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利安人進入印度時,初步只是形成三個階層,武士、祭司以及部落民,不存在種姓的意識,職業也不是世襲的,當時沒有清規戒律限制這些階層之間通婚,也沒有不能與某種人共餐的禁忌。
但是,經過曠日持久的戰爭打敗達薩人後,雅利安人為把他們拒斥在社會之外,尤其是恐懼自己被同化,才開始了種姓制度的第一步。
達薩人較黑,並且屬於異類文化,所以種姓制度一開始是區別膚色。「種姓」一詞的梵語是「瓦爾那」,意為「皮膚的顏色」。這就是種姓制度的「二分格式」,最早見於《梨俱吠陀》前九卷,僅是雅利安人與非雅利安人之間的分隔。 隨著雅利安人內部分工的確立,雅利安人原有的三個階層逐漸形成三個「瓦爾那」,非雅利安人則形成為第四個階層,人一出生就屬於某一個瓦爾那,並且終生不變。種姓制度出現了,為了披上神性色彩,在《梨俱吠陀》第十卷看到了這樣的故事:梵天大神從他的口中生出了婆羅門(祭司),從雙臂生出了剎帝利(武士),從腿生出了吠舍(農耕者),從腳生出了首陀羅(達薩人以及雅利安人與達薩人的混血)。「瓦爾那」在《梨俱吠陀》第十卷中也轉意為「色象徵」,上述四種姓分別被賦予「白」、「紅」、「棕褐」、「黑」作為代表色。這就是種姓制度的「四分格式」。 「二分格式」與「四分格式」的兩種分法具有一定的歷史影響。「二分格式」中黑人不算人,是「妖」;「四分格式」中,首陀羅儘管社會地位低下,但也是梵天大神所生,僅分工不同,達薩人的地位提高了。但「四分格式」仍留有餘地,前三種姓是「再生族」,意為下輩子仍投胎於人,首陀羅是「一生族」,即下輩子不一定還是人。
種姓制度在中國魏晉至唐的古書中,譯為「族姓」、「種姓」。16世紀,葡萄牙人到印度,看到種姓制度,並認識到其特點之一是據出身定一輩子職業,於是稱種姓制度為「卡斯特」,卡斯特意為「世襲職業集團」。
「業」與「輪迴」,這兩概念是種姓制度的基礎。它們最早見於《奧義書》中。「業」與行為有關,所做的事稱為「業」。「輪迴」,即人生輪迴或「塵世轉動說」,是印度特有的概念。兩者的結合形成懲惡褒善的「因果報應」。來生是幸福是悲慘,取決於前生的所作所為。西方宗教是上帝支配人,而印度的特點是:來生的命運掌握在你自己手中。值得注意的是,後來的宗教大都借鑒了「業」與「輪迴」的概念,如佛教、耆那教等。因此,這兩概念在印度的宗教哲學和思想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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