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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詞類範疇的家族相似性》

摘要:袁毓林先生的《詞類範疇的家族相似性》指出漢語詞類範疇是一種原型範疇。不一定共有一組為其他詞類所無的分布特徵,因此無法用一組充分且必要的分布特徵來刻畫。對於某一詞類,我們可以用典型成員的特有特徵下嚴格定義,用該詞類在句法成分上的優勢分布下寬泛定義。以嚴寬結合的方式共同刻畫漢語詞類範疇。

本文在複述基礎上認為:家族相似性與原型範疇存在不一致,嚴寬定義結合的方式刻畫詞類沒有必要,語言學的詞類劃分可以違背日常經驗。詞類劃分的問題要與語法研究的其他領域掛鉤,找到劃分的目的和落腳點,把詞類範疇編織到語法學的術語體系之中。

1 導言

袁毓林先生的《詞類範疇的家族相似性》,自1995年發表截止至2015年1月,據知網數據顯示,引用次數達到六百餘次。一篇漢語語言學論文能被引用幾十至上百次已可歸為優秀之列,何況袁先生的論文,以其引用次數之高,堪稱經典。

詞類劃分是語法研究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90年前,漢語詞類劃分的問題開始受到關注。漢語沒有詞形變化,無法如屈折語一般以形態作為劃分詞類的標準。難以直接使用西方理論,漢語必須自己探索劃分詞類的方法。黎錦熙先生在《新著國語文法》中提出,可以依據意義劃分詞類,比如名詞是表示人或事物的名稱的詞,動詞是表示動作行為的詞,形容詞是表示性質狀態的詞等等。這些定義非常符合我們關於詞類的直覺,實際上,現在的中學課本就是這樣講解各個詞類的。雖然這種劃分方法對於日常理解已經足夠了,但是對於語言學研究卻缺乏可操作性。

繼而,呂叔湘先生認為可以用詞的語法功能進行分類。這一觀點在朱德熙先生借鑒布龍菲爾德的「分布說」中得到延伸。分布,具體到詞的分布,即詞在句子、短語中能擔當的位置和不能擔當的位置的總和。「由於詞的全部分布(total distribution)很複雜的,其中不少分布是不同類別的詞所共有的(比如體詞和謂詞都可以做主、賓語,都可以受數量詞修飾);因而語言學家通常只選擇一兩項具有區別意義的分布特徵作為分類標準。」舉例來說,朱先生說,「謂詞包括動詞和形容詞兩類。我們用來劃分動詞和形容詞的標準有以下兩項:

(1) 前邊能不能加『很』,(2)後邊能不能帶賓語。

……根據這樣的劃分標準,我們可以把形容詞和動詞分別定義為:

(1) 凡受『很』修飾而不能帶賓語的謂詞是形容詞。

(2) 凡不受『很』修飾或能帶賓語的謂詞是動詞。」

如此一來,劃分標準就明確多了,極具可操作性。既然如此,後來的研究者除了不斷精確這類標準,還有什麼工作可做呢?

我們將要讀的《詞類範疇的家族相似性》恰恰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文本將複述其主要觀點和論證,適當補充一些例子和說明,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在閱讀過程中疑惑。

2 文章的主要觀點和論證

就拿上文中朱德熙先生區分動詞和形容詞的標準來說,袁先生指出用那個標準很難把動詞和形容詞分開。「因為存在著這樣兩個語言事實:(一)並不是所有形容詞都能受『很』修飾,比如:『煞白、冰涼、通紅、噴香、粉碎、稀爛、精光……』等狀態形容詞本身已經表示了某種程度,所以不能受程度副詞『很』修飾。」「(二)形容詞不是絕對地不能帶賓語,例如:

紅著臉 紅了臉 紅過臉

空著手 空過手 斜著身子

粗著脖子 粗過脖子 扁著嘴巴

聾了耳朵 瞎了眼睛 壞了事了

一下子黃了臉 不要髒了我的手

高你一頭 大他三歲 忙了你一天」

根據定義(2),這兩類形容詞都應該划到動詞里去。於是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對於定義(1),存在不合該標準且是形容詞的,也就是說,這個標準不必要(過窄),不能概括全部形容詞;對於定義(2),存在不合標準且是動詞的,也就是說,這個標準不充分(過寬),把一些不是動詞的詞划了進來。

文中還對名詞、副詞和代詞的標準做了類似分析,這裡我們僅以上述形容詞和動詞為例。

既然這個標準有誤差,那自然而然想到用其他條件來替代。然而,「我們做了各種嘗試,結果是:不管你選用什麼分布特徵作為分類標準,都很難真正地把屬於同一類的詞都划進來,把屬於不同類的詞都划出去。」問題在於,詞類範疇是否能夠用一組充要條件來刻畫。或者說,如果範疇的種類及其相應的刻畫方式不同,那麼詞類更接近哪一類範疇?

