2008年,所以本案並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相關規定,因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頒布時間是2011年,其對頒布前的行為和事件是不可能有溯及力。

關於這一點,我在庭後提交的代理詞做了詳細論述,主要觀點為:(1)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8〕14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此類案件據此應當進行再審。該規定強調了民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溯及力;(2)從法理的角度看,法律是指導人們行為的準則,只有在其公布後才能成為約束人們的規範,它不能要求人們在法律公布前就去遵守它;(3)從立法的角度看,法不溯及既往是各國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則,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法有溯及力一定要有明確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得推定法律、司法解釋溯及既往;(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奚曉明、吳曉芳等婚姻法解釋三的起草者編寫)一書也明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具有法律溯及力。該書明確指出,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的條文理解為「本司法解釋主要是實體規範,施行後對其調整範圍內的行為、事件優先適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不適用於它施行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如果本司法解釋溯及既往,不符合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然而,實踐中存在著將新的司法解釋中的『本規定施行前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理解為『從新』,進而認為該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其實這是誤解。」

(三)2008年爭議房屋取得了產權,雖然當時的房屋產權證上沒有原告的名字,但是,根據當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一個不爭的法律事實。這一夫妻共同房產在持續3年之後,假設因為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頒布,從而判決原告喪失對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明顯於情不合、於理不符、有悖法律精神,結論也是非常荒唐的;

(四)作為一位妻子,原告因為被告的不斷婚外情、出軌行為傷害了20年;作為一位母親,被告堅忍到女兒長大成人,用青春換來女兒的健康成長;作為一位女性,她多次被傳染性病,多次被酒醉家暴,已從一位青春靚麗的少女,變成如今年過四十的中年婦女。因此,以情以理依法,該房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方律師聽了我的意見依然強硬辯護到底,堅持「贈與一人說」,堅持認為該案應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所謂「不見棺材不掉淚」。所以,我一直認為,一個律師的專業水平往往會決定一個案件的勝敗,這個案件就是一個例子。倒不是說我水平有多高,主要還是對方律師水平太差。

在第一次庭審中,法庭還調查了被告婚外情、非法同居的問題。因為我們提前做了司法鑒定等工作,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被告沒辦法否認,證明對象的關聯性儘管其否認,但已經言之鑿鑿,所以我認為法院認定和採信我方證據沒有什麼問題。

之後,這個案件因為還涉及到銀行流水、債權債務等其他需要審理的事項,又經歷了第二、三、四次開庭。

四、判決結果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做出判決,判決結果主要有:1、准予原被告離婚;2、法院認定被告存在婚外情、非法同居的行為,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五萬元;3、法院在判決書中直接引用我方觀點,認為涉案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原告名下沒有房產,判決涉案房產歸原告所有,由原告補償現房產價值一半給被告。

儘管被告不服,之後提起了上訴,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了原判。可以說,我方取得了該場離婚官司的完勝。

該案歷時整整三年,一審開庭了四次,又經歷了二審,案情跌宕起伏,峰迴路轉,像一部精彩的電影,終於塵埃落定。

判決結果客觀地說,是公平合理的,既體現了對弱者的關懷,又弘揚了社會正氣。本律師一直認為,在婚姻中,重大過錯方就要為自己的過錯買單,就要付出代價,才有利於維護公序良俗,維護婚姻的穩定。

五、辦案心得

辦理該案我有兩點感悟給大家分享:

1、律師必須專業化,才有出路。正是因為這個案件,我決定以後專註於研究婚姻家事領域,並且這幾年,我帶領團隊都專門辦理婚姻家事案件,近幾年的案件量屬於廣州所有團隊前列的。因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什麼案件都做的律師即「萬金油」律師,決定了什麼都會一點,但絕對不專業。遇到複雜案件,遇到庭審中突發情況,因為知識儲備不夠,辦理此類案件經驗不多,很容易出現問題,一旦出錯就步步錯,最終導致案件敗訴;

2、一個案件的訴訟策略會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因此需要律師在庭前做好充分準備,仔細研究案件,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大方向對了,案件最後的結果一般不會差到哪裡去。因此,不僅僅需要律師有紮實的專業功底,豐富的經驗,還需要律師有非常強的分析判斷和邏輯思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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