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著作權法中的「適當引用」
05-14
原標題:談談著作權法中的「適當引用」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被告經常會援引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合理使用條款)中的第(二)項(「適當引用」),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適當引用」在科學文化藝術領域一直發揮著巨大作用,因此成為國際通行的「合理使用」的典型行為模式。例如,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對某一已發表作品或作品的表演進行批評或者評論,在附加充分說明的條件下可以在使用者自己的作品中引用該作品。又如,法國著作權法規定,允許在評論、論述、教學和情報作品中進行分析和摘用他人作品的部分段落。值得注意的是,「適當引用」雖然要求引用目的,但不要求這種引用必須是「不可避免」的引用。例如,在涉及「葫蘆娃」和「黑貓警長」形象的著作權糾紛案[1]中,電影《80後的獨立宣言》正式上映後,為了電影的宣傳造勢,新影年代公司製作了一張宣傳海報,海報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則零散分布著諸多美術形象,包括「葫蘆娃」和「黑貓警長」的卡通形象以及黑白電視機、二八式自行車等具有年代感的標誌性物品。「葫蘆娃」、「黑貓警長」等背景圖案與男女主角形象相較,比例顯著較小。
在該案中,焦點問題之一就是被告主張的對「葫蘆娃」、「黑貓警長」作品的「適當引用」是否構成,一種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影片主角的年齡特徵不需要通過「葫蘆娃」、「黑貓警長」等背景圖案來說明,因為通過海報上的電影名稱,主角的年齡自然一目了然,換言之,說明影片主角的年齡特徵的途徑多種多樣,沒有必要一定要引用涉案作品。筆者認為:是否不可避免的引用並不是適當引用的構成要件;基於合理理由而不是必要理由才是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常原因。理由包括兩個方面:首先,「適當引用」是評論或者學術著作所必需的行為,這種引用反映了文學藝術上的承前啟後,後人只要在前人的基礎上向前推進,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勞動;其次,被評論、說明的作品的作者並不總是對負面意見抱著寬容和開放的態度,因而如果不從法律上給評論、說明者以充分的自由,就會導致藝術創作言論自由的窒息。[2]事實上,為了說明時代特徵,被告總是需要引用那個時代的某個美術作品或形象,即使不是原告,也可能是其他的權利人,因此,如果不給予被告充分的引用自由,將會給影視作品的創作自由造成極大限制。「適當引用」要求基本的「介紹、評論或者說明」關係對「適當引用」的理解固然不能過於嚴苛,但同樣不能過於寬泛。例如,在優圖佳視公司與某醫院著作權糾紛案[3]中,被告在其運營的網站上上傳了原告的涉案作品,該作品為普通人物的生活照,而被告網站上的相關內容是說明和介紹某種疾病知識。在該案中,被告同樣主張了「適當引用」,但法院指出,被告網站的內容為對相關疾病的介紹,涉案作品則是一種體現健康、和諧的人物藝術形象照,難以看出照片和前述疾病介紹之間存在明顯的轉換關係(介紹、評論或者說明關係),因此法院沒有支持被告的抗辯理由。因此,在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被告援引「適當引用」要得到支持,就必須證明對他人作品的引用體現出對自己相關內容有基本的「介紹、評論或者說明」關係。
產生「替代作用」則不構成「適當引用」 判斷「適當引用」是否構成的重要依據之一在於是否產生了商業競爭意義上的「替代作用」。換言之,如果引用他人作品的結果是替代了原作品而不是創造了新作品或新產品,就不是合理使用。[4]所謂「替代作用」是指因為引用他人作品,導致對他人作品形成市場競爭,最終導致他人作品的市場銷售量下降和利潤減少。因此,如果對他人作品的引用導致了對他人作品市場權益的嚴重替代,就不能成立「適當引用」的抗辯。注釋:
[1]:一審參見(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號判決書;二審參見(2015)滬知民終字第730號判決書。
[2]:崔國斌:《著作權法原理與案例》,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588頁。
[3]:一審參見(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78號判決書;二審參見(2015)佛中法知民終字第159號判決書。
[4]:鄧社民:《數字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與侵權的法律邊界——由
來源:IPRdaily中文網(http://IPRdaily.cn)作者: 袁博 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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