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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哲史夢遊記。 托馬斯霍布斯

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國)「仍然是溫和經驗」

擔任過弗蘭西斯培根的秘書,與英國王黨過從甚密。

《論公民》1624《論物體》1655 《論人》1658 《利維坦》1651

哲學的定義:

「哲學是關於結果和現象的知識,獲取這種知識,首先應該具有對結果或現象的原因、或結果和現象的產生的知識,加以真實的推理。

哲學也是關於可能有的原因或產生的知識,這是由首先認識到他們的結果而得到的。」

哲學不是單純的經驗或記憶,哲學的基礎是經驗和記憶。哲學是一種推理的學問:

首先,根據物體本身的能力和特性,對物體區分加以命名。

然後,根據觀察和思考把這些名稱組合成判斷或命題。

最後,根據因果關係對這些命題進行推理。

所以很顯然霍布斯把哲學理解為:

概念、判斷、推理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表現為物體之間的因果關係。

哲學的目的:

「利用已有的知識為人生謀福利。」(可能是受培根強調知識就是力量的影響)

認為思辨活動是為了某種實踐目的服務的。人類最大的利益,不是在思辨的活動中去認識上帝和追求天國,而是掌握能實際帶來好處的技術。

哲學的對象:

哲學的對象是「處於產生過程中」和「具有某種特性」的物體。

分為兩類:

1.自然的物體

2.人們的意志和契約所造成的物體,即國家

所以哲學也分為兩種:

1.自然哲學

2.公民哲學

哲學排除一切不靠著自然理性,而是憑著神秘的啟示和教會的權威得出的結論。

(上帝沒有「產生過程」也不具備霍布斯所理解的「物質特性」,如佔有空間「廣袤的特性」等,也不能加以組合和分解,所以不屬於哲學研究的對象)

機械主義和功能主義

物體的定義(來自《論物體》):

不依賴於我們思想的東西,與空間的某個部分相結合或具有同樣的廣袤。但可以為感覺所知覺並為理性所了解。

所以具有三個特性:客觀實在性、廣袤性、可感知性。

「廣袤性是物體的唯一本質屬性」指物體必須佔有空間位置。

否認物體的質的多樣性,並且認為物質是惰性的。

運動的機械理解:運動是簡單的位移「不斷的放棄一個位置,又取得另一個位置」。

功能主義:霍布斯只描述構成自然世界的各個機械部分的實際功能和運行過程,並不解釋世界的終極原因和隱秘目的(可能是擺脫族類假象)。結果是使哲學和科學不再考慮形而上的神學問題,擺脫終極目的、隱秘的質和第一推動力,將他們排除在自然之外。

實體與偶性:

1.物體是實體

2.物體的各種屬性成為偶性,如廣袤動靜顏色氣味等

3.偶性依附於物體,卻不構成物體的任何部分,物體可以離開偶性而存在。物體是不生不滅的實體,偶性是變化無常的性質。

偶性的定義:偶性是物體藉以在我們心裡造成它自身概念的能力。「或是我們認識物體的方式」

偶性分類:

1.廣袤或形狀,構成了物體的本質屬性,與物體共存亡(依霍布斯,物體不會消亡,這類本質屬性也不會消滅,他們是我們賴以感知物體存在的性質)

2.動靜顏色氣味冷熱硬軟,不屬於物體本身,發生改變物體不會消滅。

這第二類性質不具有客觀實在性,是運動激動或變動,對於我們的顯現是對象(自然中的物體)在我們腦中造成的一種主觀印象,是主觀的。(後來,洛克受此影響發展出第二性質學說)

對實體的唯名論態度:實體就如同上帝靈魂一樣,是沒有確切內涵的名稱。

「因為我們雖然承認作為一種能夠接受不同偶性並且隨著偶性變化而變化的實體(物體、實在),是由推理被發掘和證明出來的,可實體不能夠被領會,我們對實體沒有任何觀念」

(唯名論:否認共相具有客觀實在性,認為共相後於事物,只有個別的感性事物才是真實的存在。)

這是是經驗論走向主觀唯心主義和不可知論的先聲(由於霍布斯本人是實用態度 ,可能因此沒有繼續)

