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分手後財產與債務如何分割

多年的對外開放政策不僅僅讓我國創造了世界經濟史上的奇蹟,而與之相呼應的便是國人思想觀念因為受到西方文化的影響逐漸變得開放,這其中以婚姻生活以及性觀念的轉變尤為突出。在沿海發達城市甚至是三、四線小城,年輕的未婚男女們在未形成婚姻關係時同居生活早已習以為常。

不管是出於共同生活可以節約高額的房租成本,還是因為彼此相愛情不自禁,未婚同居的現象越來越被人認同。但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同居關係」和「戀人關係」相對於婚姻關係而言在法律上是沒有太多明確規定與界定的。男女雙方在選擇婚前同居時絕大多數都是抱著與對方結為夫妻的美好目的,因此在這一段特殊的「准婚姻」期間,為了共同生活雙方很可能會購置相應的生活必需品,小到傢具、電器大到房屋和汽車。然而美好的目的不一定會產生圓滿的結果,很多戀人在經歷同居後最終因為性格、生活習慣等種種原因最終並未走進婚姻的殿堂。此時雙方若僅存在情感上的糾葛,好聚好散倒也好辦,若是除此之外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債務承擔問題再產生糾紛,那該如何處理?

一、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不管是離婚還是解除同居關係,一旦涉及到財產糾紛,房產的分割便是一個繞不開的永恆話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十條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就對絕大部分同居財產分割問題定下了基調,即按民事糾紛中一般共有財產關係處理。單從法條上理解太過於晦澀難懂,下面筆者從實際案例出發,讓讀者體會類似問題的處理原則:

原告趙某與被告胡某某於2008年確定戀愛關係,2012年雙方舉行婚禮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13年雙方因故分手。2008年初胡某某向案外人林某購買面積133.24平方米的訟爭房產,同年2月19日,原告向林某的受託人王某支付購房定金20000元;2008年2月28日,原告支付首付款367819元。2009年11月18日,被告與林某簽訂了《**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訟爭房產的價款約定為480000元。2009年12月18日,被告(註:借款人)與第三人某銀行(註:貸款人)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金額為325000元,用於借款人購買訟爭房產,借款期限共計120個月。現原告希望對房屋進行分割,獲得房屋的全部產權並補償被告相應的份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屬於共有物分割糾紛。原、被告均同意訟爭房產的價款以20000元/平方米計算,訟爭房產面積133.24平方米,房產總價為2664800元。訟爭房產系原、被告雙方在戀愛關係時共同購買,雖然登記在被告名下,但系原、被告為結婚而共同購買且購房資金也是共同支付,即原告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被告向銀行抵押貸款來支付剩餘購房款。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產權比例認定如下:原告為購買訟爭房產支付500392.56元(20000元+367819元+5116.98元/月×22月),被告為購買訟爭房產支付325000元,即訟爭房產實際購買價款為825392.56元,故原告的按份共有份額為60.6%(500392.56元÷825392.56元),被告的按份共有份額為39.4%(325000元÷825392.56元)。

最終法院結合實際情況,將訟爭房產判歸被告所有,被告返還原告共有部分的價值即1614868.8元(2664800元×60.6%)。

通過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對於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在訴訟過程中參照的是一般民事訴訟中共有物的分割原則,而幾乎不會按照《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中財產部分予以處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本文筆者僅從房屋產權分割方便對該問題進行解析,但同居期間產生的其他財產分割仍是參照類似原則處理。

二、同居期間債務的分配

未婚同居可以購買財產,當然也會產生債務。需要解決債務的分配問題,首當其衝的是必須釐清到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十一條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而筆者認為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雙方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共同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在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在同居時向另一方索要財產的返還

除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在同居期間還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即一方向另一方借結婚的名義索取財物的行為該如何處理?此類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筆者認為在同居期間以結婚為由向另一方索要財物,在解除同居關係時一般不會全部被認定為贈與,而是會酌情要求索取者予以返還。

同居儘管會以類似婚姻的名義進行生活甚至生兒育女,但是畢竟不等同於婚姻。婚姻存在離婚同居也會有分手,雖然都是分開,但是對分開後財產與債務的處理卻是大相徑庭。筆者提醒廣大讀者認真對待婚姻,謹慎選擇婚前同居,這才是對愛情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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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為律師個人觀點,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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