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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界:保證擔保有哪些方式

保證的形態包括普通保證和特殊保證兩種。

所謂普通保證,是指不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的保證;特殊保證是指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的保證。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形式(保證人承擔何種責任),則為普通保證。這一點我國與其他國家是一樣的,但在何為普通保證何為特殊保證一點上卻是大相徑庭。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都以一般保證為普通保證而以連帶保證等為特殊保證,我國則反之,以連帶保證為普通保證,而以一般保證等為特殊保證。

一般大陸法系國家除了規定了普通保證外,還規定了多種特殊保證。如日本的一般保證為普通保證,除此之外還有連帶保住、銀行保證、最高額保證、建設工事完成保證、消費者貸款保證以及身元保證等特殊保證;台灣的普通保證也是一般保證,除此之外的特殊保證有連帶保證、銀行保證、共同保證、再保證、求償保證、賠償保證、人事保證、信用委任等。

我國的擔保法沒對保證的形態進行分類,除規定了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兩種之外,還用第12條一個條文規定了共同保證,用14條一個條文規定了最高額保證。而銀行保證則規定在銀行法律中。擔保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據此,我國擔保法是以連帶保證為普通保證的。

保證形態上的差別,反映出了立法者價值取向的不同。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以一般保證為普通保證,即保證的常態,反映出了這些國家立法者在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同時更應保護保證人權益的價值取向;我國以連帶保證為保證的常態,反映出了立法者著重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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