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審視自己的內心,我們更應該審視的,是自己的思維

這是庄老濕知乎專欄『庄逼指南』的第46篇文章。關於目前網上熱議的話題的一點思考。

01.

這幾天原本平息已久的留學生江歌被刺一案,因為一段視頻又被推到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上,具體的經過我想不用我說大家都很清楚了。

就在昨天,庄老濕的一個微信群里,一個群友發起了關於江歌母親發起的,請求判決兇手死刑的簽名活動,希望一些有心人士能用實際行動支持江歌母親。(如下圖)

02.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一舉動立即引起了群里的激烈討論,並根據庄老濕的觀察,大致分成了三派。

第一派:海瑞附體派。

這一派系的人物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瞬間道德感極強,而且搶佔了道德的至高點,盛氣凌人,光芒四射(好刺眼)。他們主張像陳世峰這種天殺的、不可饒恕的雜種,殺100次都不夠,就該立即判處死刑極刑,如果日本法院不判死刑,就是不公正,天理難容!最好連劉鑫這個渣渣也給我們帶走,省得留她在人世間噁心我們。

這一派系以女性和身為人母的居多,容易與江歌母親的遭遇產生共情,先是悲傷(痛失愛女),隨即是驚愕(怎麼還能有這樣的人),緊接著是憤怒(我不能原諒和饒恕你們的所作所為),然後是無休止的憤怒和復仇(你們都該死,我的女兒才能死得其所),容不得一點點道德瑕疵,並要求身邊的人也一定要支持自己(我弱我有理)。

第二派:理性鷹派。

這一派的人物很理性,堅持不簽名,態度十分強硬,而且明確要求大家都不能這麼做。理由很簡單:我們不是執法機關,我們更不是執法人員,法院都還沒有判決,你們這群人瞎跟著起鬨什麼,僅憑媒體的觀點和江歌母親的個人主觀事實,就認定兇手一定要判死刑?!另外,我們人為地去影響法院的判決,萬一兇手被判處了死刑,結果最後劇情來一個大反轉,那我們這些支持判死刑的人,是不是也算是一個兇手?!

這一派以理性的男士居多,當然,這兩派立馬就在群里互懟起來了,理性鷹派因為人數不佔優勢,而且大多是男性,立馬就被女性居多的海瑞附體派懟個稀巴爛,什麼不近人情,什麼沒有同情心..這些都還是小的,過分的有些直接進行人格攻擊,基本已經偏離了事件討論的本身。

第三派:吃瓜群眾派。

這一派的人物就比較雜了,有些是完全沒有主見,反正不關我事,我就靜靜地看著你們裝逼就行,有些是沒那麼多時間跟你們瞎扯,有些是不想惹麻煩上身,擔心說了一些話之後被人懟...

而庄老濕屬於這一派裡面,我不怎麼參與討論,我明白,這種事情發生後,就已經不單單是當事人幾家的事情了,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表達自己的情緒,也可以自由地選擇站隊,這些本身都沒有什麼對錯,我反對的,是那些因為對方不同意自己觀點,就迫不及待地要去「糾正」對方的想法,發現實現不了後,就變成了死命維護自己的觀點,上升到對方這個人的腦子有問題,良知有問題,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看法。

03.

當然,我不去參與討論,不代表我沒有自己的觀點。我的觀點很明確:

1、我不會簽名!

2、執法有法律,法律是相對公正公平的。

我持這些觀點的理由是什麼呢?

首先,我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我喜歡稱它為第一性原理,那就是: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即使是一個罪惡滔天的人,也應該由法律和執法機構去制裁和懲罰他,他的生命也容不得由他人來定奪。能接受這一點,你自然就會跟我有一樣的選擇。

而反觀前面所述的海瑞附體派,他們的第一性原理就明顯不同:法律是不公正的,道德是可以凌駕於生命之上的

在這樣的第一性原理出發,自然很容易理解為何他們會做出如此選擇。他們的內心OS大概是醬紫的:哦天吶!日本法律對於受害者只有單個的情況下,嫌犯很大可能是不會判處死刑,所以法律是不公正的。怎麼能容忍這種天理難容的人,不去死就是違背人倫道德,我們應該合作,聯名簽署,讓法院判他去死!