試比較兩類範疇。第一類是「素數」這樣的範疇,我們用「只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的數」來刻畫它。一個數或者是素數,或者不是素數,這個邊界非常清晰,沒有模稜兩可的時候。素數之間地位相等,我們不會認為19比31更像素數;用來刻畫素數的特徵也不在數字19上體現得更加顯著。

第二類是「水果」這樣的範疇。先依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來給它下個定義「含水分較多、可以生吃的植物果實」。這個定義包含三個特徵:含水分較多、可以生吃、是植物果實。這些特徵中沒有一個為所有水果所共有。香蕉含水分很少 ,還沒有白蘿蔔多;橄欖和荸薺一般不生吃,而是煮熟食用;甘蔗(果蔗)不是植物果實,而是植物的莖。這個範疇的邊界比較模糊,某些成員不好說是否屬於其中,比如西紅柿,19世紀末在美國有人為西紅柿是水果還是蔬菜的問題上訴到最高法庭,可見多麼難以區分。這些特徵也不是二分的:含水分多少有程度上的不同,能不能生吃據飲食文化有別。似乎我們無法用一組基於共同特徵的充分必要條件來刻畫這個範疇。範疇之中成員的地位也不相等,富於這些特徵的成員,如蘋果、橘子、梨,比缺乏這些特徵的成員,如剛剛提到的香蕉、橄欖、荸薺、甘蔗,更像水果。

第一類範疇被稱為「特徵範疇(feature-based category)」,它可以根據成員的共有特徵被概括出來,為一組充要條件所刻畫,成員平等,邊界清晰。第二類範疇被稱為「原型範疇(prototype-based category)」,成員之間沒有共有特徵,且有典型與非典型之分,邊界模糊。

詞類範疇更接近「水果」這種原型範疇。因此,不能期待從日常使用的詞類概念里提煉出一組充要條件。那麼如何刻畫它呢?

文章中認為,分布特徵還得用,「不能因為某一普遍的分布特徵不能貫徹某一詞類的全體成員而偏廢」。 但是,不要試圖去找到能當成定義性特徵(充要條件)的分布特徵,然後糾纏於定義的精確程度;而要關注為本詞類的典型成員所共有並且其他詞類的典型成員所無的分布特徵,也就是特有特徵。用特有特徵篩選出的成員都是典型成員,可以給詞類下一個較窄的嚴格定義。如「水果」例中,雖然詞典給出的定義不精確,但無需為了把香蕉、橄欖等包括其中而煞費苦心修改定義。只需認為 「含水分較多」、「可以生吃」、「是植物果實」是水果的特有特徵,這是一個刻畫典型水果的嚴格定義即可。以形容詞為例,袁先生給這一詞類的嚴格定義是「以不能光桿帶賓語和能受程度副詞修飾的謂詞為典型成員的一類詞」。

再用詞類在句法成分上的優勢分布來下一個寬泛定義。此處需提到,當我們在談用來定義詞類的分布時,談的主要是以下三種分布:

(1)句法成分,如能否處於主謂結構中主語或謂語的位置,能否處於述賓結構中的賓語位置,簡稱能否作主語、謂語、賓語;

(2)詞類搭配,如能否受副詞修飾,能否受數量詞修飾;

(3)代表詞格式,如能否受「很」或「不」修飾,能否進入「~不~」格式等。

在使用句法成分作為分布框架時,我們發現漢語詞類跟句法成分之間並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如形容詞不僅可以作定語,也可做狀語、補語、謂語等。見下圖:

某一詞類雖然可以做多種句法成分,但是分布概率是不相等的。分布概率較大的是該詞類的優勢分布,概率較小的則是劣勢概率。如形容詞雖然可以做主、賓語,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是處於謂語和修飾語(定語、狀語、補語)的位置;做主、賓語便是形容詞的劣勢分布。於是,袁先生對形容詞的寬泛定義便是「經常做謂語和修飾語的一類詞」。

文章最後用嚴格定義和寬泛定義結合的方式,給出了一個基於原型理論的漢語詞類系統。

3 疑惑

3.1 家族相似性與原型範疇是否一致

「詞類範疇的家族相似性……[的]意思是:屬於同一詞類的各個詞在語法性質上有程度不同的相似性,其中有些詞在分布上有較多的相似性,它們成為這類詞的典型成員」。「實體的範疇化是建立在好的、清楚的樣本(exemplar)的基礎之上的,然後將其他實例根據它們跟好的、清楚的樣本在某些/一組屬性上的相似性而歸入該範疇。好的、清楚的樣本就是典型(即原型),它們是非典型事例範疇化的參照點。」

