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決定品質,13個服務細節幫助您做好居家養老!
細節決定品質
一、 生活照料
(一)為日托或全托老年人提供洗髮、梳頭、口腔清潔、洗臉、剃鬍須、修剪指(趾)甲、洗手、洗腳、沐浴等個人衛生清潔服務和協助進食、排泄及如廁、移動、更換衣物等生活起居護理服務;
(二)洗漱等個人衛生應協助到位,容貌整潔、衣著適度、指(趾)甲整潔、無異味;
(三)飲食、如廁等應協助到位;
(四)應定期翻曬、更換床上用品,保持床鋪清潔、平整;
(五)用於生活護理的個人用具應保持清潔。
二、文化娛樂
(一)組織開展各類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如書法、繪畫、棋牌、音樂、舞蹈、手工製作以及健身運動等;
(二)娛樂設施設備、報紙、雜誌、圖書應完整無塵,設施設備應定期消毒;
(三)文娛室通氣設備良好,冷暖設施運轉正常,房間溫度適宜;
(四)所有活動遵守安全、自願原則,滿足老年人身體和精神健康的條件和需求。
三、助餐服務
(一)助餐主要分為集中用餐和上門送餐;
(二)膳食製作及代購食品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行業標準;
(三)提供老年餐服務的機構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廚師、餐廳服務員應持有健康證,每年體檢一次,勤換衣服,勤洗手,戴口罩工作;
(四)尊重老年人的飲食習慣,做到葷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細搭配合理,提前一周為老年人制定食譜,並存檔;
(五)食具、餐具、炊具、熟食盛器應定期擦洗並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不能使用化學消毒劑;
(六)老年人餐食每餐每樣實行「留樣制」,在專用留樣冰箱中保留48小時,並建立留樣台賬;
(七)送餐應及時,飲食應保溫、保鮮、密閉、防止細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溫、保鮮要求的設備及運輸工具,保證及時、準確、安全地將餐飲送達;
(八)送餐時核對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數量,確定無誤後簽收,服務時禮貌、周到、細緻。
四、助潔服務
(一)助潔主要包括清潔客廳、卧室、廚房、衛生間;
(二)助潔用具及時清洗,清潔無異味;
(三)門框、傢具、牆壁無灰塵,開關盒等表面潔凈;
(四)地面潔凈,窗玻璃目視無水痕、無手印、無污漬;
(五)廚房潔凈,抽油煙機外表無油污,必要的器具進行定期消毒,並做記錄;
(六)衛生間潔具潔凈光亮,地面無死角,無異味。
五、助浴服務
(一)助浴前應進行風險評估,安全措施到位後,方可協助洗浴,忌空腹或飽餐時沐浴,忌突然蹲下或站立;
(二)助浴前調節水溫時先開冷水,再開熱水,水溫控制在40℃~45℃,室溫(24±2)℃。
(三)助浴時取舒適、穩固的座位,肢體處於功能體位,助浴後身上無異味、無污垢,皮膚干潔;
(四)助浴過程中應防跌、防燙傷,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及浴室內的通風,注意觀察老年人身體情況,如遇身體不適,應採取相應防護措施或停止服務;
(五)協助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洗浴時,應採用適合的輔助工具,保證老年人安全,並注意自身安全;
(六)外出助浴應選擇有資質的公共洗浴場所或有公用沐浴設施的養老機構,並簽訂服務協議。
六、洗滌服務
(一)洗滌主要分為集中送洗和上門洗滌;
(二)洗滌前應檢查被洗衣物性狀,並告知老年人或家屬;
(三)集中送洗應選擇有資質的洗衣機構或有洗滌設施的養老機構,並簽訂服務協議;
(四)集中送洗衣物或床單、被套時,應做到標識清楚、核對準確、按時送還;
(五)上門洗滌應分類洗滌衣物並洗滌乾淨、晾曬平整;
(六)貴重衣物不在本洗滌服務範圍之內。
七、助醫服務
(一)協助監護人陪送老年人到醫院就醫或代為取葯,並及時向老年人家屬或其他監護人反饋就醫情況;
(二)遵照醫囑,協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服用藥品,注意藥品正確、計量準確、給葯時間準確、給葯途徑準確、不應擅自給老年人服用任何藥品;
(三)協助老年人採取舒適的體位,協助進行肢體被動運動,力度適中,手法熟練。
八、助行服務
(一)助行服務主要分為陪同戶外散步和陪同外出;
(二)助行服務宜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室外活動場地或老年人住宅小區及周邊區域內進行;
(三)使用助行器具時應事先檢查其性能的安全性,並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說明進行操作;
(四)助行服務應評估和把握老年人的運動量,並注意途中安全。
九、 助急服務
(一)危及老年人生命的緊急救助服務,必須立即轉介至公共救助服務熱線(110、120、119),轉介服務者應全程與救助中心和受助對象保持實時聯繫,為救助中心提供相關信息;
(二)呼叫器、求助門鈴等安全防護器材應符合國家規定,功能符合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質量完好率達100%;
(三)其他不含涉及老年人生命的日常生活中的救急服務,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直接提供或轉介服務,按老年人要求排憂解難。
十、 代辦服務
(一)代辦服務包括代購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購物,代領各種物品,代繳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等日常費用;
(二)應準確記錄代購、代領、代繳事項的品種(單價、總價),錢物相符,做到當面對賬並簽字;
(三)應嚴格保護老年人的隱私,不向他人談論老年人的家庭情況或錢物情況。
十一、精神慰藉
(一)根據老年人需求與其交談,及時掌握老年人的心理變化,對極端的個人問題應給予適度干預;
(二)應制定精神慰藉服務危機處理程序,通過評估及時發現心理問題,按程序處理問題;
(三)提供精神慰藉服務的人員宜由社會工作師、心理諮詢師或醫護人員擔任;
(四)必要時可轉介服務,由具有資質的組織提供專業的服務;
(五)尊重、保護老年人的隱私。
十二、康復輔助
(一)康復輔助主要分為群體康復和個體康復;
(二)康復輔助應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並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
(三)康復輔助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康復器具,康復輔助過程中應注意觀察老年人的身體適應情況,防止損傷;
(四)個體康復宜提供被動運動的肢體功能性康復訓練、輔助運動的肢體功能性康復訓練、保健性康復。
十三條 教育諮詢
(一)通過老年課堂、專家講座等形式,對老年人開展相應的老年教育活動;
(二)為老年人提供生理、心理、營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宜由具有專業資質和臨床經驗的醫生、具有專業資質的心理諮詢師或營養師執行;
(三)老年人的法律諮詢服務宜轉介有法律從業資質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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