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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無須支付撫養費,會有什麼坑?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家事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為什麼在一些離婚協議里出現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的約定。

一、以此換取對方放棄撫養權。有不少人,爭撫養權不是真的想爭,就是純粹不想給撫養費。這些人視錢如命,從TA身上桃一個銅板都是要命。

二、一方確實沒有經濟收入來源,另一方乾脆就不要了。

三、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非撫養方已經作出較大的財產讓步。比如,把其中一兩套房子約定給孩子。

實務中,在第一和第三種情況,事後常會出現以孩子名義索要撫養費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權宜之計,拿到撫養權後心中極度不平衡,大多會產生想要撫養費的想法。

第三種情形是主觀上不滿足導致。為什麼離婚時人家會作出較大的財產讓步?往往是錯過方,有愧疚心理或者把柄在別人手裡,寧願破財消災。無過錯方雖獲得較多財產,但怨恨難平。在若干的時間裡,聽說可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撫養費,能不擼起來了?

那麼,法律是否允許事後起訴要撫養費呢?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說,父母之間怎麼約定是父母的事情,撫養費是屬於孩子的權利,孩子有權利不認賬。未成年的時候,由撫養方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子女成年後,子女獨立行使訴權。況且,撫養費的追索是沒有訴訟時效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有無增加等因素,從而最終判定原協議是否需要變更。

為了避免日後出現這種爭議,離婚協議中的表述應作出相應的調整,而不要出現「X方無需支付撫養費」的簡單表述。

可以改為這樣的表述:婚生子由X方撫養,撫養費全部由X方承當。

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是父母之間代表子女放棄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就容易出現上面所說的問題。

而約定撫養費由某一方全部承擔,則是父母之間撫養費分擔比例的約定。不是免除非撫養方的扶養義務,而是撫養費全部由某一方來承擔了。這也是法律明文允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0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可見,只有撫養方能力明顯不足的時候,法院才不允許這種約定。那麼,在事後的審查中,法院同樣會審查起訴時撫養方的能力或子女的實際需要是否有發生重大變化。如果沒有,則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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