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程序流程圖

集體土地徵收程序附註:

一、徵收土地批准許可權:

國務院負責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③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①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超過三十五公頃的;②其他土地不超過七十公頃的。並報國務院備案。對基本農田只有國務院有批准許可權。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用地不應超過兩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

二、土地徵收原則上不降低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第四十七條)

三、徵收耕地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補助費,按人口數計算,為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項補償合計不超過三十倍,特殊情況由國務院批准。

地上附著物與青苗補償費。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政府定。(第四十七條)

四、徵收方案確定後必須公告聽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四十八條)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向集體成員公布土地徵收補償費用並接受監督。(第四十九條)

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七、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條)

八、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第二十六條)

九、用地單位申請用地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用地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佔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十、擬征地方案申報文件應包含:

1、農用地轉用方案;

2、補充耕地方案;

3、徵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十一、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應提供以下文件

1、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的申請;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和附圖;

4、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同比例尺的地形圖4份;

5、釘樁坐標成果通知單;

6、工程進度計劃;

7、計劃任務結轉單,但當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十二、土地管理部門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發出《土地侵權案件行為處罰決定書》。

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

庫建輝律師

1381075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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