感覺與推理

1.知識的開端:是感覺和想像中的影像。

現象是我們藉以認識一切事物的原則,感覺是我們認識這些原則的原則。

2.否定天賦觀念:人們只有對於可感覺可觀察到的物體才能產生真正的知識。

「上帝觀念只是一種空洞無內容的名詞,如盲人在火邊感到溫暖,必須有聽別人說是因為火的緣故才會知道火的存在,實際上它對火的形狀顏色等一無所知。」

當人們追溯事物的原因時,會一直引出原因背後的原因,最終會引出一個永恆的第一因,信仰或理性,使人們將這個說不清楚的永恆原因稱為上帝。實際,他們對上帝沒有任何清晰的影像和觀念。

對笛卡爾(上帝等)天賦觀念的反駁:

如果有天賦觀念,它就應該永遠呈現在心中。但是那些睡得很是什麼夢也沒做的人,他靈魂的思維不起,那麼靈魂就不會有什麼觀念,所以沒有什麼觀念從我們心裡產生,並且居住在我們心裡的。從我們心裡產生,並且居住在我們心裡的東西在思維里永遠當前的。

所以天賦觀念不存在。

霍布斯計算式的機械推理:

將推理等於計算,認為推理與加減是相同的。是複雜觀念的組合和分解。

1.(推理中的)分解或分析:從結果去推論原因。是發明的方法。個別事實推出普遍原則,經驗的歸納。霍布斯認為這種方法的實驗科學中有著重要的作用。

2.組合或綜合:從原因去推論結果。是證明的方法。從普遍原則推出個別事實,理性的演繹。霍布斯認為在幾何學中,只能從演繹法出發。

霍布斯認為以上分析與綜合、歸納與演繹、經驗知識與理性知識,是彼此分離不相干的,兩者不存在轉化的關係。

霍布斯並沒有說明歸納是如何獲得普遍必然性的知識,也沒有說明理性演繹所根據的普遍原則從哪裡來。在這方面他是矛盾的。

他站在感覺和經驗的立場上反駁笛卡爾天賦觀念。當他把普遍原則看成是不能證明和無需證明時,似乎又轉向了笛卡爾。

《利維坦》的機理,以及其中的政治哲學(公民哲學)

霍布斯認為人們的意志和契約所造成的也是物體(實體),對它進行研究,是公民哲學。

利維坦來自聖經以賽亞書所描寫的邪惡巨大海獸。霍布斯用來隱喻國家是一個起源於人性的自私、具有邪惡本質(可能這種比喻是否來源於基督徒的對於善惡標準的天然判斷)的龐然大物。

第一次提出了社會契約論思想、君權民授理論、天賦權利學說。

利維坦的機理:

1.假設一種人性本惡的自然狀態「天賦權利」。在國家產生之前的這種自然狀態中,人都根據自然法享有天賦的自然權利,如生命權,對物品(對自然界中一切事物擁有所有權,有點類似共產主義社會)的所有權。在自然狀態下,人只受「自然法則」和「利己心」的支配。

2.假設的自然法的兩條原則。第一條原則是用盡一切手段來尋求和平與自衛(為保存性命可以做任何事)。第二條原則是為了和平與自衛,人們願意放棄對一切事物的自然權利。(願意為保存性命放棄自然權利)

3.根據自然法的兩條原則,推論社會契約的產生。

第一條原則會導致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狀態。

第二條原則,則會達成一種社會契約,讓渡與轉讓自然權利給第三方,就是所謂的契約。

這兩條原則是一脈相承的,最終導致了國家和法律的產生。

4.契約的達成,國家形成「社會契約、君權民授」。人們為了免於相互殘殺 ,通過訂立契約把自己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第三者可以是個人和議會。這樣第三者就體現著全體訂立約者的人格,並對立約者進行治理,於是產生國家。

5.絕對君權理論。由於第三者沒有參與契約的訂立,不受契約約束,做任何事情都不存在違法的問題。第三者的權利是訂約者自願賦予的,服從第三者就是服從訂約者自己。訂約者不能違背諾言從第三者那裡收回權力。第三者的權利是不受任何限制,是絕對的。

霍布斯絕對君權的觀點可能與為封建諸侯和羅馬教會爭奪權力服務有關。針對的是教權至上的傳統觀點,而不是剛剛萌芽的民主思想。(可能,但這會變成了謀略,不再是客觀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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