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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糾紛的那些誤區,現在還在流傳

在離婚案件中,主要爭議是財產糾紛與子女撫養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許多關於撫養糾紛的認識誤區,有些錯誤的觀點流傳甚廣,而且影響深遠。今天就來為大家澄新一下撫養糾紛的認識誤區。依據《婚姻法》和相關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文件,結合司法實踐,現將常見的幾種誤區列舉如下:

誤區一:一方有過錯就自動喪失撫養權

真相:一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僅能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要求對方過錯賠償,但過錯方的撫養權並不當然喪失,除非這種過錯波及子女的,比如家暴。同理在婚內協議中約定,如一方有過錯,則必然喪失撫養權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誤區二:誰提出離婚,誰就喪失撫養權

真相:離婚是夫妻兩方的民事權利。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將糾紛通過訴訟的方式交給法院來解決,是一種程序性權利。無論哪個先提起離婚,只是啟動訴訟程序,這並不影響訴訟請求的實體處分結果,不存在喪失撫養權的問題。

誤區三: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另一方可禁止其探視

真相: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的一種法定的權利,非經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能剝奪。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不能以不支付撫養費為由而剝奪一方的探視權。

誤區四:子女變更姓名,另一方可拒絕支付撫養費

真相: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恆定的,不因婚姻關係變化而變化,也不能因子女變更姓名而有所變化,所以不能拒絕支付撫養費。如有這種情況出現,子女可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誤區五:非婚生子女可以不用支付撫養費

真相: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誤區六:子女上大學,仍可要求支付撫養費

真相:父母對子女的撫養費支付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一般只要子女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父母的撫養費支付至高中畢業時止。如有能力的,可支付至子女大學畢業,如沒有能力的,可不用再行支付。

誤區七:經濟條件差,就喪失撫養權

真相:撫養權的歸屬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並非只看經濟收入。如一方照顧子女時間較長,雖然經濟收入低,但可由另一方承擔主要撫養費。

誤區八:沒有經濟收入,就不用支付撫養費

真相:對一方無經濟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一方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如該方不支付,當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司法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來實現。

誤區九:撫養費支付最多月收入30%

真相: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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