為何要堅持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呢?2000多年前希臘人民選舉處死蘇格拉底就是一個還歷歷在目的例子。當然,堅持這一原則不需要舉太多的例子,簡單推衍一下就行,假如某一天你在路上遇見歹徒,結果你的親人為了保護你,失手打死了歹徒,結果碰巧歹徒的親人裡面有一個很有權勢的人,他發動他的社會影響力,讓社會上的人都認為你的親人罪惡滔天,必須處死,這個時候你作何感想呢?

04.

其次,我相信,凡事皆概率!

這個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公平,沒有絕對的公正,沒有絕對的完美。

為何會有法律的存在,為何如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法治,為何人類社會發展到如今,無論朝代如何更替,採用法律來維護公正都是一個首選。法律的存在有它的理由,那就是:它是相對的公正公平的。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有它運行的標準:它有法律法規作為準則它有執法流程和量刑標準它有它的第一性原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當然並不是說法律就是絕對的公平公正,做不到!只能說法律做到公平公正的概率很高,而且成本最低。反觀道德,它不僅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每個人心中的道德準線都不同,也沒有一個執行的標準,如果採用道德來治國,那國家很快就會亂套了,所以法律自然成為大多數國家採用的治國工具。

05.

再者,法律只認法律事實,不應該把主觀事實強加進去。

我們經常會談到「反思」一詞。「吾一日三省吾身」——高否?富否?帥否?(誒?好像哪裡不對》!)在大多數人腦中,「反思」就等同於反省。但在哲學層面上講,「反思」可遠遠沒有那麼簡單,它是指思考如何思考。所以,我們時不時也要審視一下自己的思維,自己的觀點和「事實基礎」究竟是如何得來的。

在這裡庄老濕必須要講一講,我們是如何認知和獲得事實的?

人類的認知由3部分構成:

①客觀存在的事物,即客觀事實;

②事物在大腦中的反映,即主觀事實;

③我們為其創造的語言,借之我們才能與他人交流,即觀念。

對於客觀存在的事實,我們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觀察他們,觀察是我們認知和知識的重要來源,事實是既成的,所以有其客觀性,它獨立於我們的觀念而存在。

事實的客觀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事物和事件。事物即存在的實體,如萬里長城、故宮、動物、蔬菜等等。而新中國成立、抗日戰爭等等則是事件的代表。事物是比事件更基礎的存在形式,因為事件是由事物組成的,或者是由事物的表現形式組成的。

在江歌這個案例裡面,事實就是江歌被刺死這一事件,我們最接近客觀事實的方法,就是直接到案發現場進行觀察,然而,因為事件發生就發生了,不可逆,我們無法還原或穿梭回現場直接觀察,因此我們更加可靠獲取事實的方法就是:求助於間接證據的事物

在江歌案件裡面,間接的證據就是日本警方官方記錄(警局記錄、照片、口供、死亡報告等),還有就是權威媒體和報紙的報道,還有就是目擊證人和當事人的供詞。在這些材料的基礎上,我們確認了此事件的真實性,由此,我們確認了陳世峰惡意刺死江歌這一事件的存在。

但事物和事件都是客觀的,它們都存在於公眾領域,原則上可以為每個人所獲得。而事實就不同了,它可以被認為是客觀的,也可以被認為是主觀的。主觀事實是指,由個人親身經歷的或間接通過別人的經歷確認的事實。在這個案件裡面,江歌母親所述和所遭遇的一切,包括媒體大肆渲染的故事,就都屬於主觀事實,我們就必須嚴格考察所獲間接資料的真實性及可靠性,在此基礎上確認事物的真實性。

否則我們就很容易形成錯誤的觀念,引發不良的情緒和反應,從而做出不理性和衝動的舉動。不僅如此,維護自己的觀念是人類的天性,這些在我們的大腦里產生的觀念就像我們自己的孩子,一旦它產生了,大多數人就會拚命地維護他的「孩子」,而且這一舉動是自發的,無意識的。

06.

現實生活中,我們能親身經歷的重要公共事件,其實非常有限。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都是從官方渠道、媒體和我們信任的人那裡得到間接證據的。

這就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必須依靠間接證據,也同時意味著,我們必須非常謹慎地去求證間接證據的真實性,避免自己「被思考」。

與其說經常審視自己的內心,其實,我們更應該審視的,是自己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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