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啊,有時候也講究棋逢對手

作者介紹:陳舒鑫,王幼柏律師團隊助理。王幼柏律師團隊,由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台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台《法拉理》婚姻家事首席律師王幼柏律師領銜,團隊專註於婚姻家事及財富傳承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古時候結婚,講究的是一個門當戶對。古人認為,婚姻不僅是一個新家庭的建立,也是男女雙方所承襲父母家庭的家庭氛圍、生活方式和文化一定程度的融合。按照現代的話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在價值觀和生活習性、理念方面的一致或相近。

通俗的來講,就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可是要是另一個不願挨呢?

話說離婚打官司的,我們見多了

因為家庭暴力而離婚打官司的,也是稀鬆平常

但下面這對夫妻,可是再次刷新了我的認知……

最近,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水口法庭近期受理了一個離婚案件——夫妻雙雙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夫妻鬧離婚 先後申請「保護令」

據介紹,這一對夫妻,均為70後,在惠州市惠城區居住。近日,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水口法庭訴請與女方離婚。男方離婚訴請立案受理後,當天下午,女方也到水口法庭,她以男方對其進行毆打、恐嚇、實施家庭暴力為由,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提出離婚訴訟的男方,在獲知妻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孰可忍孰不可忍啊,他隨後也向法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丈夫訴請離婚,妻子申請「保護令」也就算了,丈夫也跟著申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可是頭疼了。

學點小知識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是有具體的請求,

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適用範圍包括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之間。

夫妻雙方均有家暴,僅報警就10多次

在收到夫妻雙方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後,法官先依法傳喚雙方到法庭進行談話詢問。夫妻雙方各持一詞。女方稱,男方存在對其實施家暴的情況。男方則告訴法官,女方很強勢,經常對他大打出手,女方家人不但不勸架,甚至還幫忙「數落」他。

沒辦法,承辦法官為了客觀的了解情況,只能實地走訪。法官來到夫妻二人住所地的村委會、派出所、司法所、維穩中心、婦聯了解其二人情況。

不查不知道,一看嚇一跳。根據從派出所調取的案件資料,近3年來,夫妻雙方因家庭糾紛導致的打架、爭吵,已經在派出所立案處理了10多次。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均存在互相實施家庭暴力、毆打的情況。

學點小知識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

向夫妻雙方發出「保護令」禁止雙方實施家暴

惠城區人民法院經合議庭合議後認為,夫妻二人的情形均符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1月15日,該院作出首份針對夫妻雙方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裁定禁止雙方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實施騷擾、跟蹤、接觸。同時,法院還向轄區村委會、派出所、司法所、婦聯、綜治辦等單位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經調查,該案雙方當事人均存在互相實施家庭暴力、毆打的情況,該院最終對雙方均作出裁定書,禁止雙方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騷擾等。

話說這兩口子,當年結婚是比武招親的吧,夫妻之間吵吵鬧鬧始終是成年人,就是不知道孩子這幾年是怎麼過來的?

自2016年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各種家暴事件屢見報端,人們紛紛舉起了法律武器向家暴說不,但夫妻雙雙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也算是千載難逢了。

最後,律師給你支幾招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希望每一個公民或組織發現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時,都應通過報警等方式積極伸出援手;同時提醒每一個遭到家庭暴力的人,當你遭遇到家暴時,應注意這些事項,最大程度減少傷害:

一、保護自身安全是首要。

遠離廚房,以免施暴者用銳器傷你;靠近門窗向鄰居及路人求助;注意保護頭、臉、胸、腹等身體重要部位;躲進有電話可求助的房間,如有可能,將施暴者反鎖在門外;同時第一時間撥打110,並保存出警記錄;

二、首先要及時向有關機構反映。

反家暴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反家暴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三、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是舉報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要途徑。

反家暴法明確,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後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素材來源:東江時報、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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