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股權轉讓未走法定程序的,其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如何?
某公司的出資成分中有30%為國有出資,現小強與國有股權的股東達成股權轉讓協議,擬受讓該國有股權,但該股權受讓時未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問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對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無效。而國有股權屬於國有資產,受《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規範,而前述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均要求國有資產轉讓時需經審批、評估以及進場交易,那對未審批、評估以及進場交易的國有資產轉讓應該如何認定其合同效力呢?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效力強制性規定。因此,對於合同違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其合同的效力一般不受影響。又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辦理批准、登記才生效的合同,在未辦理批准、登記之前,該合同的效力應認定為未生效;而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合同須經批准、登記才生效的,合同效力不受批准、登記手續的影響。所以,本案例最重要的是要認定規範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程序是屬於效力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876號判決,規範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中關於國有資產轉讓的程序應屬於管理強制性規定。所以,未按照國有資產轉讓程序簽訂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協議一般認定為有效,例外情況下認定為未生效。
綜上,本文認為,國有股權未經法定程序轉讓的,應該認定該股權轉讓合法有效,例外法律、法規規定轉讓須經批准和登記才生效的,未經批准和登記簽訂轉讓協議的,該轉讓協議為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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