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丨官府「臨時工」的灰色收入

清朝的方苞在他的《獄中雜記》中記載,同樣是執行杖刑,送30兩銀子「好處費」的,打傷了骨頭,杖刑過後後需要養傷一個月才能康復;送60兩銀子的,只是傷了點皮膚,一天就能痊癒;而送180兩銀子的,當晚就能像正常人一樣走路。方苞問執刑的人:「犯的罪都是一樣的,既然已經拿了別人的錢,為什麼結果還是不一樣呢?」他們回答:沒有差別,誰會給的多呢?

(圖:清朝縣衙審案還原)

看到這些記載,不免會有疑問,難道在清朝就有這種編外肆意執法的「官員」?對此,我們找到了一點蛛絲馬跡。清朝規定,官員和胥吏沒有大事一般不被允許出府衙的大門,免得這些公務人員以執法為由擾民,而且官員都是文質彬彬的君子,胥吏算半個君子,所謂君子動口不動手。一切公務全有編外人士執行。那麼這些都會充當什麼角色呢?

(圖:古代審案畫)

據資料了解,清朝縣衙的衙役、差役,如皂隸、快手、民壯、門丁、隨從、禁卒、劊子手、轎夫、庫丁、鋪兵、仵作、鹽差、糧差、穩婆、官媒等,都屬於這類人群。對比今天的習慣,我們暫時稱他們為「臨時工」。

皂隸快班是衙門差役的主要成員,其司法工作職務有受陳狀告人被害情形的受投、傳訊、捕犯、移解看管押送人犯、勘驗及巡查。而在一般行政工作方面,則有選舉、調解、稟告,徵收錢糧等。除了皂隸快班外,其他衙門差役較重要的有民壯、仵作、長班及茶房轎夫等。

這些人往往人數眾多。據記載,宣統年間的廣西按察使就設門子、皂隸、轎傘扇夫、聽事共27名,快手12名,禁卒16名,總共55名這類的編外人士。1889年清朝光緒十四年間台灣新竹縣治言,該縣總共配置了捕快皂隸十六名、馬快八名、禁卒八名、庫守斗級五名、民壯廿八名、長班四名、茶房四名、聽差四名、把衛兩名、更夫四名、打掃夫兩名、轎夫九名;共94名。

(圖:衙門)

他們也沒有正式編製,工資很低,每年不過3~4兩銀子,只夠一家三口一個月的伙食費。由於衙門差役均由官方給予免費工食,以清光緒時的台灣新竹縣言,工食費用年約白銀六兩三錢。另外,於薪給上,皂班總年領150至160銅元,快班總約有110-120銅元年薪,其他有些衙門差役甚至一個月只有微薄的一銅元余。

雖然收入極少,但他們往往利用手中的職權狐假虎威、仗勢欺人,通過勒索和敲詐帶來各種灰色收入,小日子也是過得非常滋潤,有史料也列舉除了這些灰色收入的具體來源:

1、傳喚當事人,收取「鞋襪費」、「舟車費」;

2、勘察取證,收取「踏勘費」;

3、拘捕人犯到庭,「解繩費」、「開鎖費」;

4、保釋人犯,收取「取保費」;

5、在看大門時,也可收取「門頭費」、「路錢」;

但是這些「費用」是可以隨便收取的嗎?由於這份工作的收入遠遠高於自己的工資,所以還需要花「頂首費」來疏通關節才能買得到。

(圖:胥吏與衙役)

想來這種灰色收入肯定不是一時一地所形成的。早在北宋淳熙、紹熙年間,陸遊的作品《老學庵筆記》中就有記載,這本著作中有大量的親歷見聞,其中就有描述宋代鄭介夫貶英州,遇赦得歸,仍不改作詩習慣:「未言路上舟車費,尚欠城中酒藥錢。」

(圖:陸遊畫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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