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審視自己的內心,我們更應該審視的,是自己的思維
這是庄老濕知乎專欄『庄逼指南』的第46篇文章。關於目前網上熱議的話題的一點思考。
01.
這幾天原本平息已久的留學生江歌被刺一案,因為一段視頻又被推到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上,具體的經過我想不用我說大家都很清楚了。
就在昨天,庄老濕的一個微信群里,一個群友發起了關於江歌母親發起的,請求判決兇手死刑的簽名活動,希望一些有心人士能用實際行動支持江歌母親。(如下圖)
02.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一舉動立即引起了群里的激烈討論,並根據庄老濕的觀察,大致分成了三派。
第一派:海瑞附體派。
這一派系的人物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瞬間道德感極強,而且搶佔了道德的至高點,盛氣凌人,光芒四射(好刺眼)。他們主張像陳世峰這種天殺的、不可饒恕的雜種,殺100次都不夠,就該立即判處死刑極刑,如果日本法院不判死刑,就是不公正,天理難容!最好連劉鑫這個渣渣也給我們帶走,省得留她在人世間噁心我們。
這一派系以女性和身為人母的居多,容易與江歌母親的遭遇產生共情,先是悲傷(痛失愛女),隨即是驚愕(怎麼還能有這樣的人),緊接著是憤怒(我不能原諒和饒恕你們的所作所為),然後是無休止的憤怒和復仇(你們都該死,我的女兒才能死得其所),容不得一點點道德瑕疵,並要求身邊的人也一定要支持自己(我弱我有理)。
第二派:理性鷹派。
這一派的人物很理性,堅持不簽名,態度十分強硬,而且明確要求大家都不能這麼做。理由很簡單:我們不是執法機關,我們更不是執法人員,法院都還沒有判決,你們這群人瞎跟著起鬨什麼,僅憑媒體的觀點和江歌母親的個人主觀事實,就認定兇手一定要判死刑?!另外,我們人為地去影響法院的判決,萬一兇手被判處了死刑,結果最後劇情來一個大反轉,那我們這些支持判死刑的人,是不是也算是一個兇手?!
這一派以理性的男士居多,當然,這兩派立馬就在群里互懟起來了,理性鷹派因為人數不佔優勢,而且大多是男性,立馬就被女性居多的海瑞附體派懟個稀巴爛,什麼不近人情,什麼沒有同情心..這些都還是小的,過分的有些直接進行人格攻擊,基本已經偏離了事件討論的本身。
第三派:吃瓜群眾派。
這一派的人物就比較雜了,有些是完全沒有主見,反正不關我事,我就靜靜地看著你們裝逼就行,有些是沒那麼多時間跟你們瞎扯,有些是不想惹麻煩上身,擔心說了一些話之後被人懟...
而庄老濕屬於這一派裡面,我不怎麼參與討論,我明白,這種事情發生後,就已經不單單是當事人幾家的事情了,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表達自己的情緒,也可以自由地選擇站隊,這些本身都沒有什麼對錯,我反對的,是那些因為對方不同意自己觀點,就迫不及待地要去「糾正」對方的想法,發現實現不了後,就變成了死命維護自己的觀點,上升到對方這個人的腦子有問題,良知有問題,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看法。
03.
當然,我不去參與討論,不代表我沒有自己的觀點。我的觀點很明確:
1、我不會簽名!
2、執法有法律,法律是相對公正公平的。
我持這些觀點的理由是什麼呢?
首先,我有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我喜歡稱它為第一性原理,那就是: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即使是一個罪惡滔天的人,也應該由法律和執法機構去制裁和懲罰他,他的生命也容不得由他人來定奪。能接受這一點,你自然就會跟我有一樣的選擇。
而反觀前面所述的海瑞附體派,他們的第一性原理就明顯不同:法律是不公正的,道德是可以凌駕於生命之上的。
在這樣的第一性原理出發,自然很容易理解為何他們會做出如此選擇。他們的內心OS大概是醬紫的:哦天吶!日本法律對於受害者只有單個的情況下,嫌犯很大可能是不會判處死刑,所以法律是不公正的。怎麼能容忍這種天理難容的人,不去死就是違背人倫道德,我們應該合作,聯名簽署,讓法院判他去死!