家族相似性說明三方面:一是成員之間沒有共同性,只有家族相似性;二是概念邊界的模糊;三是概念的敞開。其中沒有涉及相似性的程度之分,也沒有涉及成員之間的等級差異。

家族相似性範疇可以與原型範疇不同。「Ungerer & Schmid提出基本層次範疇是原型範疇而上位範疇是家族相似性範疇,Taylor提出單義範疇是原型範疇而多義範疇是家族相似性範疇。」

在範疇化問題上,家族相似性不需要其他實例以典型成員為參照點,根據與原型的相似性而歸入該範疇,只要與一些成員有相似性就可以。不過,這樣表述也不太對。因為「家族相似性」是一種已然形成的現象,而「範疇是如何形成的?」尋求的是一個解釋。家族成員的長相有這樣那樣的相似之處,沒有一個特徵為所有成員共有,——這個現象並不說明是這些或多或少的相似性形成這個家族的。

因此,我認為不能不加辨析地將二者作為無矛盾的部分使用,用家族相似性來解釋原型範疇。

3.2 嚴寬定義結合的方式刻畫詞類是否必要

上述問題也並非為袁先生的這篇論文所獨有,「大多數的認知語言學文獻都認為原型理論與家族相似性原則在範疇化的問題上是一致的,原型範疇就是家族相似性範疇,二者常在同一個文獻中被交叉使用。」

而且,這不對文章的主要部分構成威脅,在之前的複述中,我們都沒有提到家族相似性。其實,我認為這篇文章中最出色的部分是將詞類範疇歸為原型範疇,避免了有研究者認為「一定有某組充要條件能劃分詞類,只是我們還沒有發現」,然後在劃分詞類的精確度上投入不必要的精力。

然而,我不太理解有什麼必要用嚴格定義與寬泛定義結合的方式來刻畫詞類。因為似乎只要將朱德熙先生對某個詞類的劃分視為刻畫該詞類中典型成員的定義即可。如劃分動詞和形容詞時,去掉全稱量詞「凡」,改為:

(1) 受『很』修飾而不能帶賓語的謂詞是形容詞。

(2) 不受『很』修飾或能帶賓語的謂詞是動詞。

再將非典型成員作為特例補充。

3.3 語言學的詞類劃分是否能違背日常經驗

另一種思路是,劃一條準確的界限,根據這條界限把非典型成員包含或排除。袁先生並非沒有想到點,但他是有顧慮的。「語言學家劃分出來的詞類不能從根本上否定一般人心目中的詞類概念,即不能過分偏離說話人對於詞類的語感。……比如,普通人認為『很』和『非常』是同一類詞,都是表示程度的副詞;但是如果語法學家根據『副詞是只能充當狀語的虛詞』這一定義把『很』排除在副詞這一類之外,這樣做就很不妥當。」

首先,日常的詞類概念是模糊的,但是仍然能夠使用,語言學不需要為日常的詞類概念劃定標準。考慮這樣一個例子,眼睛達不到顯微鏡的精確程度,但不能因此說眼睛是沒用的;如果上課時用顯微鏡看課本、桌子、老師,那不會比眼睛更有用,反而帶來各種不便。

對於這些模糊的詞類範疇,當然可以劃定一個精確的界限。文章中也提到了,「語言學家的任務就是要根據明確的標準、用嚴格的方法來劃定詞類,說明不同類別的詞在語法功能上的差異」。但是,用什麼標準衡量這種精確和嚴格?毋寧說,精確與否本身是與目的緊密相關的。超出目的的精確便是冗餘,只有在不精確的不能像精確的那樣達到目的時,才能說「不精確」是貶義詞。

那麼,問題就在於劃分詞類的目的是什麼。為了特定的研究目的,當然可以做出違背日常經驗的劃分。這時候詞類範疇並不為日常經驗所定義,而是在術語體系中為其他術語所定義。這提醒我們不能為了劃分詞類而劃分詞類,也無需以精確日常詞類劃分為目的和落腳點,而是要把劃分詞類的問題與語法研究的其他領域相掛鉤,使詞類範疇編織到語法學的術語體系之中。

參考文獻

[1] 袁毓林:《詞類範疇的家族相似性》,中國社會科學,1995年第1期。

[2] 黃月華,左雙菊:《原型範疇與家族相似性範疇——兼談原型理論在認知語言學中引發的爭議》,《語文研究》,2009年第3期。

[3] 維特根斯坦(著),陳嘉映(譯):《哲學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4] 陳嘉映:《語言哲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ps.原來寫的課程論文。唉,還是很不成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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