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
接下來說說對因罹患各種疾病致傷、致殘者的安置和處理。我們那時的國家政權沒有背負太多社會保障的職責與能力,一般只要承擔起救災和維持社會的治安、保障和平的責任就夠了。疾病、傷殘者的撫養和照顧完全是由其所屬家族負責的,這也是家族的本職功能之一,否則我們何必要費那麼大勁去維護家族的倫理核心地位?就像一個無法保障百姓們和平生活的國家政權沒有理由存在一樣,一個不能給其成員提供庇護的家族集體同樣缺乏存在的合理性。當然,家族有照顧傷殘成員的職能並不是說個人因此就可以無所顧忌了,同前面說過的國家沒有義務去為本國百姓掠奪他國資源一樣,一個家族若因傷殘成員太多而難以維持的話,此家族的解體和消亡也就是自然的事情了,所以每個家族成員都有義務盡量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過於冒險的行動在非必要的時候是應當避免的,否則出現意外傷殘就屬於「非正命」的結果,是不很值得同情的事情,這種對於保障家族利益的認知和倫理顧慮導致我們社會上的主流觀念中缺乏鼓勵冒險上進的精神,這也是經常會遭到你們詬病的一點。
家族對個人提供的庇護不僅限於疾病和意外導致的傷殘,以及孝道中規定的對後代的教育、撫養和對長輩老人的贍養,還包括對其成員在社會活動中產生的恩怨罪債的連帶賠償和權益維護——當然這是在不違背王法精神和國法條文的前提下。「父債子還、夫債妻還」被我們認為是天經地義的,當一個家族的成員在外欠下了高額債務或是其個人權益受到了侵害,這個家族是有必要通過內部協商幫助其成員清償部分債務或是出面制止侵害行為並向侵害者提出索賠要求的,具體給予該成員多大力度的幫助則可以視該家族的總體實力、該成員所從事的社會活動與家族的利害關係、該成員在家族團體中的地位以及與家族核心成員血緣上的遠近親疏等條件決定,一切以家族協商討論的結果為準。無論家族內部的態度如何,給予其成員的具體幫助行為都必須是合乎律法的,如同甲致乙死亡後乙家族要求殺死一名甲家族的成員作為賠償這樣的事情是絕不允許的,尤其是在治世,家族提出類似的復仇要求會被認為是對國法的蔑視,涉及人命的刑事案件必須上告衙門審理,若只是輕微傷害案件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及其家族協議處理。協議實在談不攏,可以再上衙門,不過我們經常為了降低社會的司法成本而不鼓勵百姓們隨意提交訴狀,為了價值不大的事情鬧到衙門通常被視作不理智的行為,有損德行,所以我們那時若非出了很大的案子,一般不會驚動朝廷機構的。
如果家族給予了有限的幫助之後問題仍然沒有徹底解決,除與當事人同一家庭的至親以外,其他家族成員可以免除相關的連帶責任。但倘若家族在沒有正當理由(比如當事人已遭家族驅逐或當事人從事的活動嚴重損害家族利益)的情況下卻不願為家族成員的麻煩付出絲毫力所能及的代價、幫助自家人度過困境的話,此家族的聲譽就將受到極大的損害,家族中其他成員的名譽和社會活動也可能遭受影響,家族的凝聚力也理所當然地會出現下滑,甚至致使家族解體。
一個對其成員的傷殘病痛和困難處境麻木不仁的集體,不管是家族還是別的什麼組織,都會失去存在的意義。遺棄、虐待家族成員已是嚴重失德,為擺脫負擔、撇清責任而謀害一族同胞更是王法難容的惡劣行徑,生老病死向來是人之常態,家族理應對其成員們的生命活動負起監護之責。因此,照顧老弱病殘族人的生活,並且維護每個成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符合家族的根本利益。作為個人,為家族奉獻既符合社會倫理要求,也符合自身的價值實現和利益訴求。從大局說,家族的繁榮安定有助於國家的富強和平;從個人言,家族是血緣的所在,亦是自身的可靠後盾及子孫們健康成長的保障。
基於血緣建立起的家族固然是很好的避風港灣,我們當時的一個個血緣家族確實就像是一個個的小城邦。可是,我們的社會從遠古的部落聯盟一路走到封建帝國,其間經歷過篡位、戰亂、分裂、謀反,有過暴君、奸臣、邪教、叛軍、暴民,遭受過天災、奴役、侵略、屠殺,僅靠無數分散在全國各地的家族是不可能挺過如此之多的劫難的,我們需要更加強大有力的組織,能強到克服所有災害和邪惡敵人造成的威脅的程度,我們需要一種超越血緣家族的組織形式,這就是基於精神信仰構築的具有統一意志的超級大家族——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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