為何要堅持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呢?2000多年前希臘人民選舉處死蘇格拉底就是一個還歷歷在目的例子。當然,堅持這一原則不需要舉太多的例子,簡單推衍一下就行,假如某一天你在路上遇見歹徒,結果你的親人為了保護你,失手打死了歹徒,結果碰巧歹徒的親人裡面有一個很有權勢的人,他發動他的社會影響力,讓社會上的人都認為你的親人罪惡滔天,必須處死,這個時候你作何感想呢?
04.
其次,我相信,凡事皆概率!
這個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公平,沒有絕對的公正,沒有絕對的完美。
為何會有法律的存在,為何如今絕大多數國家都採用法治,為何人類社會發展到如今,無論朝代如何更替,採用法律來維護公正都是一個首選。法律的存在有它的理由,那就是:它是相對的公正公平的。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律有它運行的標準:它有法律法規作為準則,它有執法流程和量刑標準,它有它的第一性原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當然並不是說法律就是絕對的公平公正,做不到!只能說法律做到公平公正的概率很高,而且成本最低。反觀道德,它不僅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每個人心中的道德準線都不同,也沒有一個執行的標準,如果採用道德來治國,那國家很快就會亂套了,所以法律自然成為大多數國家採用的治國工具。
05.
再者,法律只認法律事實,不應該把主觀事實強加進去。
我們經常會談到「反思」一詞。「吾一日三省吾身」——高否?富否?帥否?(誒?好像哪裡不對》!)在大多數人腦中,「反思」就等同於反省。但在哲學層面上講,「反思」可遠遠沒有那麼簡單,它是指思考如何思考。所以,我們時不時也要審視一下自己的思維,自己的觀點和「事實基礎」究竟是如何得來的。
在這裡庄老濕必須要講一講,我們是如何認知和獲得事實的?
人類的認知由3部分構成:
①客觀存在的事物,即客觀事實;
②事物在大腦中的反映,即主觀事實;
③我們為其創造的語言,借之我們才能與他人交流,即觀念。
對於客觀存在的事實,我們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觀察他們,觀察是我們認知和知識的重要來源,事實是既成的,所以有其客觀性,它獨立於我們的觀念而存在。
事實的客觀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事物和事件。事物即存在的實體,如萬里長城、故宮、動物、蔬菜等等。而新中國成立、抗日戰爭等等則是事件的代表。事物是比事件更基礎的存在形式,因為事件是由事物組成的,或者是由事物的表現形式組成的。
在江歌這個案例裡面,事實就是江歌被刺死這一事件,我們最接近客觀事實的方法,就是直接到案發現場進行觀察,然而,因為事件發生就發生了,不可逆,我們無法還原或穿梭回現場直接觀察,因此我們更加可靠獲取事實的方法就是:求助於間接證據的事物。
在江歌案件裡面,間接的證據就是日本警方官方記錄(警局記錄、照片、口供、死亡報告等),還有就是權威媒體和報紙的報道,還有就是目擊證人和當事人的供詞。在這些材料的基礎上,我們確認了此事件的真實性,由此,我們確認了陳世峰惡意刺死江歌這一事件的存在。
但事物和事件都是客觀的,它們都存在於公眾領域,原則上可以為每個人所獲得。而事實就不同了,它可以被認為是客觀的,也可以被認為是主觀的。主觀事實是指,由個人親身經歷的或間接通過別人的經歷確認的事實。在這個案件裡面,江歌母親所述和所遭遇的一切,包括媒體大肆渲染的故事,就都屬於主觀事實,我們就必須嚴格考察所獲間接資料的真實性及可靠性,在此基礎上確認事物的真實性。
否則我們就很容易形成錯誤的觀念,引發不良的情緒和反應,從而做出不理性和衝動的舉動。不僅如此,維護自己的觀念是人類的天性,這些在我們的大腦里產生的觀念就像我們自己的孩子,一旦它產生了,大多數人就會拚命地維護他的「孩子」,而且這一舉動是自發的,無意識的。
06.
現實生活中,我們能親身經歷的重要公共事件,其實非常有限。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都是從官方渠道、媒體和我們信任的人那裡得到間接證據的。
這就意味著,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必須依靠間接證據,也同時意味著,我們必須非常謹慎地去求證間接證據的真實性,避免自己「被思考」。
與其說經常審視自己的內心,其實,我們更應該審視的,是自己的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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