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千萬不要輕易撤訴
最近遇到一樁離婚案件的諮詢。被告女方拒絕簽收法院傳票,躲避法院工作人員,拒聽原告電話。對於離婚問題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表態。而作為原告希望早日了結官司,但面對女方的極不配合,法院表示要麼公告送達,要麼建議原告撤訴,6個月後再次起訴。原告諮詢兩個問題:一、撤訴是否有風險 二、第二次起訴能否順利判離。筆者的答覆是:一、撤訴存在一定風險 二、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原告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但在實務中,被告如果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或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那麼法院也有可能不判離。今天的話題重點來談一下撤訴的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撤訴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告申請撤訴,一類是視為撤訴。視為撤訴主要是指原告未預交訴訟費、原告未到庭。這一類不在我們今天討論之列。原告申請撤訴,主要分三大類原因:一、被告向原告寫下保證書,希望得到原告諒解,原告與被告和好而申請撤訴;二、原告與被告離婚意見達成一致改為協議離婚而申請撤訴;三、原告因特殊情況,比如被告拒絕出庭,為提前進入第二次離婚起訴而撤訴。
離婚撤訴帶來的法律後果有哪些呢?
一、原告撤訴後,等於離婚案件的審理屬於未訴狀態。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仍然視為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法院不判離,那麼原告還要再進行第三次起訴。
二、原告撤訴後,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必須要過六個月。(如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不受六個月限制,但實際中新情況、新理由的舉證非常困難。)
三、原告撤訴後,可能涉及對方過錯的證據被毀損或收集離婚的新證據更加困難。
四、原告撤訴後,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可能顯失公平。
五、原告撤訴後,本次訴訟程序終結,如再次起訴,訴訟審理期限重新計算,無形增加離婚訴訟的時間成本。
原告的離婚撤訴申請,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但只要不存在侵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也不存在脅迫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准許。但一旦撤訴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我們可以看出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一方增加當事人再次離婚的時間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再次起訴離婚的難度。
除了原告與被告和好的情形外,離婚撤訴還是不要輕易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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